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践行纪法贯通要求 实现法法衔接目标 ——迪庆州纪委监委关于监审分设的实践和探索

发布时间:2020-01-14 14:46:37   来源:迪庆州纪委监委

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分设是强化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是对“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要求的具体实践。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是纪检监察机关回应“谁来监督纪委”的党内关切和群众期盼,是确保队伍始终忠诚干净担当的一项重要举措。近期,迪庆州纪委对迪庆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分设情况进行了初步梳理,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一、改革后,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职能厦行基本情况

1.在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职能分离,部门分设后,两部门开展职责情况,职能分离后分工协作中的经验做法。

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分设是巩固全面从严治党成果的必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将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进行合理分设,既是对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实践总结,又是持续深化“三转”,巩固全面从严治党成果的必然要求。迪庆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完成后,州纪委监委实现了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分设。目前,州纪委监委设有三个纪检监察监督室和三个纪检监察调查(审查)室。按照改革要求,分设之后,两个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执纪监督部门突出政治监督,重点围绕联系地区和单位推动落实“两个责任”、执行“六项纪律”等情况,查找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了解掌握政治生态;执纪审查部门突出执法执纪,专司审查调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二者合力治“病树”、正“歪树”、拔“烂树”,当好“啄木鸟”和“护林员”,净化政治生态,共同保护“森林”。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今年1至10月,全州纪检监察机关共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置336人次,第一、二、三、四种形态占比分别为64.6%、19.0%、10.7%、5.7%。达到了惩处“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政治和法纪效果。

2.监督检查部门与派驻纪检组在督职责上加强分工协作,形成督合力的基本情况。

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分设后,州纪委监委的主要做法是:三个监督室分别承担一个县市和相应州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各派驻纪检组主要承担对驻在部门和综合派驻单位的党委(党组)的日常监督管理,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再监督”,突出落实监督责任对主体责任撬动作用,杜绝监督缺位、越位和不到位问题。对职责范畴内的党组织及个人,从监督范围和监督内容等方面实现监督全覆盖,消除监督盲区和死角。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法,明确工作标准和时限要求,确保监督常态化。根据不同单位、不同部门的廉政风险,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重在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上求实效。

3.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与案件管理,案件审理等相关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基本情况,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方面的基本做法。

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正是纪检监察机关回应“谁来监督纪委”的党内关切和群众期盼,尤其是监察体制改革后,这是确保这支队伍始终忠诚干净担当的一项重要举措。分设之后,执纪审查部门专司审查调查工作,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和部门,施行“一案一授权”的“专案模式”,有效防止了以往纪检监察室日常监督权、线索处置权、立案审查权和调取证据权等多种权力高度集中带来的廉政风险。同时,通过建立强有力的内控机制,实现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各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达到优化权力结构、强化监督制衡的目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州纪委监委在推进纪检监察制度、机构改革进程中,对监审分设工作开展了有益的实践探索,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改革不彻底、不到位的情况依然存在。在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职能分离、部门分设后,由于以往的工作思路惯性作用没有完全打破,监督室和审查(调查)室在职能职责运行上仍然存在职责定位不清晰,少数纪检监察干部依然习惯用老办法处理问题。一些履行监督职能习惯用查办案件的思路开展工作,而一些开展审查调查的干部又在办案中使用宏观监督的思路查办案件。导致一方面政治监督效果不明显,另一方面查办案件工作不细致不深入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二是监督检查部门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职责分工不细、协作配合不到位的情况突出。目前,按照深化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的要求,迪庆州对派驻纪检组赋予监察权的改革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仍称“派驻纪检组”,待州市党政机构改革结束,才能实现监察权向派驻纪检机构的延伸。通过一段时间的探索与实践,我们发现,由于派驻纪检机构和纪检监察室的工作业务统筹协调的力度不够,派驻纪检机构主要履行对驻在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而分管联系的监督室在开展政治监督过程中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沟通联系不紧密,导致工作形不成合力,互相推诿的情况仍然存在。有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对“三转”的理解不到位,“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往往变为空谈,仍然存在代替驻在单位党委党组履行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

三是监审分设的部门间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的合力仍未完全形成。实现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各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达到优化权力结构、强化监督制衡的目的,是制度设计最大的初衷。通过一段时间的探索与实践,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与案件管理,案件审理等相关部门在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大格局正在逐步形成。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制约的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是人员素质问题。虽然通过改革,人员转隶,执纪人员与执法人员进行了充分的融合。但从实践情况来看,固有的办案习惯仍然不能在短时间打破,各自按自己的习惯思路办理案件的情况依然存在。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方面,存在能力不足,质量不高的情况。在履行监督、审查调查和审理工作职能的过程中,各部门很多时候各自为阵,制约作用发挥不明显。

四是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由于州纪委监委在信息化系统建设方面与全省相比,处于较为滞后的状态,运用大数据辅助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的人员紧缺、能力不足、条件不具备、设施不完备,在信息化建设中,通过信息化辅助决策、数据应用,办案指挥的能力和条件存在严重困难。在信息安全保密和数据共享等方面也存在软件硬件均有较大的困难。

三、就完善监督检查室与审查调查室分工配合机制,进一步贯通纪法、衔接法法,既强化协作配合、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对策建议

1.建议在制定监督检查部门与审查调查部门“三定”时,应明确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在处置问题线索中的权限。充分结合当前人员、工作及知识水平、业务经验能力方面存在的客观困难,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促成纪检监察监督室和审查调查室之间人员互调,工作互补,业务互促的有效机制,以尽快形成并不断完善“监审分设”分工配合的局面。

2.监督检查部门在对所联系管理的部门开展政治监督过程中,明确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机构的指导、监督检查的管理职责。强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日常监督职责,把“监督的再监督”进一步明确到派驻机构的职能中,防止派驻机构“穿新鞋走老路”。建议问题线索处置分流分类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召集研判确定分类处置方式后交承办室办理,即利于保密,又节约时间和人力资源。问题线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仍应由审查调查部门负责。

3.强化案管部门对案件线索的监管职能,加强案件管理部门的人员配置,加强对案件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降低从事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的纪检监察干部被“围猎”的廉政风险;强化监督检查和案件管理部门对所移交线索的追索、监督的职能;强化审理部门对审查调查部门提交的案件卷宗的中所反映的审查调查过程的合法性审查权,加强审理部门审核把关的职能。

4.由于监督检查部门在所涉及管辖和监督的部门单位范围广、任务重,建议在制度设计上,明确把涉及一般性的违纪问题由监督监察部门处置,而涉及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由审查调查部门处置。

5.由于在州市层面,信息化建设人才严重紧缺,硬件建设滞后。建议加强人员配置,上级纪委监委增加对从事纪检监察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和频次。在硬件建设方面,上级纪委监委出台指导性意见,加大硬件建设的投入力度,规范硬件设备的建设要求。要加强对把监察执法活动放在刑事诉讼的司法范畴中予以考量的理念,树立用刑事诉讼标准验核监察执法质量的统筹思维观,确保各项调查活动、调查措施和收集证据的行为都是依法实施的,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法律文书齐全规范,能够经得起后续审查起诉和刑事审判的检验,切实做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迪庆州纪委监委  叶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