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组织基层管理人员学习贯彻监察法

发布时间:2018-04-29 08:27:05   来源:红河州纪委

“村级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监察法,搞清楚监察法中明确的监察对象是哪些。”近日,红河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深入乡镇,各乡镇、村、组相关人员有针对性地宣讲监察法。

监察法明确规定: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实施监察。可见,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从事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从事代征、代缴税款;从事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从事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等人员,都成为了监察法的监察对象。

镇村从事管理的人员,要加强自律意识、法律意识,自觉接受监督;要对法纪有敬畏之心,树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思想。乡镇党委、纪委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抓早抓小,杜绝各类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为了在基层加强监察法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红河县纪、委监委组织纪检监察干部组成监察法精神宣传小分队,以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为重点,分行业、分领域地开展精准宣传。宣讲小分队走村入户、进机关、进企业、进医院、进学校,利用互联网、微信、手机短信、宣传单、微党课等形式,将监察法传递到基层一线,帮助基层相关人员全面深刻领会监察法精神,促使宣传教育入脑入心。(瞿建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