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A市科技局原副局长。2019年,A市纪委监委收到群众举报,反映甲与某科创公司董事长李某关系密切,在甲的帮助下,该公司多次获得政府项目资金扶持。2018年,甲出资100万元购得该公

王某,中共党员,A市坤鹏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坤鹏公司”)原总经理。

赵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并收受50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无争议。但对于赵某在年节及办理“红白事”时收受李某钱款的行为,特别是请托事项出现前赵某收受李某钱款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送给同样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钱财,如何定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借取”他人钱财不还,如何定性?近期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一份刑事裁

周某,中共党员,某县副县长。2018年10月,周某收受私营企业主张某1万元礼金。2019年3月,张某被组织谈话后,周某向张某打听谈话内容,张某告知其已向组织交代了给予周某礼金的事实。

渎职犯罪的认定,就是发现并固定被调查人渎职行为的违规点,依法鉴定或审定损害结果,并建立渎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过程。

本案中对于填补接待费的120万元是认定为贪污还是违反财经法规产生了分歧。

电视专题片《国家监察》第二集《全面监督》中有这样一个案例,2018年2月,吉林省纪委接到反映吉林工商学院副院长张国志以权谋私的问题线索。

沈某,中共党员,2013年8月起任A市B区C街道D社区居委会副主任。2018年12月,沈某因严重违纪违法被C街道党工委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责令辞去居委会副主任职务,改任D社区专职工作人

四年,还是五年?看似这是简单的选择题,其实背后有着量刑大学问。在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抗诉案件中,就遇到了是否认定自首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还是五年的问题

2013年至2017年,某乡政府在已按规定发放工会福利情况下,班子集体决定,以该单位重大活动保障责任较重为由,每年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发放洗发水、沐浴露、牙膏、牙刷等洗浴洗漱用品

王某,非中共党员,A市B区某镇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理事长,其通过开具虚假发票的手段,套取经联社资金50万元。该经联社是由B区某镇村民组成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王某是该

刘某,中共党员,A市原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曾任A市B县城建局局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等职。2008年至2015年间,刘某先后利用担任B县城建局局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办公室主

李某,中共党员,D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分管企业项目资金申报工作。2018年11月,在其任职期间,A食品有限公司通过D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了“省级现代食品产业发展

本案争议点在于,江某是否成立受贿罪,如果江某成立受贿罪,是否适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规定。

对以上案例量纪存在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对新旧《条例》的衔接及《条例》规定的量纪情节理解不一致。准确理解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确保新旧《条例》的无缝衔接,是做到精准量纪的前提。笔者

王某,安徽省滁州市经开区某派出所民警,中共党员,负责辖区内治安管理和外来人员居住证办理等行政事项。因工作关系与辖区内甲公司(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汤某相识。

为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新规定,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综上,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挪用公款过程中必然伴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将其行为认定为挪用公款罪还是滥用职权罪,需要透过“超越职权、不正确履行职权”的行为表象,

案例一:曹某,男,中共党员,A县副县长,分管城建工作。2018年6月,A县南湖公园环湖路景观工程项目承建商宋甲为了在项目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得到曹某的关照,送给曹某人民币10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对互涉案件的处理原则。

9月11日,“百名红通人员”、职务犯罪嫌疑人黄平回国投案并积极退赃。黄平作为第60名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其成功归案再次彰显了党中央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

徐某,A县B村会计,协助政府从事购房补贴申报审核等工作;张某,B村村民,系徐某外公。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该案违反法规的主体蒋某某是非党员监察对象。因此,在对其违反法规行为进行处理时,既要考虑其非中共党员身份,同时也要考虑村委会副主任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

在实践中,监察对象的认定是关系到监督执法精准度的一个重要问题,需要执法办案部门加深认识和理解。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涵盖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