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四种形态”下高校预防“亚腐败”

发布时间:2018-07-19 07:53:21   来源:云南省纪委

“亚腐败”也有文献称之为准腐败或者是微腐败,其本质是一种数量上与质量上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腐败行为。根据学者的研究,目前高校亚腐败现象态势严重,但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数量却屈指可数,这一现象的蔓延导致高校风气的恶化,成为诱发腐败的温床。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治理高校的亚腐败成为转型期高校的一个重要任务,是现阶段净化高校人文、学术环境的必然要求。本文通过梳理高校“亚腐败”基本情况、分析治理难题所在,从“四种形态”的角度入手,提出预防高校“亚腐败”的机制构建,希望对高校“亚腐败”的机制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一、高校“亚腐败”的基本情况

“亚腐败”在事实层面上具备了腐败的基本内涵,不廉洁,不干净、破坏正常、公平的秩序,思想和行为上都具有谋私的品性。因“亚腐败”最大的特点是隐蔽性、标准极具模糊性和惩处困难性,因而“亚腐败”虽然在高校有蔓延的趋势,但尚未有有利的程序或措施进行惩戒。据作者的观察和研究,目前高校“亚腐败”的表现是领域突出、情况严重但却惩戒乏力。

首先,“亚腐败”高发领域突出。“亚腐败”高发领域是指教师竞争领域即职称评审场域、高校辅导员与学生共处场域、学院内部领导班子场域。首先作为高校教师工作最大的竞争场域,职称评审是高校最为严肃的工作,因职称的评定与教师各项待遇直接相关且涉及到对教师科研水平的认定,故而每年的职称评审,总会有各种不规范的行为出现,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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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学院内部领导班子场域存在着互为请托违规办事的情形。例如在评定学院内部教师荣誉、竞聘院党委委员等情况下,互为推荐造成其他有资格、有能力的教师没有公平的竞争平台;院级领导之间对于加班费的发放、培训机会等事项上关照各自的“成员”,没有实现机会、待遇共享,造成学院内部不公,影响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不利于高校的长远发展。其次,在高校辅导员与学生共处场域也存在多种“亚腐败”现象。高校辅导员是直接与学生接触的群体,具体负责学生的各项事务,包括宿舍安排、请销假、入党推荐、评优评奖等。职权的范围和强度直接决定了辅导员利用权力进行腐败的空间。目前反映出来的辅导员利用职权牟利的现象有:收受学生财物为该生所谋之事提供便利、根据个人喜好及学生的家庭背景安排学生干部的职务、在评优评奖环节进行暗箱操作、个别辅导员“吃拿卡要”在学生取得相应的利益后,要求学生给予一定的财物回报、学生家长出于感谢或希望照顾的心理通过吃饭送礼给予辅导员一定的“表示”……

二、高校“亚腐败”形成的原因及分析

尽管在高校存在着多领域、严态势的“亚腐败”现象,但迄今为止并没有有效的措施能够治理这一现象,高校“亚腐败”治理之所以困难是由多方面原因导致的,其中社会因子的渗透、制度构建的欠缺、思想建设成效缓慢是重要原因。

(一)社会因子难以摒除

社会观念对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我国“人情社会”的格局决定了人际交往之间的“拉关系”、“走门路”成为一种潜意识并影响着人们的日常活动。在多个场合上述“亚腐败”主体并不是主动成为破坏规则的人,而是深嵌在社会人情网络中不得不为之,以实现日常生活中正常的人情往来和在某些事项上的便利。

例如孩子教育、家庭住房等事项是每个教师都会遇到的难题,但鉴于个人能力的有限不得不借助于其他人的帮助,接受帮助之后的教师就需要在自己岗位上就某些事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通风报信,以偿还“人情债”。

(二)制度漏洞尚未有效治理

高校“亚腐败”的产生与工作机制的不合理、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具有直接相关关系。典型的如高校职称评审工作所显示的各种制度漏洞。高校职称评审工作一般是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并挂靠于人事处,由人事处主导根据每年专业技术岗位的空额数来分配当年可评定的职称数量,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包括了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等各个处室人员,负责不同内容的评定。在具体的工作流程中,因评定工作庞大而复杂,故多是流于形式的审查,参评者的材料除非是受到强烈举报,否则违规者即使上报虚假材料都不会受到正式处理,受罚成本过低必然会导致评审乱象的产生。其次评价机制并不合理,现行的职称评审机制有学者将之评价为“同行评价让位于期刊评价、内部评价让位于外部评价、专家评价让位于关系评价、质的评价让位于量的评价”,在评价机制上对部分教师并不公平,比如长期专注于一线教学的教师、学术科研成果追求质量的教师等。最后,职称评审的监督缺乏有效的措施也是问题之一,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名单并不能公开,但有的教师会通过各种途径获知专家名单,并通过找关系、打招呼的方式提前进行运作,这些私下的活动并不能有效的纳入相关监督单位的视野范围。

高校设置的辅导员机制同样存在不合理情形,如部分高校辅导员是劳务派遣身份,在思想上并不能认同自身的职业定位,将之视为一项谋生工具而已,自身价值观首先就难以得到保证,故而思想发生偏差甚至趋向功利性就是必然的结果;个别高校辅导员岗位还存在“事多待遇低”不平衡工作机制,导致辅导员在工作重压且得不到合理待遇的之下,不得不“另辟蹊径”谋求经济上的收入;此外对于辅导员的各项工作没有合理评价方式,导致部分辅导员“按章办事”,只求不发生事故就可以,很少对学生进行人文关怀,更谈不上思想道德上的教育,学生受到不良社会信息的侵蚀,过早的学会运用“潜规则”办事,从整体上破坏了学校廉洁的风气。

学院领导班子出现各种“亚腐败”现象主要是缺乏有效监督所致,院级领导班子作为一个小系统,权力行使并不透明,内部的各项决定亦不公开,除非教师有线索举报否则很难有部门主动承担监督责任,权力的滥用必然会导致“亚腐败”有了存在的空间。

(三)思想建设成效缓慢

因“亚腐败”极具隐蔽性的特性,预防高校“亚腐败”,抵御不良社会风气对高校的侵蚀,最有利的武器是强化自身的思想建设,主体意识的改变才是解决问题优先的最佳选择。但众所周知的是观念的转变,思想建设的开展是一个极其缓慢的过程,加之媒体报道的选择性、获知信息的多元性、传统文化影响的浓厚性、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性导致思想的改变是一项非常艰难的任务,耗费时间长,短期内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成效较为缓慢。

三、运用“四种形态”治理高校“亚腐败”的合理路径

“四种形态”是王岐山同志在2015年9月在福建调研并召开座谈会时首次提出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具体内容包含了四种工作方式: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教育蓝皮书,已经指出高校成为腐败犯罪新的高发区,若对“亚腐败”不重视,就极有可能发展成为“大祸患”。在目前态势下,“四种形态”的提出对治理高校“亚腐败”有着重要意义,善于运用“四种形态”必然对高校良好的风气建设产生强大的助力。

(一)突出教育,夯实预防基础

“亚腐败”的评判具有模糊性、隐蔽性和主观性的特征。从根源上看,高校享有法律和部门的各项授权,各类主体依权限行使自己的管理职能,具备了合法、合理的表征。在很多场合“亚腐败”是游离在制度与人情、黑色与白色之间,且因为个人的主观感知不同,究竟是“亚腐败”还是合理行使职权很难明晰。对于纪检监察部门而言,部分线索的处理和现象的举报就无法具体查实并进行惩戒。此时对于各类主体反映的问题尤其是具有苗头性、倾向性、集中性方面的举报就应采取谈话提醒的方式,讲政策明纪律,告知谈话主体可能存在的问题,提醒其防患于未然。谈话提醒过后应在适当的时机进行后续检查,充分了解谈话内容的落实情况,并且在当年的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并以此作为干部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通过谈话教育对有问题学院、领导“咬耳扯袖”,防止其滑向更大的错误,构建高校健康的学术氛围和优良的学习环境。

(二)严格管理,保证权力规范运行

严格管理首先体现在各项制度的科学构建以及合理运行。以职称评审为例,首先对人才进行适当分类评审,教学型、研究型、管理型应有不同的侧重点和评审要求,严格学术成果的检验和评价,认真审核各个环节,尤其对灰色地带进行甄别,对有疑问的科研成果进行适当的答辩制,及时公布专家的评论结果,避免不学无术者利用不正当途径参评,造成实质的不公平。此外应公开展示参评教师报送的职称材料,信息公开完整,保证其他人的知情权;强化职称评审的主体责任,避免出现关系票、交易票。一经有人举报纪委监察部门必须启动调查程序,对确实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进行严肃处理并公布调查结果,逐步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规范各项权力的运行。

(三)延伸监督,落实主体责任

纪委工作除了日常的接受举报并处理问题,还应延伸自身的监督职能,建立有效的巡查工作机制,在巡查过程中着重发现问题,巡查的方式可以采用深入学生群体进行访谈、进入学院和机关考察各项工作、听取各类工作岗位人员的反映问题,用相对轻松的方式摸排学校各部门可能存在的问题。事实证明,凡是纪委盯得紧和抓得严的对象,在一定时期内都能产生较好的效果,无论是干部的责任意识,抑或是日常的监督管理都能更好的落实,相反,纪委一旦不闻不问,泄气松劲就会出现大量违规违纪的现象。此外,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对违规违纪的问题的部门单位进行责任追究,落实主体责任,综合运用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以及纪律处分等办法形成威慑,让纪律处分成为教育挽救干部的开始,从而督促党员干部切实承担治理责任。(云南民族大学  张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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