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大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原巡视员彭建生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2002年,A市市委常委、秘书长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李某实际控制的B医药有限公司在贷款审批、土地买卖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李某送的B公司20%的干股,价值78万元,登记在王某妻子刘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并于同日公布施行。12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赵某,某市红十字会会长。2017年6月12日,赵某个人同意王某某到单位账户上借用人民币6万元,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某市救援队注册,并让单位财会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借款手续。2017年6月16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中“追诉时效”和“滥用职权”的认定

以收银行卡方式受贿中犯罪数额的认定

孔某在介绍贿赂的过程中,编造理由骗取行贿人包某4万元,对该“截贿”行为的定性,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议。争议焦点在于,是否需要单独以诈骗罪论处?对存在“截贿”情形的介绍贿赂

在办理贪污受贿案件实践中,经常出现以下情形:第一,自动投案,但只交代部分数额,企图蒙混过关。对此,要判断其交代的事实是否构成主要犯罪事实。第二,没有自动投案,被采取留置措

本案中在李某某是否属于监察对象、李某某按照刑法规定构成何罪以及犯罪数额等问题上产生了争议。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刑事立案”是否可以解释为包括纪委监委立案?笔者认为,从法理和实践需要来看应当包括,建议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时,在具体条文表述中予以明确。

《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此处说的是“教唆他人犯罪”,而不是“教唆他人故意犯罪”。“教唆他人犯罪”应该理解为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

实践中的情况千变万化,判断离退休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主体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看行为人为他人办理请托事项时是否从事公务,是否拥有公权力,“办事”和“收钱”之间是否构成

杨某,A市供销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市政协委员。2015年至2017年,杨某借“两节”、住院治病及外出学习之机,收受市供销社下属干部所送现金20万元及名贵烟酒若干。2018年11月,A市

实践中,在办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案件时,涉案人员的主体身份及职责,对于案件定性起到关键作用,因此,在办案时应当对其职权以及权力来源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准确

本案中,张某和王某的行为定性不存在争议,存在争议的是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有的同志认为李某涉嫌构成介绍贿赂罪,有的同志认为李某涉嫌构成受贿罪共犯。

胡某某,2007年3月至2017年2月任C县发展和改革局党委书记、局长,2017年2月起任C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2018年5月7日,胡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C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任职前约定受贿一直是执纪审查监察调查中难以准确把握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受贿罪四要件构成界定标准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准确认定。

张某,中共党员,某市福彩中心主任。张某违规给自己、亲属等人审批福彩投注机,明知存在“人机分离”(即福彩投注机登记人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现象而不履行监管查处职责,并利用职务

实践中,对利用职务上便利中的有“隶属关系”“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等情形受贿行为,如何准确认定,是经常遇到且必须厘清的问题。

受贿数额是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实践中应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受贿事由、情节等具体认定。

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党员、公职人员,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和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其相应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行为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了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规定,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