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结合实践运用 深入交流学习监察法

发布时间:2018-06-21 07:59:33   来源:大理州纪委

近日,洱源县纪委、监委召开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活动,并抽取7名党员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围绕如何深入学习监察法作了深层次的交流发言。交流过程中,针对实践运用中存在的不足,大家“针尖对麦芒”、不回避、不遮掩地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整个学习活动现场“辣味十足。”

“深入学习监察法,就要明白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首要的职责都是监督。但在工作中,我发现有些同志片面认为监委的唯一职能就是调查,这是没有全面理解监督与调查、处置职责的内涵。我们平时大量做‘咬耳’‘扯袖’的工作,就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可见监督这项工作有多重要。”

“作为转隶过来的老兵,我认为应当把学习融入实践,通过办案来实践运用监察法,这样才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我也分享一些检察院带来的好经验,建议今后多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学习模式,多向走在前面的县市学,多请有经验的老师来教,绝对不能固步自封,做井底之蛙。”

“监委作为新成立的部门,调查取证中容易出现的诸多毛病和问题。例如纪委和监委虽然合署办公,但纪委工作人员的身份只适合党内违纪调查。若在职务违法和犯罪取证时,使用纪委的介绍信或制作纪委的笔录而不是监察笔录,就会导致相关证据因主体不合法而产生瑕疵,这些问题虽小,但‘千里之提,溃于蚁穴’,值得大家引起重视。”

“通过刚才分析的小案例,大家可以看出,张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也不符合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因此他的行为只构成职务违法,却不构成犯罪。通过案例分析,主要想提醒各位纪检干部,要学懂监察法,光看懂法条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做到监察法与刑法的衔接,监察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只有对法律知识了然于胸,才能‘火眼金睛’准确识别错与罪、罪与罪的界限。”(胡杨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