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做好法纪衔接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7-12-21 08:27:22   来源:丽江市纪委

随着2016年11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拉开帷幕到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当前一个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正在逐渐成形。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通纪法衔接、清除监督死角、用制度为反腐全力“护航”。监察委的成立,将执纪与执法贯通起来,在制度上形成监察委员会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工作机制,使执纪审查和执法调查同时启动、同步进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互配套,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互促进、相得益彰,通畅纪法衔接。监察委到来,将与纪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过去分散在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反腐败职能将统一在监察委员会之下,侦查和监督的职能深度融合,优势互补,反腐败力量、资源、手段得到整合、丰富和强化,确保反腐败力量更加集中有效,同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有效避免监督“盲区”,清除监督死角。监察委成立后,将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等措施,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法治化的轨道上全面推进,用制度为反腐全力“护航”。监察委的成立,是监察体制改革立足问题导向,提出的创制之举。着力解决行政监察覆盖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等三方面的问题。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地体现出来,是反腐治腐走上法治化轨道的重大标志, 彰显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坚韧执着,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首先,我们要充分认识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党中央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是新时期反腐败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创新,对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其次,要明确监察委员会的职能和监督对象。维护宪法和法律,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察委员会对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群众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

再次,要形成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衔接、执纪与执法相互贯通的工作机制。在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政法委的协调作用,加强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作,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有序对接、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相互制衡。建立健全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的协调机制,“法法”协调衔接全线打通、顺畅高效。做好深度融合工作。进一步完善监察委员会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推进线索处置、证据转换、案件移交等环节的顺畅运转。还要进一步严格工作审批和内控程序,防止权力滥用。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规矩,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当前,还要重点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的纪法衔接工作。未实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的是监督执纪问责,实行监察体制改革 “两委”合署办公后,纪检监察机关既是党的监督执纪问责机关,又是国家执法部门。下一步我们要重点围绕怎样确保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和监察委员会职能衔接融合开展调研,尤其是围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以及“纪律和法律的衔接”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开展深入的调研,促进新体制下的思想融合、组织融合、业务融合。(丽江市纪委  和松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