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鼓励实名制举报 严惩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等行为

发布时间:2017-07-24 15:37:05   来源:保山市纪委

近日,施甸制定印发《施甸县党员领导干部信访举报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把解决好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严重阻碍经济发展的突出信访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落实,为构建和谐施甸努力营造良好稳定的政治生态环境。

坚持优先办理,限时办结原则。《实施办法》规定受理部门自接到举报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确保群众信访举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坚持专人负责,保密受理原则。《实施办法》要求受理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负责人必须对举报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采取恰当的方式与实名举报人联系,确保在不泄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核实情况;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坚持严格执纪,严肃处理原则。对署实名举报查处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党员干部个人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党政纪责任。对违反保密规定、查办案件敷衍了事、故意包庇被举报人;被举报人打击报复或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的,一经查实,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坚持属实举报,奖励补助原则。对署实名举报属实的一般案件,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对署实名举报属实的重特大案件,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的奖励。在实施奖励或补助时,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举报人身份等相关资料。(罗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