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派出机构如何履行职责

发布时间:2016-10-08 08:21:15   来源:大理州纪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州党委的贯彻意见,2007年大理州纪检监察机关派出机构进行了统一管理改革。对纪检检察机关派出机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进行改革,是纪检监察体制的重大创新,也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至今,各派出纪检监察机构积极探索适应新体制的工作思路和履行监督职责的新方法,在协助联系部门党委(党组)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提出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监督。派出纪检监察机构承担着案件查处、监督检查等职能,第一职能就是监督。监督到位与否关乎整个反腐倡廉工作能不能收到实效,能不能有效地防止形成反腐倡廉监督空白、监督缺位、监督乏力的“梗阻”现象,如何更好地提高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强化对管辖部门干部的预防性监督,有效防止或减少滥用权力与行为失范等问题的发生,是一个亟待探讨的问题。

一、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责取得的成效

纪检监察派出机构改革实践以来来,通过重塑监督主体、增强监督力量、完善监督机制、拓展监督广度,监督效果初步显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检查新机制优势明显增强。分片管理、整体连动的监督工作新格局已经形成,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更到位,协调更有力,运转更高效。改革以来,各派出机构认真督促并指导联系部门(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通过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召开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提出监督检查建议等,有力地促进了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二)监督检查职能明显增强。工作中注重把监督职责放在第一位,积极探索新方式、新方法,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位或错位,既积极主动又不干涉联系部门(单位)的具体事务,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明显加强,对权力运行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取得新进展。

(三)联系部门(单位)主动接受监督意识明显增强。实施纪检监察派出机构以来,出现了“四个主动”的可喜局面,促进了高效廉洁推进各项工作。一是部门主动报告;二是部门主动配合;三是主动整改,各部门主动对纪工委监察分局在专项督查、重点检查、信访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四是部门主动反馈,部门“一把手”除主动向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外,落实的重大工作都第一时间向纪工委监察分局反馈。

(四)防治腐败力度明显增强。派出纪检监察机构通过在事前加强教育防范,督促增强廉洁自律能力;在事中加强过程参与,督促权力公开合规运行;在事后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建章立制整改完善,强化对部门权力运行的“实时监督”,确保“小问题”不变成“大问题”。

二、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和形成原因

(一)监督检查的手段和方法落实不够。目前,部分联系部门(单位)对自觉接收监督认识不到位,存在回避监督现象,如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不通知纪工委参加,有关文件材料也不抄送相关纪工委等。纪工委了解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实际情况不多,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不够,难以真正融入部门和单位的重要工作当中去。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影响监督工作及成效。纪工委的知情权、参与权小,存在着“裁判员”远离“运动员比赛场地”的现象。在列席部门或单位班子成员会及对“三重一大”事项监督上还不到位,没有完全起到派出机构的作用。

(二)监督环节“偏后”,超前效应不够明显。目前多数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主要还是通过一定的方式对领导干部实施的处理监督,尽管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起到一定的超前防范和警示教育作用,但仍属于“滞后监督”的范围。

(三)主观认识不够,工作积极性不高。由于派出纪检监察机构运作管理不够健全,部分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干部存在求稳怕乱心理,怕开展工作不规范会影响纪检监察机关形象,不敢大胆放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存在上级部置什么就做什么的被动倾向,甚至有的存在着听任部门安排、应付工作的问题;有的与纪委沟通联系不够,极少主动汇报工作;有的开拓创新意识不够,不能根据联系部门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人员配备不全,纪检监察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派出纪检监察机构人员配备不齐,要全面履行好联系部门(单位)的监督职责感觉到人手不够,力不从心。同时,改革后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面对的是不同的部门和行业,不同的工作方式和特点,不同的行政运作、权力运行规则,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勤政廉政要求,这就对派出纪检监察部提出更高的要求。

(五)管理机制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在履行监察职能中,虽有上级赋予的权力,但是由于机制原因,虽然建立了工作班子,由纪工委书记、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分局长、副书记和办公室人员构成,并设立了工委委员,但由于联系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工委委员会形同虚设,纪工委委员基本上没有发挥作用,同时,由于纪工委办案很少,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信息渠道不畅、业务不熟、存在不想办案、不会办案、不去办案的现象。

三、强化与完善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责的对策和建议

为防止派出纪检监察机构游离于部门之外,出现监督缺位、履行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工作:

(一)在理顺工作关系上下功夫,确保工作环境宽松和谐。

一是要处理好监督与参与、协助的关系。纪检监察派出机构对负责部门(单位)履行监督监察职责,必须突出协作共利的工作机制和目的,因此,要在尊重理解中监督,在沟通协调中监督,在参与服务中监督。既不能无原则地让感情同化,也不能一方独大地让矛盾激化。要做到尽职不失职,参与不干预,建议不插手;同时,要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是部门领导班子集体,“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纪工委监察分局则履行检查指导、组织协调职责。二是要理顺与联系部门的关系。虽然派出机构与联系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并不等于派出机构可以高高在上,以管人者自居,也不等于联系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派出机构没有关系,而是要自觉接受联系部门监督,把提升素质能力、转变工作作风作为深化改革、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保障,把握好监督、协助和参与之间的关系。三是要理顺与部门(单位)纪委、纪检组之间的关系。要准确把握角色定位,自觉接受联系部门监督。派出机构要把部门(单位)纪委、纪检组作为党的纪检监察战线的一支重要力量来重视,充分发挥其前沿阵地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部门(单位)纪委、纪检组的沟通、联系和服务,经常听取部门(单位)纪委、纪检组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反映解决部门(单位)纪委、纪检组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工作上主动加强联系沟通,依照有关规定搞好协作、相互配合。既要防止自觉不自觉把两者关系变成上与下、指导与被指导、检查与被检查的依赖关系,也要防止因职责不清或监督交叉重叠出现推诿扯皮和“抢案件”等问题。

(二)在加强监督上下功夫,确保监督效能不断提升。

1、实行关口前移,强化对“人”的监督。一是党内监督更到位。针对过去市纪委管得了看不见、部门纪委、纪检组看得见管不了的问题,利用派出纪检机构与领导干部经常接触、了解情况、便于监督的优势,时时跟踪监督部门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执行议事规则的情况,落实《廉政准则》及廉洁自律的情况、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及社会交往、休闲娱乐、生活作风方面的情况,使党内监督各项制度能够更好地得以落实。二是履职监督更及时。针对过去注重年终考核、忽视过程监督,导致部分领导干部工作不在状态的问题,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应积极履行监督的权限,督促领导干部在任职之初公开承诺履职目标,在任职中公开述职接受评议,对重点工作推进实行绩效问责,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全程监督,促使领导干部兢兢业业干事创业。

2、实行过程参与,强化对“事”的监督。一是对重大决策进行监督。通过事前审核方案、参与决策过程、检查实施情况等方式,对联系部门(单位)重大决策的合规性、程序性、公开性进行监督。二是对重要项目安排进展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明察暗访、实地抽查核实和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纪律检查等方式,督促落实财政资金使用制度、项目建设招标投标制度、项目资金拨付监管制度。三是对大额资金使用进行监督。通过制度审查、财务检查等方式,对联系部门(单位)的大额项目资金支出、大额经费支出等进行监督,看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拨付程序、报销程序以及使用范围等是否合纪合规。四是要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情况明察暗访、信访核查、列席会议、暗访等为重要抓手,坚决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挺在前面。既不要当“运动员”,越俎代庖,代联系部门(单位)提方案定制度,什么活都大包大揽,也不要当“公证员”,在工程开标、人员招聘笔试面试为他人站台,替他人行为的合法性背书,而是要当好“裁判员”和纪律的“卫道士”,一旦发现违纪行为,就及时“吹哨子”,“亮红牌”,该提醒提醒,该制止制止,该查处查处。

(三)在素质培养上下功夫,确保“三种能力”不断提升

“打铁还需自身硬。”过硬的素质是纪检监察人员履行好监督责任的重要保障。纪检监察干部要始终把提升自身能力放在首位,不断历练,提高素质,真正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

1、加强理论武装,增强政治定力。政治定力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最基本的政治要求。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纪检监察干部更需加强理论学习,强化理论武装,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敏锐性和责任感,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明辨是非,进一步坚定反腐败必胜的信心,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做到“三严三实”。

2、敢于动真碰硬,提升执纪能力。秉公执纪是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的职业准则。在执纪办案中,纪检监察干部要本着对党、对干部、对群众负责的要求,尊重事实,头脑清醒,不徇私情,严格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对各类腐败问题,敢于动真碰硬,敢于板起脸来批评、狠下心来问责、攥起拳来惩治,真正让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3、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监督能力。纪检监察工作,涉及领域广泛,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认真践行持之以恒、不懈奋斗的精神,加强纪检业务学习,及时转化学习成果,努力做到会监督、善监督,更好地适应反腐败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同时,通过组织调训、委托培训、转岗锻炼、理论研讨和参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等多种形式,不断增强纪律意识、创新理念,着力提升纪执纪监督、查办案件的能力水平。

(四)在压实责任上下功夫,确保监督执纪问责实效

要改变监督执纪抓大放小,只注重抓关键党员领导干部,而忽视抓全体党员、抓常态监督的惯性思维,纠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预示着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的错误认识,保持监督执纪态度不变,力度不减、尺度不松。一是强化监督责任,把工作手段从注重“抓大放小”向“抓早抓小”转变,把工作重点从注重“惩处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实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二是健全责任机制,建立“四种形态”责任落实清单,明晰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的职责和任务。实施痕迹化管理,实现运行“四种形态”职责、任务台账式记载和数据化管理。三是创新方式方法,提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成效。一是抓早抓小,对照纪律尺子,对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综合运用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曝光等手段快治、狠刹,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二是完善配套措施,细化好谈话函询、批评教育、提示警示等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方式方法,保证不管何时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违纪问题,都能得到及时处理。三是增强责任担当,保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持续发力。开展监督执纪教育,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使纪检干部做到进了纪检监察的门,就必须认真履行监督之责。把能监督、善执纪、敢问责作为纪检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标准,严格执行党规党纪,敢于亮剑。加强业务培训,增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能力,做到善于做思想工作、善于纪律审查,切实提高监督执纪质效。(大理市纪委 苏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