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法院“三案”的防范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5-07-09 12:59:39   来源:丽江市纪委

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三案”的出现,严重背离了司法为民的宗旨,清廉的司法操守,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法制的尊严,对于如何杜绝“三案”的发生,本人从“三案”的内涵、特点 、问题形成的原因、防范和减少“三案”的措施等谈几点浅见。      

一、“三案”的内涵

1、“三案”内涵:“三案”即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应该是指以非法为目的,当事人用人情、关系或金钱物质与审判人员的审判权进行交易,审判人员违背客观事实或法律规定审理裁判的案件。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三案之间相互联系难以截然分开,因为关系之中有人情,人情之中有关系;人情关系之中可能有金钱、物质及其他往来,因此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是难以区分的,但为了进一步提高法官诉讼服务水平,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建立健全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问题惩防工作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对审判实践过程当事人和群众反映的情况进行收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三案”仍可作如下划分:人情案概定为不含金钱物质利益,属情感方面的交易或者交换,具有感恩感谢和偿还的特点,并且这种关系的主体是直接主体,即案件审判人员和案件执行人员与诉讼当事人直接发生人情交易,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违背客观事实或者法律规定审理裁判的案件。人情案虽然与物质利益没有发生关系,但同样是一种交易关系;关系案概定为与感谢感恩偿还的感情关系交易或交换无关,由于案件诉讼需要,无论诉讼当事人与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是否熟悉,直接间接的与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取得联系、或者说扯上关系,审判人员违背客观事实或法律规定审理裁判的案件;金钱案概定为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直接或间接收受当事人的金钱和物质贿赂,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违背客观事实或法律规定审理裁判的案件。

2、“三案”的构成条件:“三案”应由三个要素构成,主体、主观因素、客观因素构成。从主体上分析,(1)主体包括案件审判人员、案件执行人员、诉讼当事人、还可能是法院内部人员、社会其它人员,以上人员均有可能是三案主体,但直接主体应该是案件审判人员、案件执行人员和诉讼当事人;(2)从主观和客观方面分析,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互结合,两者要形成合意才可能使得三案发生,缺少任何一个因素,将构不成三案。因此,三案构成必然要有主体、主观因素、客观因素三要素构成。

二、“三案”问题的表现形式特点

1、三案问题的表现形式。三案从案件受理到审理一直到裁判以及执行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出现,其形式是多样,如、受理阶段,在是否受案方面,假如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接受了某种关系,如有人打了招呼,与一方当事人有人情关系或者直接收受了金钱财物,受案人员用各种形式不受理或者迟延受理,不该受理的违法受理等;(2)从审理阶段分析,如审判人员该回避而不回避,该调取的证据不调取,或者故意拖延时间,给当事人造成被动,通风报信、泄露案件秘密、调解不公、久调不结等都有可能是三案表现形式;(3)从裁判阶段分析,直接指鹿为马,认定事实错误、滥用公平原则、责任分担明显倾斜不公等等;(4)从执行阶段分析,该受理而不受理、故意拖延受理、受理后通风报信等,造成能执行的案件得不到执行等。

2、“三案”问题的特点:(1)具有腐败特征。无论是人情案、关系案还是金钱案,其背后都是具有腐败的特点,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表现的程度不同,均含有交易性质;(2)主体特定。审判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3)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3、“ 三案”问题的历史情况、现状以及变化趋势。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的出现,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形象,阻碍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发挥,它的存在和发展直接损害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只有杜绝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的发生,才能有效扼制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经大量的问卷调查,向群众多方面的了解以及随案发放的廉政卡综合分析,对三案问题的历史情况、现状及变化趋势作如下分析;从历史角度分析,长期以来,我国靠人治不是依法制,情大于法,改革开放后,我国在立法司法方面取得了大的进展,法律地位得到提高,实现人治向法制的跨越,但人治观念依然存在,以言代法,以人压法的情况依然存在;(2)法律给予法官依法审判的权利,社会给了法官许多压力和干扰,有些干扰和压力可以影响到法官终身,有的受到人身攻击和言语伤害,特别是言语方面的伤害已是寻常,而这些伤害到退休以后均会存在,据调查统计丽江中院有50%以上的案件就发生周围,40%以上的案件发生在最远也不到250公里辖区范围,发生在异地的案件不超过10%,可以说案件就在身边。因此,从发展趋势讲,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越来越需要特殊的保障,这是由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包括法官待遇的特殊保障和法官执法环境的特殊保障,而现状是法官待遇低和执法环境复杂的情况没有改善。

三、“三案”问题形成的原因

“三案”问题的存在因素很多也很复杂,但归根结底与审判人员自身素质和监督机制有关,其原因主要还是法官意识不强而内部监督跟踪机制不健全,法院工作压力大负荷重,保障机制跟不上,待遇低,1、法官自身因素主要表现:(1)法官司法为民意识不强。三案的发生是法官缺乏职业道德观念,个人利益膨胀,谋取一时私利,因此、三案的发生主要还是由法官主观因素决定的,用辩证唯物论的观点分析,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2)公仆意识淡化,缺乏进取精神。由于忽视世界观的改造,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心理失衡;(3)法官自身道德修养馈乏。市场经济时期,社会商品化拉大了贫富之间的差距,审判人员私欲受到膨胀,失去控制力;2、制度机制和跟踪机制方面的表现:(1)监督机制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机制不健全措施不到位使三案有空可钻有机可乘;(2)责任追究机制不够完善,跟踪机制不健全,三案的出现防不胜防,无孔不入。3、法院审判人员及工作人员保障制度不健全的表现:(1)社会、公众、当事人对法院、法官包括法院其它工作人员的要求普遍高,压力重,如有的当事人或其他人到法院咨询问题,其目的是想从法院法官或工作人员中得到符合意愿的答复,回答不符合意愿,法院、法官及工作人员就会被歪曲,因此,法院、法官及工作人员的压力相对大;(2)保障制度不健全,待遇低。法官职业特殊,不能与其它职业相比,法院职业是高风险职业,特别是在一线时间长的法官,的确是在走钢丝,但目前对法官还没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保障制度,因此,为了减少法官的后顾之忧,对法官还是应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保障制度。

四、防范和减少“三案”问题的措施

1、强化对审判人员的思想教育,提高思想觉悟。有言道,打铁要靠本身硬。就法院而言,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司法公信力,强化对审判人员的思想教育,使思想觉悟与业务水平同时提高,把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到实处,强化审判人员自尊自爱的意识,作为审判人员缺乏自尊自爱意识或者品德低下,“三案”一定有空可钻;2、继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法官廉洁自律能力,用身边的案例作警示,让警钟能长鸣,把公正廉洁贯穿到办案全过程;3、规范审判人员的审判自由裁量权,杜绝审判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防止“三案”发生;4、建立案件调判结合制,该调则调,当判则判,杜绝久调不结,调解案件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进行,进行“阳光”调解,这也是“阳光司法”的一部分,可以说是本质上的“阳光司法”;5、建立刚性机制:进一步规范审判工作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违法审判追究责任制度、审判回避制度,建立完善首问主办责任过错跟踪追究办法,有效杜绝和扼制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陈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