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深化整治金融、国企、能源、医药和基建工程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清理风险隐患”。相较于传统的职务犯罪类型,金融领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往往具有隐蔽性强、专业性强、危害性大等特点。

证据审核的重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要求,结合执纪执法实践,由于不同的证据种类证明效力、表现形式有所不同,故审核的重点是不同的。

随着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陆续查处了一些基建工程和后勤采购等领域的招投标腐败问题。办案实践中发现,少数高校领导干部上下其手,“明招暗定”“围标串标”,更有甚者从事“联标卖标”等,从中收受贿赂,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该领域中,招投标环节腐败问题通常表现为多种违法犯罪行为并存,可能涉及串通投标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多个罪名,需要深入分析研究,精准定性处理。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耗材等采购和临床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易发多发。其中,有的利用开具处方、选用药品的职务便利,有的利用对所在单位或部门用药医嘱、指标考核等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有的两种职务便利兼而有之;有的为部门利益,以部门名义收受回扣归本部门所有和支配,有的虽以部门名义收受回扣,但将回扣全部归自己支配使用。

不少贿赂案件中,在行受贿双方之间存在“中间人”,“中间人”并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但双方关系密切、彼此信任。请托人了解到中间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后,为了完成谋利事项,找中间人帮忙并给予其一定数量的“活动经费”,中间人再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帮助完成请托事项。

从2023年1月至6月全国的统计情况来看,查处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占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的41.43%。按照2018年《条例》的规定,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在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5类情形。

党员干部网络行为规范图解

监察机关在调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过程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认定相关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进而明确监督管理权限隶属于哪个监察机关,这不仅关系到能否对其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及监察措施对其如何适用,更关系到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

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行受贿双方为规避调查,往往精心设计、掩饰伪装权钱交易行为,利用商业机会进行利益输送,犯罪手段更趋隐蔽。由于该行为既有职权介入成分,又有市场交易因素,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案件办理中,对利用职权接受商业机会的行为,应当结合具体案情,抽丝剥茧,去伪存真,综合考虑收送双方之间的主观动机、谋利事项、收受财物和风险承担等情节,善于透过现象发现权钱交易的行为本质,作出精准认定。

甲,中共党员,2000年2月至2010年1月,甲担任省属企业A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私营企业主乙实际控制的公司向A公司长期供应石油焦业务提供帮助,乙获取巨额利润。其间,甲向乙提出帮助“照顾”其妻甲1、其女甲2的日常生活。

实践中,存在部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其职权和资源,依附国有企业业务的购销环节,虚增交易环节,开展同类关联交易,以获取巨额利益的情形。

实践中,由于少数村组干部纪法意识淡薄、私欲膨胀、缺乏有效监督等原因,涉及农村“三资”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频发,尤其是村组干部挪用钱款的行为,由于村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具有自治性质和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双重职能,村组干部管理的钱款来源多样,因此,村组干部挪用钱款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还是职务侵占罪等相关定性问题值得关注。

占有公房但未过户是否构成贪污

实践中,存在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以替大家“谋福利”而受处分致收入减少为由变相收受钱款的现象,给案件精准定性带来一定困扰,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这样一起案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15单位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近年来,一些高校工程建设、采购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众多项目和资金涌入高校。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商人将目光投向高校基建、采购项目,围猎手握后勤基建采购权力的高校公职人员。其中,有的不法商人逢年过节送礼,进行“感情投资”;有的“放长线钓大鱼”,长期进行围猎;有的公职人员在离职后收受财物,将履职谋利和收受财物人为分开。实践中,逢年过节收礼与受贿经常交织在一起,给行为定性带来一定难度。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对上述问题加以探讨,为精准定性处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实践中,对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在应认定受贿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贪污还是职务侵占,以及是否需要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如何理解“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等方面存在不同认识。笔者结合实际案例,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该类行为的准确认定提供参考。

一、从执法司法实践来看,渎职犯罪案件证据的特点1.从证据种类看,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同)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笔者在查办国有公司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被调查对象利用职权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向自己的亲友输送利益的现象大量存...

本文介绍国有企业、普通高校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处分批准权限适用。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的问题在执纪执法过程中较为常见,下面以此为例,来说明证据收集审核的具体内容。

实践中,存在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合作开办公司的情形,该行为属于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违纪行为,还是以合作之名行权钱交易之实的行受贿行为,应结合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实践中,笔录类型使用不规范的问题比较常见,如对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行贿人取证时使用讯问笔录、与非党员的监察对象或者证人谈话使用纪委监委双头谈话笔录等,因此有必要对笔录类型进行系统梳理。

1.对司法机关未作犯罪认定,退还财物的处置方式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09条第4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依法将不认定为犯罪所得...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意在打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金融工具,违规为他人出具票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职务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