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同推进监督职责的思考与实践

发布时间:2018-08-29 07:49:58   来源:西双版纳州纪委

监督是纪委、监委的第一职责。监委成立后,新组建的执纪监督部门与派驻(出)机构、巡察机构之间应如何更高效地开展工作,怎样把监督力量整合起来,密切配合、统筹推动,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监督工作整体性提升,是各地当前积极探索实践的一个重要课题。近日,西双版纳州纪委、监委聚焦如何协同履行监督这个职责,剖析实践中碰到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思考和建议。

一、准确把握聚焦监督职责的内在要求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监督在纪检、监察双重职责中是打头的,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目的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面对新使命、新要求,我们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纪委部署要求,探索履行监督职责新路径,着力构建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四位一体”全覆盖的工作格局。

一是必须把握纪律与监察监督的内在统一性。监委与纪委合署办公,这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这表明,纪委监督和监委监督本质都是党领导下的监督,决定着纪律监督与监察监督必须协调统一。在具体路径上,要把纪委监督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同监委监督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等情况有机结合起来,填补监督“空白”,落细落实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赋予各自的监督责任。在实践过程中,要做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必须使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两把尺子”标准、要求保持一致,让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都立起来、严起来,管到位、严到份。

二是必须强化巡察监督一体化格局。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是巡察监督的生命线,也是利剑作用的集中体现。巡察监督不是巡察部门或者纪委、监委某一家的事,要凝聚方方面面的力量协同推进,既要与上级巡视巡察部门实现同步接轨,同步巡察、信息共享,也要强化横向协同形成合力,纪检监察各部门要共同参与、通力协作,认真履行支持配合职责,尤其是在做好“后半篇文章”上同向发力。

三是必须加强派驻监督的“前哨”作用。派驻监督是改进和加强党内监督的迫切需要,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要聚焦监督首要职责,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要求,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报告问题、处置问题,确保派驻监督“带电”“长牙”。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察监督、派驻监督,四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是一个有机整体,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实践。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同推进监督职责,下好监督工作“一盘棋”,着力破解瓶颈短板,把短板加长,让监督力量攥指成拳,集中体现聚焦监督第一职责的内在要求。

二、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牢牢把握监督这个第一职责,坚持把监督摆在首位、挺在前面。在工作实践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强化监督责任落实为抓手,把“两个维护”作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首要政治任务,坚持久久为功、抓常抓细抓长,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工作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一是对纪委、监委的职责定位理解把握还不够深透。监委成立以后,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如何对接贯通,还存在理解不深、思路不清晰等问题。如,有的干部认为监委专门“打虎”“拍蝇”,就是要查办重大腐败案件,重调查轻监督,导致日常监督工作虚化、弱化。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走出认识误区,在实践中必须强化监督职责。

二是纪委、监委监督力量仍需进一步整合。监察体制改革后,州县两级监委全部组建,巡察组完成设立,派驻机构实现全覆盖,监督力量得到进一步壮大,监督网也越织越密。但随之而来的监督范围和对象也大幅扩大,纪委、监委的职能进一步增加,面临“小马拉大车”力量发散、力不从心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出现工作多而力量少的现实矛盾,如何让监督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把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察监督、派驻监督的力量攥成拳头,这对纪检监察干部开展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三是统筹推进监督职责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在统筹推进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责内部衔接、上下衔接、与相关部门衔接协作上仍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如,巡察部门与执纪监督部门、派驻机构、机关内部干部监督部门之间,问题线索传递和问题清单移交如何更加紧密有序;执纪监督部门如何加强对派驻机构的联系指导,需要继续探索完善;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如何更好地分工合作,在纪律监督与监察监督上有效衔接起来,还需在机制制度层面予以明确。

四是纪检监察干部监督能力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随着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干部队伍提升专业化素质更为迫切,监督什么、怎么监督、谁来监督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细化明确。如何强化纪检监察监督是对“监督”的“再监督”的认识,着力解决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对干部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从协同机制上进一步强化监督合力的思考

落实好监督第一职责的要求,派驻监督是点,巡察监督是面,纪律监督和监察监督是重要抓手,需要正确的理念、科学的方法和狠抓落实的韧劲。要做到这一点,要及时研究制定《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协同推进监督职责的指导意见》,必须整合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四个全覆盖”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要加快建立互相协同、互相制约、互相贯通的工作运行衔接机制,形成监督工作上下“一盘棋”,把合署办公的体制制度优势转化为专责监督效能。

一是在落细巡察监督上做好衔接。巡察进驻前,执纪监督室都要将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综合情况全面、客观、准确地通报给巡察组。巡察过程中,要注意发现派驻(出)机构是否存在越位、缺位问题,督促驻在部门落实主体责任是否到位。巡察结束后,要及时将巡察整改反馈意见移交派驻(出)机构和执纪监督室,由两个部门配合巡察办督促整改落实。对派驻(出)机构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的,巡察办要及时将问题情况报告分管领导,并同时移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调查处理。按照“长牙、带电”等要求进行监督,充分发挥巡察监督利剑作用,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

二是在加强派驻监督上做好衔接。要研究制定《执纪监督室与派驻(出)机构协作配合规定》,明确派驻(出)机构要加强对同级党委(党组)及其班子成员的监督,认真督促驻在部门明晰、细化、落实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三重一大”规定、“主体责任清单”和“廉政风险防控清单”等。对驻在部门每半年开展“查、听、谈”工作;执纪监督室与相应派驻(出)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分析研究工作,共享信息资源;要建立和完善干部廉政档案,派驻(出)机构负责做好所监督部门干部的廉政档案建立,给党员干部“画像”,体现监督抓在日常、抓在前面。

三是在实施监察监督上做好衔接。要研究制定《派驻(出)机构案件办理程序》,明确由执纪监督室督促指导并配合派驻(出)机构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注重运用“蹲点”、调研等面对面谈话方式开展监督,全面掌握联系单位(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等情况,对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建立党风政风监督部门与执纪监督部门内部协作机制,负责安排派驻(出)机构日常监督工作,加强与纪检监察监督室和巡察办的监督工作日常沟通协调,督查重要监督事项落实,汇总、分析、报告相关监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执纪监督室对派驻(出)机构监督执纪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提高监督执纪质量,用好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两把尺子”,发挥双重职责的互补优势,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在“好同志”与“阶下囚”之间的广阔地带设立层层防线。(西双版纳州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