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要讲话精神 突出严的基调深化党的纪律建设

发布时间:2024-01-31 08:48:32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王卓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三次全会将“突出严的基调深化党的纪律建设”列入今年主要工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用好纪律“戒尺”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纪律建设是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内容,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就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养成纪律自觉,以严明纪律护航党的事业行稳致远。

深化纪律教育,着力解决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促进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养成纪律自觉

用好纪律“戒尺”,首先要让党员干部明确“严”的标准。加强党纪教育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

纪律处分条例是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抓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贯彻既是政治任务,也是抓实纪律教育的重要举措。

全会要求“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加强纪律教育”,意在督促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纠正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掌握、不执行等问题。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通过组务会、党支部集体学习等形式认真学习贯彻,并及时向教育部党组提出建议,督促把学习《条例》纳入教育部直属系统各级各类党组织理论学习、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行纪检监察组编制《条例》修订条文及解读资料汇编,逐条对照新旧版条文进行学习讨论,并纳入中行纪检系统专业资格测试内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任务,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和研究阐释,通过党员教育培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丰富内涵,推动党员把遵规守纪牢牢刻印在心。

纪律教育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要以学习《条例》为契机,推动党员干部延伸学习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把纪律教育寓于日常监督管理,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党规党纪是对党章的延伸和具体化,学好了党章党规党纪,才能弄清楚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一体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推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把党章党规党纪教育作为必修课,促使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纪律教育必须增强针对性,避免“大呼隆”“一锅煮”,要坚持分层分类、因人施策,以身边案教育身边人,推动纪律教育从“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转变。紧盯关键少数,督促“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加强纪律教育,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以抓住“关键少数”带动管住“绝大多数”。根据年轻干部特点,聚焦其职业成长全周期、全流程,从坚定理想信念、强化纪法培训、严格日常管理等方面发力,教育引导年轻干部扣好廉洁从政“第一粒扣子”。

使纪律教育更好发挥教化、警示、内省功能,既要有直抵灵魂的反面警示,也要注重润物无声的正面引领。将纪律教育和党性教育、廉洁文化教育贯通起来,用好家规家训、红色资源等鲜活教材,从思想上固本培元,引导党员干部崇廉尚洁、拒腐防变。坚持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相结合,运用典型事例和身边人身边事开展“沉浸式”教育,让党员干部既能学有榜样、又能引以为戒,推动党员干部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不断增强遵规守纪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坚持严的基调与实的要求相统一,以规范运用“四种形态”严格纪律执行,准确把握政策策略,推动“三个区分开来”具体化、规范化,促进全党既有秩序又有活力

202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和处理171.8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和处理109.6万人次,占总人次的63.8%;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49.2万人次,占28.6%;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6.4万人次,占3.7%;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6.6万人次,占3.9%。

数据的背后,是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施策,综合考量事实、情节、态度等因素,精准作出处置的有效实践。

纪律不严,全面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既要把规章制度立起来,做到有规可依、有矩可循;又要确保制度执行到位,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四种形态”适应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充分体现对干部的严管厚爱。要精准把握政策策略,坚持严的基调和实的要求相统一,坚持实事求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规范运用“四种形态”,实现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首先要用好第一种形态。要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用足用好第一种形态,做细做实对党员干部经常性监督,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既要融合纪法情理,还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纪律刚性和严肃性。

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最根本的是确保全党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要坚持查办案件首先从政治纪律查起,聚焦政治忠诚、政治安全、政治责任、政治立场、党内政治生活,及时发现、着力解决“七个有之”问题。

贵州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再勇不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大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肆意违规举债融资,造成重大债务风险;黑龙江省富裕县龙安桥粮库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赵志明全无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应有的责任意识,贪污挪用粮库公款,致使国有资产不断被掏空……热播电视专题片《持续发力 纵深推进》中,查处的典型案例充分彰显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两个维护”,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坚定决心。

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是更好促进事业发展,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让干部正确行使权力,提升干事创业精气神。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准确把握政策策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要坚持实事求是,健全重点领域问责提级审核、问责案件评查等制度,防止和纠正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要推动处分决定宣布从“一张纸”向“一堂课”转变,“一人一策”开展回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更加深刻认识错误、感恩组织,从“有错”向“有为”转变,持续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要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行为“零容忍”,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积极稳妥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维护合法权益,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

拧紧责任全链条,压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扛牢纪委监委监督责任,推动各职能部门高效协同,督促党员领导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

加强纪律建设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分内之事,应尽之责。三次全会强调,“以压紧压实政治责任为抓手凝聚管党治党合力”,这就要求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同向发力、贯通协同,健全各负其责、统一协调的责任格局。

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是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两个重要方面,是党章赋予的法定职责。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体系中,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二者是有机整体,不能相互替代,必须做到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贯通融合、一体落实、相互促进。

党中央出台《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对各级党委(党组)切实担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要高质量发挥协助职责与监督专责,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的同时,协助党委全面从严治党,推动管党治党责任全面覆盖、层层传导,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一方面,要牵住党委主体责任“牛鼻子”,督促党委(党组)书记坚定扛起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切实担负起“一岗双责”,做到知责、尽责、负责,勇于开展监督、自觉接受监督。推动完善党内谈话、述责述廉、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制度,紧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遵规守纪情况强化监督检查,对纪律建设抓得不严不实、违纪违法问题多发的党组织要严肃问责,进一步强化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抓好纪律建设的责任担当。

另一方面,党委、纪委要建立完善“两个责任”在统筹谋划、部署落实、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协调推进机制,在政治生态分析研判、纠治“四风”顽瘴痼疾、重大腐败案件查处、做深做实以案促改等方面强化协作配合,同心协力解决本地区本部门管党治党突出问题。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上系统谋划、同向发力,党委(党组)加强领导指导,纪委监委发挥协助推动作用,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形成常态长效监督合力。

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责任扛在肩上,从严监督执纪问责,始终做党纪的模范践行者和坚定捍卫者。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督促人事、审计、财会、行风等职能部门各负其责,把纪律建设贯穿干部选育管用、权力行使、行风监管全过程,推进纪律建设向基层、一线延伸,强化纪律建设的全覆盖、高质量。

铁的纪律是党永葆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实现初心使命的根本保障。新征程上,纪检监察机关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紧握纪律“戒尺”,坚持严的基调不放松,一以贯之强化纪律建设,以严明纪律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