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推进“三转”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04-07 10:29:32   来源:云南省纪委

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以下简称“三转”),是新一届中央纪委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是纪检监察机关适应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全面深化内部改革,创新反腐败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是纪检监察机关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突出主业,提高履职科学化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期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能力素质建设的重要举措。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维护党纪政纪的政治使命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职责,只有真正落实“三转”,  才能实现工作职能更加明确、工作方法更加科学、工作作风更加务实、履职能力更加过硬的目标。所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结合地方实际,着力推进“三转”工作。要把深刻理解“三转”的内涵,准确把握“三转”的要求,明确为什么要转?往哪转?如何转?作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课题和重中之重的工作加以研究和推进。

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着力推进“三转”的意义

(一)落实“三转”要求,关系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能否充分有效履行职能

定位准不准确,方式对不对,作风好不好,直接关系到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能否准确履职、科学履职和有效履职。“三转”的核心是转职能,明确职责定位,突出主业、主责。中纪委书记王岐山明确要求“三转”要往监督执纪问责上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只有厘清职责定位,才能握紧拳头,集中力量正风肃纪,惩治腐败;只有突出主业才能使精力集中于主责,种好自己的“责任田”,防止越位、缺位、错位;只有明确主责才能强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

“三转”的实质是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两个责任”、“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等一系列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思路。“三转”的目的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这些创新思路,突破传统思维模式的束缚,变革纪检监察工作理念思路和方式方法,增强纪检监察机关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更好发挥职能作用。深化“三转”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职责所在,形势所需,也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央和中纪委一系列创新要求和创新思路而展开的一次深刻的自我革新,目的是通过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强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和查办案件的职能,实现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治理能力现代化。自我革新要求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工作方式方法,突出查办案件职能,建立与“老虎”“苍蝇”一起打相适应的查办案件工作机制,加大惩治腐败力度;自我革新要求严以律己,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提升综合素质,严肃查处内部违纪违法行为,铸造有担当意识、担当精神和有担当能力的纪检监察“铁军”。

可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提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职科学化水平的必然选择。

(二)着力推进“三转”,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

“三转”的要求能否落到实处,能否取得预期成果,最终的评价标准要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当前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腐败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领域依然频发多发,腐败形式更加多样多变,腐败手段更加狡猾隐蔽,反腐斗争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复杂。“三转”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剑指腐败,集中优势兵力,保持高压态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强化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问责的实效,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为治本积蓄正能量;“三转”的切入点是揪住“四风”不放松,从最基本的要求做起,一件事一件事地抓,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地抓,逐步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温床;“三转”的实质是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权,健全党和国家权力结构及其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效机制,为干部清政、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奠定制度基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效,必须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突出查办案件和执纪监督两项职责,加大监督执纪和惩治腐败的力度,坚决查处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让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不良作风和腐败案件,从严治党和正风肃纪,以达到取信于民,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目标。

(三)加快推进“三转”,关系到改革和发展的成败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三转”,强化监督权,是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必然选择,是当前完善权力结构、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的客观需要,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所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推进“三转”,是一项事关全局,影响深远的重大政治任务。落实“三转”,才能严明党的纪律,确保中央各项方针政策,改革举措在地方得到落到,防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问题产生;落实“三转”才能推动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权力被滥用;落实“三转” 才能转变作风,保证广大党员干部用心投入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社会发展大局,促进工作取得实效;落实“三转”才能冲破特权思想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激发社会创造活力,为全社会营造风清气正的改革发展环境。所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力推进“三转”,主动作为,敢于担当,才能切实为地方全面深化改革发展清障护航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推进“三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转”是纪检监察系统思想领域和工作实践的全新变革,任何变革都不会一帆风顺,总会遇到各种困难、问题和障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三转”工作中也不例外,存在不少的实际问题亟待解决。

(一)思想观念还不适应“三转”要求

“三转”的前提是转思想,解决为什么转的问题。在调研中发现,纪检监察干部在思想上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与“三转”要求还不适应。一是认为“三转”突出主业主责,把纪委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交还给职能部门,会架空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在党委政府部门中的地位被削弱。二是认为“三转”加大了惩处腐败的力度,会淡化纪检监察机关的教育、预防职能。三是认为地方尤其是民族边远地区,经济落后,腐败案件少,落实“三转”会使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量减少,职能被弱化。四是有些纪检监察干部认为推进“三转”,聚集主业,不利于保护大胆干事、大胆创新的领导干部,从而影响地方经济发展。五是认为“三转”非常重要,但会加大纪检监察干部的责任和风险,容易得罪人,费力不讨好。六是有求稳怕变思想,只想凭借以往工作经验、工作方式方法应付了事,不想费神费力进行革新。七是对推进“三转”工作缺乏主动性,认为要落实“三转”,必须要地方党委、政府先转,纪检部门只要按照上级纪委和地方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执行即可,上不转下难转的被动思想普遍存在。这些与“三转”要求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必然会转化为推进“三转”的负能量,成为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不想转、不愿转的现实问题,影响“三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最终影响“三转”的实效,应引起高度重视。

(二)社会环境的复杂性给“三转”带来了挑战

我国正进入发展转型期,腐败问题和作风问题高发多发,一方面,增加了监督查处的难度;另一方面,人们习以为常,社会监督意识不强,甚至有容忍腐败、羡慕腐败的现象存在,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和查处案件不理解、不支持的心态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同时地方工作圈子小,人员流动慢,亲戚、同学、同事随处可见,老领导、老关系招呼不断,受乡情、亲情、友情的影响深,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怕影响人际关系,不想监督、不愿监督、不敢监督,重人情、轻党性,讲义气、失原则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制约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推进“三转”的社会文化和社会心理因素,尽管看不见摸不着,但却影响深远。

(三)体制机制还制约着“三转”的推进

现行的领导体制制约“三转”落实。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 这种领导体制,同级党委政府掌握人权、财权、物权,形成了事实上的以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为主,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用人用财和奖惩的自主权,影响“三转”的落实。一方面,不利于选人用人。落实“三转”,需要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有担当精神的人,这就要求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在选人用人上有自主权,保证符合纪检监察工作需要的人才进得来,不符合需要或不适应工作的人出得去,以保持队伍的活力和战斗力。但目前许多地方政府人事部门采取一刀切的办法,不允许从市(县)级党委政府部门直接招录公务员,增加人员只能到乡镇基层选调。由于纪检监察机关选人用人要求高,仅从乡镇选调,选择面狭,难以进到适合的人,加上纪检监察工作任务重、风险大,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又不愿意来。尤其是采取选调一律公开考试的办法,想增加符合需要的人就更难,经常出现符合需要的考不过,考过的人不符合需要。另一方面,不利于提高纪检监察干部落实“三转”的积极性。尽管十八大明确提出“两个为主”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但书记和副书记以下的中层干部和普通纪检监察干部的提拔和任用问题,依然以地方各级党委为主,他们势必不愿监督,也不敢监督,查办案件必然有所顾忌,而这些人正是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战线的骨干力量,他们对落实“三转”的积极性不高,也会影响“三转”的实效。

考核奖惩制度不利于“三转”的推进。地方现行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普遍采取一票否决制,如某一地方或部门的班子成员有违纪违法行为,所有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提拔任用和奖金发放都会受到牵连。而地方各级纪委书记同为班子成员,班子内部出现违纪行为,纪委书记不仅要被追究监督责任,而且会影响到自己的前途、收入等,这就极易导致纪检监察部门领导不愿监督,甚至袒护包庇违法乱纪行为,难免出现同级监督查处软的现象。这种奖惩制度不利于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执纪、自查自纠的积极性,对推进“三转”极为不利。

(四)工作重心上还与“三转”存在差距

尽管中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尽快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主责主业上来,但从实际调研和座谈情况看,还与中央要求不相符合。一是对“三转”的重要性认识还有些模糊,对推进“三转”存在畏难情绪,甚至有抵触情绪。调研中,当问到如何推进“三转”时,说困难的多,谈思路的少。事实上,许多地方纪检监察干部在思想上还没有集中精力思考“三转”问题,行动上更没有实质的进展,处于观望状态。二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还有很大一部分力量被抽调到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督导组,检查督促各单位活动开展,如何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推进“三转”,还没有时间和精力主动进行深入思考,更谈不上工作落实。三是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极不合理,聚焦主责主业的信访室、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等一线工作人员比例偏少,有些地方还不到整个纪检队伍人数的10%,与中央要求50%的比例还相差甚远,队伍力量配备的重心不转,工作重心也不可能转。

(五)工作的方式方法还影响“三转”取得实效

一是传统性、常规性的办法多,落实“三转”要求的方式、方法少。如工作切入点仍局限于通过抓检查、抓考核、听汇报、看材料等手段来推进纪检监察工作。二是监督方式单一,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够。如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是落实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但考核方式比较简单,考核内容和指标设置不科学,存在责任认定难,追责力度不大等问题。三是“职能泛化”没有根本扭转。由于有些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对中央落实“三转”要求不够明确,对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不习惯,过多强调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地方大局。尽管根据中央和省纪委的要求出台了文件,调整取消了绝大多数的议事协调机构,但工作依旧,过程式参与的“牵头推动”方式没有根本改变,如在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重要工作上,还是要求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挑重担,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难以做到“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无法聚焦腐败问题、作风问题和纪律问题。

(六)队伍建设还与“三转”不相匹配

随着社会发展与科技进步,一方面,腐败案件频发多发,另一方面,腐败现象不断趋于“智能化”,对纪检监察工作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越来越高。但目前地方纪检监察队伍无论是在数量,还是在人员素质上都与“三转”要求不相匹配。一是地方纪检监察部门力量分散。尤其是区县纪委下属的纪工委,多数只有一名书记和一名工作人员,而分管的监督部门多达20多个,根本无法有效执纪监督,更无力查处案件。乡镇纪委领导班子机构不健全较普遍,办案骨干和主办人员力量不足。二是专业结构不合理。“三转”对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能力提出了新要求,但目前地方纪检监察干部学习财务、审计、金融、法律、计算机等专业的较少,不懂业务,只能是雾里看花,很难发现问题,监督难以取得实效。三是培训机会少。多年来纪检监察干部普遍存在“上岗时没有培训、在岗时没空培训”等问题,制约业务能力提升。可见,编制欠缺,专业结构不合理,继续教育不完善,履职能力不高,是影响“三转”真正取得实效的最大障碍。

三、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切实推进“三转”的对策建议

(一)统一认识,明确责任使命

思想是行动引领,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推动“三转”首要的任务是要统一认识,消除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顾虑和畏难情绪,解决“不愿转”、“不想转”、“不敢转”等种种思想问题。要加强宣传动员,让每一个纪检监察干部明确“三转”是正风肃纪,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形势所迫,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是为地方营造风清气正、公平公正干事创业环境,促进地方改革发展的使命所在,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要努力增强纪检干部自觉参与、主动探索,大胆创新、勇于履职的积极性,力争“三转”取得实效。

(二)主动作为,营造良好环境

如何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主动作为,结合地方实际,争取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取得“三转”实效,还有很多工作可做。一是要以落实“两个责任”为契机,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特别是一把手的支持。首先,争取纪检监察机关选人用人上的人事自主权。把好进人关,不受市、县机关进人要到乡镇选调的限制,根据专业需要,从大学生中统一招考,或到相关部门选调所需人才。疏通出口关,让不适合或不愿意在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人员出得去。下放用人权,让地方党委给各级纪委书记更多的启用中层干部和中层干部晋升提名的权力。其次,争取资金投入,提高一线查办案件人员的工作经费补助;争取专项资金,奖励反腐有功人员;改善办公环境,配齐办公设备。二是争取各部门的配合。落实“三转”是一个系统工程,光靠纪检机关单打独斗,只会事倍功半,因而需要争取各部门的积极配合。首先,把以往纪检监察机关牵头负责的议事协调机构交还给职能部门,保证顺利交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其次,在发现案件线索、调查取证、责任认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各个环节都要与人大、政协、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密切配合。三是利用舆论宣传,争取全社会理解支持。要借助网络、报纸、电视等多种媒介大力宣传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和“三转”取得的实效,曝光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大案要案,让公众了解、支持、监督纪检监察工作,为落实“三转”集聚正能量。总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只有主动作为,争取各方面的支持、理解和配合,实现统一步调、共同行动,才能转得动、转到位。

(三)积极探索,创新体制机制

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精神为依据,以强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为出发点,以提高科学履职能力为目标,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实际成效为检验标准,进行体制机制创新,强力推进“三转”。一是认真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定主体责任清单制度、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廉政督查制度、领导干部任前考核制度、查办案件领导小组制度、考核问责制度等,明晰党委责任的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工作程序和主要措施,以推动党委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二是认真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根据纪委的监督责任,逐步探索纪委监督同级党委联席会议制度、纪委全委会听取下级党组织负责人述责述廉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第三方社会评价制度,逐步完善一案双查制度、责任倒查制度、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和案件查办报告制度,逐步强化纪委常委约谈制度、巡视工作制度等,使纪委的监督责任取得成效。三是完善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制定考核评价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明奖惩。如针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利于充分调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主动发现线索,积极查处案件的实际,要进一步细化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对监督范围内的党风问题和腐败现象,能主动发现线索、积极上报、配合查处的纪检部门要充分肯定成绩,给予奖励。而对于监督范围内长期存在的违纪违法和腐败现象置若罔闻,任其发展,一经发现,不仅要实行一票否决,而且要认真执行责任倒查制度,严格追究,严肃查处纪检监察机关的失职渎职问题;要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建立健全选人用人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干部提拔尽量向一线倾斜,对于作风过硬,履职能力强,有查办大案要案实绩的人员要优先提拔使用。四是落实组织创新。首先,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队伍力量进行优势整合,重新调整内设机构,向监督执纪问责倾斜,增加纪检监察室的数量和人员,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作为切入点,突出中心,聚焦主业。其次,针对有些地方存在力量分散,履职效果不理想,办案能力不强的实际,应根据中纪委相关精神进行大胆改革,将纪工委改为派出派驻机构,对派出机构负责,派出人员不作为驻在单位和部门的班子成员,由派出机构统一管理,工资福利待遇实行财政单列,一律与驻在单位无关,并定期进行轮岗交流,进一步强化派驻机构的监督执纪问责力度。

(四)勇于实践,改进方式方法

改进方式方法,就是要明确职能定位,理清工作思路,集中精力履行好执纪监督问责。一是要坚决清理纪检监察机关参与的各种议事协调机构,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给主责部门,把工作重心放在监督执纪问责上,摆脱过去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错位境地,进一步明确“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的角色定位,从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业务检查,转变为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上来。二是要把查办案件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变被动坐等信访举报为主动出击,采取聃请暗访监督员等办法拓展案源,全方位多渠道挖掘案件线索。三是将监督的重心放在管钱、管权、管重大项目的人身上,坚持抓早、抓小,对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批评、早纠正,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加大约谈、函询、诫勉谈话力度。四是利用好“问责”这把利剑,对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决策失误等问题严格问责、严格追究。五是以抓“四风”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切入点,对各种不正之风常抓不懈,解决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元旦、中秋、国庆、春节等节点开展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点名通报暴光一起。以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为突破口,扭住不放,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地抓,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解决。

(五)修炼内功,提升整体素质

加强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打造过硬队伍,是深入落实“三转”要求的重要保障。一是要加强教育培养力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一方面加强业务知识的培训,如举办业务知识培训班。另一方面强化业务能力的提升,如到上级纪委全程参与查处大案要案,或参加上级纪委组织的交叉办案等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培养干部队伍,努力提高地方纪检监察干部抓主业打硬仗的能力,增强执纪办案专业化水平。二是要加强内部管理。注重日常管理,加强纪律约束,严明党的纪律,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建立和完善纪检监察干部考核激励机制,推行干部轮岗交流,合理配置人、财、物等资源,充分调动纪检干部的积极性。三是加强内部监督。从组织机构上增设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并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自我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切实解决“灯下黑”的问题,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可靠,刚正不阿、秉公执法、服务人民的地方纪检监察队伍。

总之,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要以开展“三转”活动为契机,在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才能取得实效。(丽江纪检监察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