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应给予什么处分?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总则第一章第四条提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即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

纪律是党的生命,执行纪律不偏不倚、不折不扣,对于维护纪律权威乃至党的权威至关重要。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总则第一章第四条提出党的纪律处分

《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纪检监察室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总承包办法(试行)》规定纪检监察室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方法。

《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纪检监察室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总承包办法(试行)》规定纪检监察室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机制。

《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纪检监察室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总承包办法(试行)》规定纪检监察室有四项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职责。

第68条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和“自发成立”的含义是什么?中学、大学都有同学会,参加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有17处提及“党员领导干部”,“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

围绕违纪案件的构成要件取证,是节约办案成本、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的重要方法和途径。本文从违纪构成的四个要件切入,就如何围绕违纪构成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进行探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施行后,我们在纪律审查、执纪审理中,对2016年以前的违纪行为的定性归责是依据援引旧《条例》,

所谓“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对该类行为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作了调整和规范,改变了以往将搞迷信活动归类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规定,将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纳为违反

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删除超计划生育的处分条款内容,绝不意味着是对党员在遵守国法、计划生育国策方面的松绑。如果党员违反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构成违纪的,就要按照总则中的纪

第126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借用公款是指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或者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行为。挪用公款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理解和深刻把握“四种形态”的丰富内涵和根本要求,在监督执纪的具体实践中,注重早教育、早发现、早处置,强化惩前毖后、堵漏建制,着力营造纪在法前、

纪律审查工作要注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其中证据的作用尤为重要。在某种意义上,整个纪律审查的过程就是一个收集、鉴别和使用证据认定违纪事实的过程。在这个“证据流程”中,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

不论何种犯罪行为,只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各司其职,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

诫勉谈话,其目的在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提醒、警示,不属于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的影响期应当在实践中依据有关规定来判定。

云南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规定》对保障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

云南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中对责任追究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