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倒逼“两个责任”落实的实践探索

发布时间:2016-09-30 08:01:01   来源:玉溪市纪委

“四种形态”的提出,对于以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意义。玉溪市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对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实现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特别是在抓早抓小、倒逼部门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派出纪工委履行监督责任方面进行了一些有效探索。  

一、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快查快结,体现严管厚爱

案例1:“小X,等你工作忙好,你来我办公室一下,找你有点事。”这是玉溪市财政局一位副局长准备和自己分管科室的职工进行谈话提醒的预约。

今年以来,玉溪市财政局加大日常作风纪律监管,每周、节假日都要通过调监控视频开展作风纪律巡岗巡查,对经常迟到、早退等缺岗脱岗的同志及时谈话提醒。派出纪工委也会把纪律抽查督查情况及时反馈部门领导,督促部门履行责任,加强对部门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2015年共对121名党员干部进行了谈话提醒,2016年以来对124名党员干部进行了谈话提醒,绝大多数都认为从中受到了警示并对这样的提醒方式表示感谢。

党员日常管理监督中曾有一种倾向,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诸如上班迟到早退缺勤这样的小事更是不值一提,往往没人管、不追究,哪怕是一些苗头性、萌芽性的问题也是无人问津的,甚至在纪检部门在接到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后,如问题不太严重,反映的涉案金额数量不大,够不上移交司法机关的,往往会被搁置一边“养着”。最终不仅使纪委的公信力和办事效率受到质疑,也让被举报人有恃无恐,养成侥幸心理,导致其在违纪乃至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失去了被及时挽救的机会。2014年玉溪市原建管中心主任何某因受贿90多万元落马,他曾经痛悔地对办案同志说,如果在他第一次忐忑不安收受几千元钱时就被谈话或处理,他也不会贪得变本加厉、坠入违纪违法的深渊了。

案例2:党的十八大以来,玉溪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了反映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大起底、大排查,对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动态清“零”管理,有线索必处置。去年,玉溪市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根据玉溪市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大起底、大排查线索分流要求,对反映玉溪市财政局副科长A涉嫌收受贿赂数万元人民币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查,在找A进行线索处置谈话过程中,经过办案人员语重心长、实例教育地感化,A从一开始的矢口否认到放下包袱、如实向组织说清了被反映的相关情况,还主动陈述了组织不掌握把个人开支的费用拿到其业务联系部门市粮食局下属单位报销的相关违纪情况,主动上交了逢年过节收受的礼金和其它违纪款项,事后主动找部门党组书记作了错误认识和检讨。

按照以往的工作方法,我们会更加偏重对A进行深挖细查,甚至上措施“吃干榨尽”,看是否扩大战果,力求发现其本人及其上级的违纪违法线索,贪大求全。去年下半年以来我们进一步转变执纪理念,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最终对A进行批评教育作出了结处理,做到快查快结。并将工作重心迅速转移到督促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履行主体责任,以案说纪,加强日常监管和教育,查找廉政风险点,堵塞漏洞,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财务制度,做到发现问题,查办一个,管住一片。

我们在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中体会到查处干部不是目的,教育挽救干部才是根本。落实“四种形态”管住大多数就是要注重抓早抓小,就是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警示、早纠正、早处理,决不养痈遗患,放任自流。“四种形态”层层递进的梯次刻度,有效阻断党员干部从“破纪”到“违法”的违纪进程,设立层层防线,把反腐败工作深入到了“破纪”之初,以常态化严管干部的方式,做到“防患于未然”、“治病于初发”。

二、运用“四种形态”,倒逼“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管党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反观大量案例可知,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固然有其个体内因,但党组织的“两个责任”虚化也是不可低估的重要外因。部门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工委监督责任要落到实处,必须以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冲着纪律去,使党员受到纪律的刚性约束。“四种形态”既是问题清单,也是责任清单;既需党组主动担当,也需纪工委积极作为;既要严防责任链条缺环、责任主体缺位,又要把“四种形态、六大纪律”落到教育提醒、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中去,发现苗头马上去管,触犯纪律及时处理,增强履责主动性,增加工作提前量,促进“两责”担当。

(一)“四种形态”倒逼部门党组落实主体责任

案例3:去年底,第一纪工委收到反映市某局一科长B(女)婚内与另一干部发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的实名举报。在与B的谈话过程中,B错误地固执认为这是她的个人隐私,举报人和纪委是要整她,经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政策、纪律宣讲,B最终认识到自己身为一名党员干部所犯的错误,诚恳积极配合组织说清了问题。案子了结后我们及时将工作重点放到督促部门党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监督管理、党纪党规学习教育。通过剖析一个问题,健全一套制度,防止一类案件重复发生。在案例2中,针对财政局、粮食局在监督管理、财经制度等方面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及时督促部门党组加强监管,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四种形态”立足于“常态”“大多数”,而不仅是“少数”,更不仅仅是惩治严重违纪违法的“极极少数”,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监督全覆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更加从严从实、从早从细,履行好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实现管党治党从宽、松、软到严、紧、硬。

同时,我们在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更加注重落实主体责任中的监督责任。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第一位的是党组全方位的监督,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工作,都是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党组织既要选准用好干部,更要把干部管严看住,不能任命干部时当仁不让,平时对干部却放任自流,出了事就撂挑子。应全面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情况,发现问题、苗头,及时处理、采取措施。“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不仅靠纪工委更要靠部门党组特别是“一把手”发力。任何一名腐败分子走向腐败深渊都是有迹可循的,为什么在出现苗头性问题时没人拉一把?干部犯错误,组织有责任。这个主体责任就应该向党组“一把手”追究,倒逼党组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2016年截至5月中旬,市财政局共对124名党员干部进行了谈话提醒,在第一纪工委联系的12个部门中,党组书记带头谈话,班子成员带头一共谈了889人次。各部门党组班子除了领导、管理,更要加强监督,让党员干部切实感受到监督的“存在感”。完善谈话机制,加强教育提醒,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一把手”能够带头拉下脸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及时找当事人谈话,指出问题危害,帮助查找原因,提出改进要求,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使执行“第一种形态”在各单位成为常态,确保整片党员“森林”拥有自我净化的能力。

(二)“四种形态”促使纪工委实现监督的再监督

近年来,玉溪市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在市纪委的坚强领导下积极落实“三转”要求,并取得明显成效,而“四种形态”如同监测“三转”进程的“路标”,指引纪工委回归党章规定,进入到纪律审查方式和执纪绩效评价的新时期,具体就是牵住“四种形态、六大纪律”的牛鼻子,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提速“三转”,实现了对负责部门检查的再检查、监督的再监督。

一是切实转变执纪观念。2015年以来,我们树立“查办大案要案是成绩、抓早抓小抓好预防更是成绩”的政绩观,实践好“四种形态”,做到既能办案又善用党章党规党纪,紧紧扭住纪律不放,小病快治、小错即纠,一方面督促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另一方面加大纪律审查力度,谈话函询工作量大大增加,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为以“四种形态”为抓手的监督执纪长效机制加码。

二是提升精准执纪的能力。“四种形态”内容具体、指向清晰,关键在于提高识别和处置违纪行为的能力,明辨是非曲直,分清轻重缓急,增加监督执纪方式与违纪违规行为的适配度,从而以最小组织代价换取最大纠错效果。能否实践好“四种形态”,考验的是纪检干部的能力素质、政治水平和工作作风。能否敢于监督,是否善于监督,是纪工委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否到位的重要标准。工作中,针对少数干部责任感不强,担当意识不够,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习惯于做“老好人”的情况,我们按照紧跟上级要求,炼好“五气”,注重提高“六项能力”,即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提高及时发现违纪问题线索的能力;提高抓早抓小、抓好预防的能力;提高做好纪律审查工作的能力;提高促进惩治成果向预防成果转化的能力;提高准确适用党规党纪处理违纪问题的能力。既要当查办腐败问题的“能手”,也要做善于开展谈话、善于开展批评教育、善于做思想工作的“行家”。

三是切实提高执纪效果。我们在落实“四种形态”过程中,切实将职能定位转到抓纪律上来,把纪律挺到最前沿。积极调整工作理念、工作方式、工作方法。针对具体的个案,开展部门党组谈话和纪工委谈话“双保险”和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双处理”手段实行“备份加固”,发现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理的处理,使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通过批评教育以“勤浇树”、组织处理以“正歪树”、纪律处分以“治病树”、立案审查以“拔烂树”。对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行为做到宽严相济、区别情况、对症下药,给有问题的干部“回头是岸”的机会,既是治“已病”,更是治“未病”,做到用纪律的尺子来衡量每一名党员干部的行为,用严管体现厚爱。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纪律审查的综合效应,提高违纪处理的政治、社会、党纪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