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工程建设领域源头防腐的有益探索与实践

发布时间:2016-09-24 08:13:46   来源:玉溪市纪委

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易发多发,是长期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难以突破的薄弱环节,为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易门县对服务类项目招标、投资项目审批、限额以下项目招标三项工作进行了大胆改革,切实从源头上堵住权力寻租的空间。

一、探索与实践过程

(一)积极探索中介服务运作新模式,实行建设工程(采购)服务类项目集中招标。服务类项目往往因为工程造价小,一般达不到法定招标规模,监管措施相对比较薄弱,给权力寻租留下了“漏洞”。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邀请招标、询价,还是竞争性谈判,均存在人为操作空间较大,容易演变为“间接指定发包”;有的工程项目从项目立项、编制标底,到承发包、施工管理,再到工程款结算,一包到底,权力过于集中,极易滋生腐败。加之,易门县中介服务市场起步晚,发育不完善,部分职能部门受传统定式思维束缚和维护自身既得利益,为行业“潜规则”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和存在的空间。基于上述问题,2013年10月,易门县先行尝试对24个服务类项目进行服务期限为1年的打捆集中招标。2014年年底,总结借鉴第一轮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扩大服务范围,对环评、监理、设计等40类服务项目实行服务期限为2年的第二轮打捆集中招标,面向社会竞争性选取有资质、有技术、重信誉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业主单位需要时,在业主自愿的基础上,对所有入驻项目、企业,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组织按流程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服务机构。实行集中招标后,采取随机抽取中标人的发包价在招标文件中对外公开,无秘密可言,暗箱操作的空间大大减少,同时由于随机抽取的方式,大家中标的概率均等,在公开发标并固定发包价的情况下,投标人发起“串标”、“围标”动因已经消失。此外建立了中标单位名录库、评标专家库、轮选和非中标单位廉政征询等制度,均较好地堵塞了漏洞,彰显了公平公正。实行集中招标,进一步规范了中介服务市场,实现了公平、公正、透明、竞争有序的良好行业风气;突破了传统定式思维束缚,用明规则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建设单位与中介服务机构“权力共享、利益均沾”的格局,从根本上整治了行业垄断顽疾,实现了建设工程(采购)服务类招标在“阳光”下运行。同时简化了程序,压缩了时限,节约了资金,工作效率得到了较大提高。

(二)积极探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运作新模式,实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审批环节存在较多的人为因素和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发生腐败行为。基于这一问题,2014年10月,成立县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按照“业主委托、中心代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建立“一窗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的运行机制,无偿为投资者提供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审批事项由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代办,杜绝了一些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利用行政审批权、不给好处不办事,故意刁难、拖延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甚至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实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阻断了利益输送链,规范了部门在审批中的“自由裁量权”,促进了项目审批的规范、公正、透明、高效。

(三)积极探索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管理新模式,实行限额以下政府性投资项目集中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一些业主不按程序办事,规避招标或者规避公开招标,强迫中标人签订“阴阳合同”,或者搞肢解发包、虚假发包、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等,让招标领域成为了腐败的高发区。基于这些问题,2014年下半年,制定出台了《易门县实施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对1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预选承包商”,建立了有效期为2年的27类预选承包商名录库。工程承包商选取时,根据《易门县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承包商选取流程》,对投资额在60万元以内(含6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在名录库内采用直接谈判发包方式确定承包商;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到易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抽签法或低价中标法选取承包商。实施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管理,规避了围标、串标挂靠等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进一步规范了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同时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切断了项目业主与施工企业间的直接联系,对保护领导干部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同时,与传统的招投标模式相比,项目业主减少了制作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等工作中的费用支出,减少了成本,有更多的项目资金投入到工程项目中。

(四)配套《管理办法》,保障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分别出台了《易门县建设工程(采购)服务类项目集中招标入围名录库管理办法》和《易门县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履约评价考核管理办法》,根据入围服务单位、入围预选承包商在履约过程中违反《管理办法》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备选资格或清除名录库的处理。考核期内全部服务、承接项目考核为良好的,自动进入下一轮名录库。

二、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通过创新源头防腐机制体制,项目审批和工程建设领域的权力寻租空间大大缩小,违规违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拓展了党风廉政建设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新内涵。然而,任何一项改革都不可能面面俱到,都有不完善的地方。服务类项目招标、投资项目审批、限额以下项目招标三项工作在推进过程中同样也遇到了新问题:一是服务单位资质与服务能力、服务水平不对等,少数服务单位拥有高资质,但到施工环节,采取分包、转包方式由其他单位完成,导致服务质量不高。二是部分服务单位承担的服务类别使用少,服务工作量有限,导致服务单位工作积极性不高。三是《名录库》内己选取的服务单位,由于受额度限制,服务范围有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现实需求不相适应。

三、探索与实践的启示

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呈全程化的特点,工程立项、项目审批、规划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款拨付等环节极易发生腐败行为。我县在服务类项目招标、投资项目审批、限额以下项目招标三项工作中探索出的源头防腐举措,无法起到药到病除的功效。源头治腐,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而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实践。笔者认为,可以尝试从以下方面拓展源头防腐:

(一)推行风险告知书制度。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资金集聚、廉政风险加大,“工程建起来,干部倒下去”的现象频发。工程建设项目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要紧盯关键部门,参与工程项目管理和施工单位,手中都握有一定的权力,要抓住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建设、大额资金分配使用等重要权力,突出领导干部和管权、管财、管事的岗位人员以及窗口岗位人员的风险排查。要抓住重点环节,要围绕项目决策审批立项、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供应审批等工程建设领域的关键环节,逐项进行制度规范。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廉政风险告知书》,就是要让领导干部知道哪里是“刀山”,哪里是“火海”,告诉大家“此路不通”,不要临到悬崖不勒马。并郑重提醒领导干部在工程建设项目获批之际,要高度警惕和防范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违法行为。

(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全面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事项清理工作,清除现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中不合理的事项。对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严格执行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实行目录清单之外无收费,规避暗箱操作引发的以权谋私导致腐败。综合研究制定中介机构绩效考评管理办法,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实行差别化管理。按照市场准入原则,建立规范的中介服务市场运行机制。加强项目审批服务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推行中介服务承诺制、中介信息公开制,规范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将中介服务监督一并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实时监控。

(三)建立资源交易全过程的监管机制。如,在政府采购领域,应加强需求申报阶段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监管,引入评估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对采购需求进行评估,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以保证需求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管应贯穿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从项目的设计、决策、招标、现场管理状况到结算审计,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接受公众监督;在土地市场领域,应充分利用土地使用合同的经济制约手段及行政监管手段,对土地使用情况加强监管,对那些不按合同约定及时开发,或擅自扩大开发区域的行为给予严厉的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

(四)加强综合监管。强化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做到既不侵犯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又善于运用科技手段、法律武器和舆论的力量进行有效监管。严明纪律,对拒不执行市场化配置资源要求,破坏市场化配置资源秩序,以权谋私牟取非法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等行为,加强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按照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易门县纪委  杨丽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