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制定市级巡察工作评价办法严格巡察质量评估

发布时间:2017-05-11 07:30:50   来源:玉溪市纪委

为了督促被巡察单位进一步抓好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同时对巡察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监督,近日,玉溪市制定印发《玉溪市级巡察工作评价办法(试行)》,从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方式、结果运用等方面对巡察工作质量进行评估,确保巡察工作质量得到提升,巡察取得实效。

《办法》明确了评价对象分别为被巡察单位和市委巡察组。对被巡察单位的评价内容主要是被巡察单位对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具体看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是否切实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巡察组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建议是否逐项整改落实,是否存在走过场、打折扣、搞变通的问题。对市委巡察组的评价内容主要是看各巡察组否发现被巡察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突出问题,问题定性是否客观准确;是否严管巡察干部;是否严格按工作权限开展巡察、遵守巡察工作纪律、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委实施办法等。

评价以发放评价表,组织开展“双向六测评”的方式进行,即市委巡察组、被巡察单位干部职工、市纪委联系纪工委、市委巡察办分别按照30%、30%、20%、20%的占比分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测评;被巡察单位干部职工、市委巡察办分别按照60%和40%的占比分对巡察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评价分为三个等次,90分(含)以上的为“满意”, 75分(含)—90分的为“基本满意”, 75分以下的为“不满意”。

该《办法》明确,将被巡察单位对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在年度综合考评中,对评为“满意”的不扣分,评为“基本满意”的扣0.5分,评为“不满意”的扣1分。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对评为“满意”的不扣分,评为“基本满意”的扣1-2分,评为“不满意”的扣2-3分。

《办法》同时规定,被巡察单位被测评为“不满意”的,按照巡察整改工作相关要求,责成该单位重新进行整改,并视具体情况由市纪委对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等处理。对巡察组的评价结果责作为调整优化巡察组队伍建设,改进巡察工作方式方法的重要参考和依据。(杨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