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迁笔下的循吏带给我们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6-05-17 07:58:57   来源:云南省纪委

在太史公司马迁《史记》所载人物列传七十篇中,有一篇对我们今天极有启发意义的人物类传,这篇文章就是全文仅有一千二百余字的《循吏列传》,全文记述的人物也只有五个:孙叔敖、子产、公仪休、石奢、李离。这五个人中,前面四个的官职都是“相”,都是位高权重的大官,最后一个是“理”,是掌管刑律的大法官。而且特别有意思的是,被司马迁列入“循吏”的这五个官员,全部都是春秋时期的人物,没有一个是西汉时代的人物。那么,“循吏”是什么类别的官?司马迁写《循吏列传》为什么不选西汉的官员?司马迁写《循吏列传》的深意是什么?他在文中记述的循吏人物的言行对我们今天有什么启发意义?这篇小文章试着来解答一下。

先说说什么是“循吏”?“循吏”这个词是司马迁的首创,是他在《史记》中第一次使用的。当然,太史公在《史记》中,还创造了一个词——“酷吏”,把西汉时代那些滥用职权专司酷刑恶法的典型官员都纳入了里面。自从《史记》首先为循吏和酷吏立传之后,循吏和酷吏便成为后世修史所关注的两种重要的官吏类型。由于篇幅的限制,我们在这里主要是讨论循吏,看看司马迁把什么样的官员列入“循吏”的范围。

在《史记·太史公自序》中,司马迁提到了他撰写《循吏列传》的意旨。他说:“奉法循理之吏,不伐功矜能,百姓无称,亦无过行,作《循吏列传》”。此外,在《循吏列传》开头的序言中,他又写到,“太史公曰: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

太史公在《史记》中分别写下的这两段文字,给出了他心目中“循吏”的答案。按“循”,本义是“顺着”、“沿着”,引申为“遵循”、“仿效”;“吏”即“治人者也”(许慎《说文解字》),也就是各级官员。司马迁将“循”、“吏”合成为一个词,这是中国文化史上的第一次,表明了司马迁对于清廉吏治的一种关切或者说期待。司马迁不仅首创“循吏”一词,还第一次在史书中创作了《循吏列传》,这些都与司马迁所期盼的理想政治有关。沿着这样的思路来看,上面所引的两段话中,有关“循吏”的性质,有几个关键词就显得很紧要:一个是“奉法”、一个是“奉职”,还有一个是“循理”。什么意思?用今天的话讲,“奉法”就是尊奉法律,“奉职”就是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循理”就是按规矩按制度按规律办事。而“奉法”、“奉职”和“循理”,从清明政治的角度看,更隐含着一个从政为官的起点(或者说基点),也就是“不贪”,或曰“清廉”(因为自古及今或古今中外的吏治实践,已经反复证明了一个道理,就是没有一个胸有“贪欲”的官员能够真正做到“奉法”、“奉职”和“循理”)。由此看来,一个从政者,或者说官员,只要他在日常的工作中具备了这三种“素养”(清廉自守贯穿其中),他就可以称为“循吏”了。所以,在司马迁的心目中,“循吏”就是指那些勤政爱民,守法奉公,恪尽职守、清正廉洁的官员(唐代的司马贞在《史记·索隐》中,将“循吏”解释为“谓本法循理之吏也”,大概也是不错的)。因此,太史公作《循吏列传》,就是为了表彰他心目中的理想官员。

既然《循吏列传》是司马迁专为那些勤政爱民而又廉洁奉公奉职守法的官员而作的,那么司马迁都写了些什么人,记了些什么事呢?

有人评论《循吏列传》“文简而高,意淡而远”(吴氏《林下偶谈》卷四,转引自杨燕起、陈可青、赖长扬编《历代名家评史记》,693页,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3月),确实如此。《循吏列传》一共写了春秋时期五个官员的为政故事。首先叙述的是楚相孙叔敖的事迹,司马迁挑了三件来写,一件泛言他担任楚相后“施教导民”的政绩;一件写他“复郢市”的情况,就是整顿恢复楚国都城市场价格秩序的事情;还有一件则是具体写他引导老百姓自高“庳车”(一种矮车),平稳地进行了一次“车改”的事迹。这三件事都不是什么轰轰烈烈地动山摇的大事,但是却于细微平常之中收到了“不教而民从其化,近者视而效之,远者四面望而法之”的功效。

子产是郑国的名相,曾经得到过孔子的高度评价。作为中国古代春秋早期一个著名的政治人物,司马迁在《史记·郑世家》里已经较详细地记述过子产的事迹了,《循吏列传》又专门把子产列为“循吏”,可见司马迁也是很欣赏子产的。可是我们读《循吏列传》,里面关于子产具体的政绩,司马迁基本都没有记,而把重点放在他上台执政以来的效果上:子产“为相一年,竖子不戏狎,斑白不提挈,僮子不犁畔。二年,市不豫贾。三年,门不夜关,道不拾遗。四年,田器不归。五年,士无尺籍,丧期不令而治”。末了还特别写上一句:“治郑二十六年而死,丁壮号哭,老人儿啼,曰:“子产去我死乎!民将安归?”仔细阅读这篇传文中子产的“政绩”,可以说一切具体的行事均被略去,而百姓的爱戴感激之情则跃然纸上(当然,实际上这是司马迁写史的一种有意的安排)。

公仪休是春秋时期鲁国的名相,据说他做相国曾经三仕三去,按理说也是有很多政绩可以记的,但是司马迁除了表彰他“奉法循理,无所变更,百官自正。使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受大者不得取小”而外,只专门挑了几件“小事”来记,一件说他“嗜鱼”而“不受鱼”,就是说他生活中特别喜欢吃鱼,却只吃自己买的,任何人送他的鱼他都拒不接受。这个“嗜鱼”却“拒鱼”的故事在公仪休的事迹中虽然仅寥寥数十字,却是司马迁着墨最多的:“客有遗相鱼者,相不受。客曰:‘闻君嗜鱼,遗君鱼,何故不受也?’相曰:‘以嗜鱼,故不受也。今为相,能自给鱼;今受鱼而免,谁复给我鱼者?吾故不受也’”。其中,“以嗜鱼,故不受也”一句,用语极其深刻,尤其值得当下为政为官者反复玩味。公仪休还有两件“小事”,司马迁用一笔就带过了:“食茹(一种蔬菜)而美,拔其园葵而弃之”;“见其家织布好,而疾出其家妇,燔其机”,最后还不忘补上一句,“欲令农士工女安所雠其货乎”?“弃葵”和“出妇”、“燔机”,看似小题大作,实则有深意在焉,实足以供为政者警戒。公仪休的故事读下来,司马迁为我们塑造的一位公正廉明、拒腐不沾的“清官”形象,着实使人印象深刻。而如果我们的从政者进一步能将司马迁写公仪休“今为相,能自给鱼;今受鱼而免,谁复给我鱼者?吾故不受也”的文字与老子《道德经》中“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欤?故能成其私”(《道德经》第七章)的文字结合起来思考并且付诸政治实践的话,那么相信我们离廉洁吏治的目标将不会很远了。

《循吏列传》最后写的两个官员,一个是楚昭王的“相”石奢,另一个是晋文公之“理”(大法官)李离,司马迁在文中每个人都只分别记了一件事,而着墨重点都放在他们的刚正执法和勇于担责上面,甚至为维护法律的权威而不惜以身自裁殉法。写石奢,说他“坚直廉正,无所阿避”,侧重写他执法时“纵父自系”之后,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而“遂不受令,自刎而死”;叙李离,则强调他“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当死”的执法信念,突出他“过听杀人,自拘当死”的大义凛然。当法律的权威受到来自执法者自身的挑战时,这两个人的自责罪己和敢于担当,是如此的义无反顾!

文章写到这里,难免让人心生疑窦,上面五个官员,全是汉以前的人物,难道说自汉高祖至汉武帝当世,众多为政者中就没有一个可以入司马迁“法眼”的“循吏”?而稍后接着《循吏列传》写的,便是《史记》中另一篇充满鞭挞和讽刺意味的《酷吏列传》,入选的十二个官员居然全部都是汉以后甚至一大半都是汉武帝时代的官员。而这,又是为何?话又说回来,即便是春秋以前,自夏商周三代而下能克己奉公清廉自正的官员也多了去了,何以司马迁偏偏只选上面的五个人来记述?

这个问题,前人时贤均注意到了,并且对其中的义例有所发明。例如,明人陈子龙在《史记测义》中就曾说:“太史公传‘循吏’,无汉以下者;传‘酷吏’,无周以前者,寄概深矣”(转引自韩兆琦《史记笺证》第九册,5904页)。这个“寄概”是什么?清人杨绍文认为,司马迁如此安排,“其意在概自汉之吏,不师圣人之道,不知孝悌廉耻之教,而为一切之治,民俗日以偷,奸伪滋起,上不知所以移易,则务以刑法相胜,酷吏自兹用法峻而不得其平,上下相仇,浸以污冒。故推其本,以为为政之道莫如修身,导民于善,事有统纪,上下有体,奉职莫如任官,守法莫如不阿。故五人者,莫不先自修而后及于民,而奢与离者,尤较然而不欺其志者也”(杨绍文《云在文稿》,转引自韩兆琦《史记笺证》第九册,5905页)。当代著名文史学者张大可先生指出,“循吏传叙春秋时五人,不及汉人;酷吏传叙汉十二人,无一先汉人。并非春秋无酷吏,汉时无循吏,司马迁作决然的分断,意在突出世风之变化,法网日益严密,刑治日益严峻。汉武加强中央集权,用法严酷,故酷吏十二人中,十人在武帝一朝”(张大可《史记全本新注》,三秦出版社1990年6月)。

客观地说,西汉一代包括武帝本朝官吏,也不乏仁厚廉正守法之人,但《循吏列传》只表彰历史人物,全不言及当世;而《酷吏列传》则全写当代人物。这是直接刺讥汉武帝宠用酷吏、任其肆虐为害的时弊;写循吏,则全无时人,实际是以古讽今,暗藏批评当朝吏治的锋芒。司马迁如此安排,中心要旨乃是通过为循吏立传,“歌颂一种宽缓不苛的政治局面,歌颂修身正己,奉法循理的爱民官员,言外之意就是不满武帝时的酷吏政治,以及张汤、赵禹等一批为武帝效力的扰民官僚”(韩兆琦《史记笺证》第九册,5906页)。

近人李景星说:“能导民之谓循吏,能禁奸之谓循吏,能奉职循理之谓循吏。太史公之传循吏,只举孙叔敖、子产、公仪休、石奢、李离五人。盖以五人皆具爱民心肠,其所行事皆可为后世楷模,借五人以为循吏榜样,非只为五人作连传也”(李景星《四史评议》,转引自韩兆琦《史记笺证》5905页),司马迁为循吏立传,以缅怀与崇敬的心情记述他们的政绩和道德风范,描绘了一幅太史公倾心向往的理想的吏治蓝图,对后人启发良多,为我们今天整肃吏治,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颇可参考的借鉴意义。

启示之一,为官一任,须得勤政爱民。但是这种“勤政”,不是急功近利只顾追求官员自己“政绩”的乱作为,不是“伐功矜能”,也不是庸庸碌碌混混噩噩尸位素餐毫无建树的不作为,而是首先心里要装着百姓,体恤民情,按照规矩和制度规律,为百姓着想,实实在在为百姓来做事,并通过自己的言行来引导百姓,“施教导民”,树一方风气。哪怕是你的“施政”暂时不为人所理解,你的“政绩”暂时不为人所称道,但只要是真正做到了“为官一任,造福一方”,那么也就能“奉职循理而无愧为循吏者”了(李景星《四史评议》,转引自韩兆琦《史记笺证》,5906页)。

启示之二,修己自律,清廉正直,尽职尽责,方能正己正人,敢于担当,这是为官从政的基础。孔子曾经说过,“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在司马迁笔下,公仪休的奉法循理拒贿不贪,石奢的坚直廉正无所阿避,李离“过听杀人,自拘当死”的勇于担责,无不闪耀着道义和法治的光芒,寄托着司马迁对清明政治的向往和对理想吏治的推崇。而从司马迁笔下的循吏身上体现出来的这种拒腐不沾,忠于职守,勇于担当的精神,对于我们今天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无疑有着积极的借鉴参考意义。

启示之三,立法重要,守法重要,人性化的严格执法更重要;司马迁说:“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官未曾乱”正表明为政者的自觉守法和严格执法,是达致社会有序运行的主要条件。俗话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没有法律,无以治国安邦。法律是治国之重器,道理古今皆然。但是法律制定出来了,并不会自动运行。这个时候既需要有相应的执行机构,更需要有稔熟法律的执法者。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可是再完善的法律,如果没有人来执行,抑或是用人不当,则都将是一纸空文,难收预期之效。而通览太史公笔下的循吏,无一不是自觉遵纪守法的楷模;正是由于这些执法官吏的以身作则,严格依法办事,才使得当时的循吏们所在国家的法律制度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太史公曰:孙叔敖出一言,郢市复。子产病死,郑民号哭。公仪子见好布而家妇逐。石奢纵父而死,楚昭名立。李离过杀而伏剑,晋文以正国法”。司马迁在《循吏列传》结尾所作的这一段闪现着法治精神的文字,对于今天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追求依法治国的理想,仍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田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