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四种形态”不可浅尝辄止

发布时间:2016-06-21 09:46:28   来源:普洱市纪委

在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过程中,有的基层干部对“四种形态”的理解不全面,甚至出现偏差。有的党员干部乐观地认为以后的监督执纪工作主要就是“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这种想着监督执纪工作可以“大事化小”或“小事化了”的认识是十分危险的。

作为基层,监督执纪的实践证明,从党员干部的比例看,受到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党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都加在一起,也一直都是基层党员干部中的少数或极极少数。只是过去对“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工作做得不够,没有形成常态。因为第一种形态针对的是没有出现严重问题,只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

要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各级党委(党组)首先要在落实主体责任中,旗帜鲜明地表明惩治腐败的决心和态度,形成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高压态势,始终不移地从严治党,维护党纪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要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监督责任中,应该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在纪律审查中,既抓早抓小,不放过轻微违纪者,更要对严重违纪者进行全面审查,形成震慑。

各级党员干部更应该自觉遵守纪律和规矩,不能因为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肤浅理解,进而低估了反腐败的形势,放松思想警惕,出现以身试纪而害了自己。最终走上违纪违规,甚至违法犯罪的道路。

深入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准确把握反腐败的形势任务,就是要广大党员干部自觉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贯彻执行,执纪将更加严格,不违法只违纪的也要进行纪律审查,不违纪但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也不能放过。真正做到“心中有纪,心中有戒,心中有畏。”随时保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思想意识。(普洱市纪委  苏贤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