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

发布时间:2015-01-04 09:17:42   来源:云南省纪委

在人类历史上,腐败是伴随权力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已成为文明社会的巨大毒瘤。当前,腐败问题既是全球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我国面临的最大社会污染和重大政治挑战。近年来,党中央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腐败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新进展。但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从法治角度探讨如何有效反对腐败。

一、法治反腐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和历史必然

所谓法治,是指在民主基础上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并严格依法管理社会活动。法治反腐便是指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反对腐败。

(一)法治反腐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

1、反对腐败是治国理政的核心要件。治国理政过程实质上也是权力运行过程,权力的滥用导致腐败,因而反腐败便成为治国理政的题中要义。纵观中国共产党90多年历史,既是一部为争取中华民族独立、解放、强盛和人民自由、民主、幸福的奋斗史,也是一部坚持反腐倡廉、优化治国理政的发展史。从1932年江西革命根据地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被判处枪决,到1952年原天津地区负责人刘青山、张子善被判处死刑,再到如今原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被判处无期徒刑,党无论是在当年的革命根据地执政还是在后来的全国执政,始终把反腐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2、法治反腐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反腐败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理应纳入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统一轨道,施行法治反腐。同时,我国目前的腐败严峻形势不只局限于相关制度的缺失,更多是在于现有制度运行的无效,在于法治功能的稚弱。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建立和健全反腐败法制体系、实施法治反腐,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最为关键和可靠的途径。对于法治社会建设来说,法治反腐的实施既是其重要内容,也是其政治保障。所以,法治反腐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法治反腐在反腐败实践中呼之欲出

当代中国反腐败斗争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从新中国建立到“文革”结束为第一发展阶段,此阶段表现为运动反腐模式,主要特征是执政党发动、全民动员、划定领域以及规定目标,以“三反”、“五反”、“社教”等运动为代表;从实行改革开放到上世纪末为第二发展阶段,此阶段表现为组织反腐模式,主要特征是执政党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特定范围和对象以及集中打击突出实效,以其间的历次“严打”斗争为代表;进入本世纪以来为第三发展阶段,此阶段表现为制度反腐模式,主要特征是通过制度建设来推动和实施反腐败,以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典型代表。上述三种模式的演变,实质上是反腐败斗争方式随着社会发展而出现的不断扬弃过程。从目前来看,制度反腐模式也出现了新的情况:一方面是因模式自身局限性所带来的设计主体宽泛、内部因素冲突、自我衍生腐败、制约无效死角等消极因素逐步凸现;另一方面是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而催生的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要素在反腐败斗争中作用力不断增大。这便使得法治反腐模式也即将从理论设计逐步走向操作实践。

二、法治反腐要以法治思维培育为前提

法治思维是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中,不断审视其行为目的、权限、内容、手段以及程序的合法性,并运用法律原则、精神和逻辑对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的思维习惯或模式。

(一)法治反腐需要法治思维的引领和指导

思维决定行为,有什么样的思维方式,就有什么样的行为方式。所以法治反腐的实践必须要有法治思维的引领和指导。从形式上看,法治思维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它比外部强制力更能有效地作用于人的行为。法治思维所发挥的作用往往带有全局性,对整个法制体系起指引作用,并将法制精神融入法治反腐实践之中。与此同时,在法治反腐实践过程中,法治思维能使法治主体自觉地将诸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等一系列法律原则用于指导法治反腐方式的运作。

(二)法治思维培育的主要途径

1、树立法制观念。法制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其主体是法的规则、原则及体系。法制观念的树立,需要通过不断加强普法教育,在民众中树立起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尊重保障人权,正确对待权利,维护公平正义,推进民主公开,宪法法律至上,遵循法定程序等法制精神和理念。同时更为重要的是,需要采取特别措施强化领导干部的法制精神和理念,使之充分认识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来行使权力、开展工作;各级领导干部遇事找法律、办事依法律、解决问题用法律、化解矛盾靠法律。

2、增强法治意识。法治指依法治国的过程与状态,其核心是秉持法制精神和理念并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来管理国家和社会。法治意识的增强,也需要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同样需要采取特别措施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使之在社会实践中坚守以下指导思想:一是秉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原则,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法定程序;二是积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在处理问题时充分体现法律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等法治原则:四是在日常活动中注重遵守法纪,摒弃“官本位”与“特权”思想;五是在面临多种解决问题的方式或手段时,首先选择符合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的方式或手段,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

三、法治反腐要通过法治方式运作来实现

法治方式是指人们在法治思维指导下,按照依法办事原则运用法律所创制的制度、机制、设施、程序等处理社会问题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方法。

(一)法治反腐方式运作的重点内容

所谓法治反腐方式,顾名思义就是运用于反腐败的法治方式。它包含了两项主要内容。

1、健全反腐败法律体系。立法是法治的基础。从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建设情况来看,尽管自改革开放以来有了长足进步,一些重要法律法规得以制定和颁布,反腐败立法也有了一些基础,但严密的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形成。目前,国内与反腐败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刑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还没有专门针对反腐败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严格规范公务人员行政行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以及个人财产公示等方面立法不够。从法制实践过程看,现有法律法规也不够严密,界定过于宏观和宽泛。例如《刑法》关于犯罪主体概念有的表述为“国家工作人员”而非“公职人员”,涵盖范围不够明确;贿赂犯罪的对象范围界定为“财物”,未把“不正当的好处”或“不正当利益”及非物质性利益作为犯罪对象,且在处理上也未作界定或量化等等。近些年来出现的各种腐败案件一再证明,对权力缺乏有效制约是导致权力滥用的根本原因。故如何有效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是今后反腐败立法的关键。

基于上述情况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与做法,我国今后反腐败法律体系建设主要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健全和完善规范公务人员行为的相关法律,进一步明确公务人员社会活动、职业行为、生活方式等方面的法律准则:二是健全和完善规范公权力运行的相关法律,进一步明确权力内容、行权标准、运行程序、公开方式等方面的法律准则:三是健全和完善规范公权力监督的相关法律,进一步明确监督的主体、对象、范围、方式、手段、途径、流程以及施受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准则:四是健全和完善规范公务人员财产监管的相关法律,进一步明确公务人员持有正当财产的法律准则:五是健全和完善严肃惩治腐败行为的相关法律,进一步明确不同腐败主体、类型、层级、情节等方面适用惩处的法律准则。此外,还应注重把诸如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出版发行、银行信贷、电力等资金密集、资源紧缺、竞争激烈、利润空间大的领域作为反腐败法律体系建设关注的重点。

2、实现反腐败有效执法。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无论法律制定得多么完善,如不付诸实施或者不严格执行,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反腐败立法只是给法治反腐提供了依据,实现法治反腐则要靠有效的反腐执法。当前,我国在执法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有的法律法规颁布后没有得到很好执行,有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惩,使法律权威未能充分彰显;二是由于执法、司法机关在人事、财政等方面不独立,以及执法、司法队伍的整体思想和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使得执法、司法存在不严、不公、不准等现象;三是有些地方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的现象时有存在,甚至出现党政机关发布的公文或对法律有所规避,或与法律有所冲突;四是由于新中国脱胎于封建社会,人治思维的影响根深蒂固,不少当权者对法律缺乏敬畏感等等。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法律在民众中的形象,大大降低了法律的公信力,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这已成为实现反腐败有效执法中亟需加以解决的问题。

同时,要实现反腐败有效执法,还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的强制作用,严厉制裁腐败行为、惩处腐败分子,从而使掌权、用权、行权者心存畏惧,不敢腐败、不愿腐败。进一步强化和突出法律的惩戒效应,一方面要严厉追究腐败行为的责任,对腐败分子予以法律的严惩,使其产生“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警戒作用;另一方面要严肃追讨腐败行为者的不法所得,将其滥用权力获取“利益”收缴干净,并给予附加处罚。只有通过严格执法,才能彰显反腐败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腐败者形成强大震慑,增强反腐败执法的有效性。

(二)法治反腐以健全的反腐败法律体系为基础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这些特征决定了法律是最基本的、最强约束力的,也是最有效的行为规范。并且一切法治行为规则都源自法律,所有法治活动必须依法而行。故法律体系是否健全直接影响法治行为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在现实社会中腐败行为种类繁多,显性的如贪污、受贿等,隐性的如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每种腐败行为的程度、手段与危害性又各不相同。因此,在调查中必须持有统一依据,在处理上必须遵循统一规范。这就迫切要求进一步健全反腐败法律体系,从法律层面对腐败行为在种类、程度,情节、定性、处罚等各个方面,作出详尽、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使法治反腐有统一的法律依据和执法规程。

法律约束力针对社会全体公民,这是法律在适用范围上与党内规章、行政法规最大的区别。健全的反腐法律体系不仅可以对掌握公权力的人员进行限制和约束,把权力关进法制笼子,有效防止公权滥用,并且还可以引导和激发全社会成员共同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与途径,自觉、积极地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同时,健全的反腐法律体系又可以促进民众法治反腐意识的提高,营造崇廉抑腐的良好社会氛围,对行权者产生正面影响、传递正能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减腐败动机。这些均能够从不同角度增强法治反腐的效能。

(三)法治反腐通过有效的反腐败执法来实现

由于法律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惩戒比较严厉,因而具有强大震慑力,能够最大限度警示人们不做违法之事。但这必须是以有效执法为前提。也就是说,实现有效的反腐执法是法治反腐的关键。为此,至少需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有法必依,对当权者及其权力行使过程一律实行依法管理,把权力关进法制的笼子;其次是违法必究,只要涉及腐败问题一律纳入司法程序,依法查处;第三是执法必严,只要涉及职务犯罪一律严惩不贷,以儆效尤。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腐败者名利双损、想腐败者知法而惧、腐败行为变成“赔本生意”,也才能够有效遏制腐败滋生蔓延,体现法治反腐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