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贡:出台办法 规范巡察队伍管理

发布时间:2017-04-20 08:15:09   来源:怒江州纪委

近日,福贡县出台《巡察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明确巡察工作要求、规范巡察工作流程、严明巡察纪律、进一步从严规范巡察队伍管理提供了遵循。

《办法》共分总则、人员选派标准、工作要求、工作纪律、考核管理制度、附则6章共19条。

《办法》指出,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坚定理想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对巡察工作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补充。

《办法》要求,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处理好与被巡察单位的关系,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日常工作,不处理被巡察单位的具体问题,对重大问题不作表态。巡察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得,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强调,巡察组成立以后,巡察工作人员不隶属原单位,只属于县委巡察组成员。巡察期间,巡察工作人员严格按时上下班,必须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巡察工作人员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全县各级各部门开展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工作时,应征求县委巡察办意见。巡察期间,巡察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在未经县委同意,擅自召回巡察工作人员的,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巡察工作人员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的,取消巡察工作人员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向全县通报批评。(何建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