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纪检监察职能深入推进法治反腐

发布时间:2015-01-04 09:01:25   来源:云南省纪委

当前,“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已成国人共识,这个由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提出的反腐思路,一锤定音,为我国新形势下如何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指明了方向。法治反腐任重道远、无比艰巨,在社会深刻变革、反腐形势严峻复杂的情况下,如何在法治框架下查处腐败,如何使权力运行真正行驶在法治轨道上,如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己成为我们目前亟需认真研究和厘清的问题。

一、切实找准法治框架下的纪检监察工作职能定位,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在反腐败已成为中国公众最为关注热门话题的今天,社会各界聚焦法治反腐,由此引发的热议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大多停留在立法反腐和司法反腐层面,甚至出现了一些强调应逐步弱化党内反腐地位并彻底向法律反腐转变的偏颇观点。党内反腐究竟何去何从,在法治反腐道路上如何发挥作用,我们应当对此进行深入思考,并以此为契机,切实找准纪检监察自身职能定位,从而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

一是厘清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切实回归监督执纪问责主业。重新认识和确定纪检监察职能定位,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推动反腐败工作取得新实效,是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的主要任务。我们应当全面遵循“三转”要求,把查办案件作为最根本职责,集中精力抓好监督执纪和惩治腐败工作,同时认真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切实做到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目前,继中央纪委之后,云南省纪委也完成了新一轮机构调整,新设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直接办案机构由8个增至11个,办案人员由75名增至118名,参与议事协调机构也由172个减至15个,把不该管的工作坚决交还主责部门,有力地加强了办案工作力量,为进一步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是统揽反腐败工作全局,把涉法涉诉信访等反腐职权回归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回归党内监督、行政监察等核心职能,切实统揽反腐败工作全局,充分调动和发挥司法惩治腐败的功能作用,将大量涉法涉诉案件直接进入专门反腐败机构的法定工作程序,尽可能剥离或减少对司法反腐工作的干预和干扰,集中精力对有权机关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执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力的行为,切实做到“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

三是将反腐实践中形成的党内制度、措施等纳入法律轨道,为国家反腐立法积累经验。目前我国尚无反腐败专门法律,反腐条款散见于单行法律中,层级不一,缺乏统一性,空白领域较多,很多反腐问题尚停留在纪律约束范畴,预防和惩治腐败的精确度和威慑力明显不足,亟需制定一部反腐败基本法。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中央纪委开展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立法后评估工作,就是为制定反腐败法律做准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法反腐方面也应有所作为,可以结合执法办案工作,认真总结纪检监察实务中的好做法和好经验,将一些经过长期实践证明有效的党内法规、规章制度上升为法律,把党的反腐意志制度化、法律化,使之成为法治反腐的重要手段。

二、坚持用法治思维武装头脑,全面提高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能力

所谓法治思维是指运用法律规范、原则和逻辑,对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推理和综合的思想认识过程。运用法治思维反对腐败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要求,我们必须冲破传统的思想观念误区,牢固树立法治思维理念,深刻转变过去以言代法、权大于法、徇私枉法等不重法治的倾向,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

一是增强法治观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解诀腐败问题。树立法治观念、运用法治思维是法治反腐面临的最大考验,也是法治反腐之路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作为执纪监督问责的执行者,纪检监察干部更要“打铁还需自身硬”,针对反腐败工作尤其是查办案件工作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特点,切实加强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自觉做到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要体现法治精神,在实践中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把“合不合法、合不合程序”作为一种思维习惯,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理念,使法治精神体现在反腐败工作的方方面面,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的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

二是培养合法性思维,牢固树立依法执纪理念。依法治国理念已逐步深入人心,但仍有一些置法律于不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存在,严重损害了党委、政府权威和法律权威。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循合法性原则,着力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切实规范权力行使,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破解难题靠法的良好习惯,无论是查案惩腐、党纪监督、行政监察还是信访接待、纠风治理等均谨守“法无授权即禁止”规则,确保执纪执法行为的目的、权限、内容、手段、程序、结果合乎法律规定,不搞下不为例,更不搞上有“显规则”、下有“潜规则”。

三是遵循公平正义原则,坚持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在法治反腐中全面贯彻公平正义,核心是要旗帜鲜明地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一直是我党反腐意志的体现。对周永康、薄熙来等高级官员严重违纪问题的查处,充分证明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党内决不允许有特殊党员,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我们要牢固树立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思想,秉公执纪,不管涉及到谁、不管职务有多高、不管资格有多老,只要违纪违法都要一查到底、绝不手软,让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反腐败的全过程、彰显在执纪执法实践中。

三、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法治视角下着力构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健全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对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推进力度,真正建立起一套让腐败分子不愿“冒险”、不敢“伸手”、不易“投机”的制度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一是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切实解决反腐败制度失衡问题。一切权力的运行都需要制约和制衡,反腐败为什么这么难,难就难在于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制衡机制。在绝对的权力面前,如果没有外在的有效监管和制约,又缺乏内心的自律自省自警,久而久之必然会导致绝对的腐败。我们必须着力构建真正能形成互相制约与多重监督的反腐制度体系,切实解决制度缺失、监督失衡等突出问题,将反腐败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经常化轨道,科学配置权力,进一步完善党内权力架构,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合理划分于党内不同的权力机关,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把党内监督机制和党外监督机制结合起来,努力扎紧、扎密、扎牢反腐败的制度笼子。

二是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努力提高纪检监察工作实效。要解决反腐败效能乏力问题,必须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进一步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着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廉政风险防控、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责任倒查机制等方面的党纪条规,努力推行新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实用的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使纪检监察工作有法可依,切实提高法治反腐水平。

三是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着力完善反腐预防体系。依靠法治反腐,重在预防。预防是反腐败斗争的第一道防线,有效的预防可以减少腐败的发生,只有在预防失效的情况下,才需要进行惩治。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我们应当从工作实际入手,坚持抓早抓小,建立健全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置机制,加大函询、诫勉谈话力度,对领导干部身上暴露出的问题及时发现和提醒,防止小问题演变为大问题,将腐败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一步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预防腐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努力总结和推广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探寻规范权力运行的新思路、新办法、新途径,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大力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建设,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

四、把法治方式切实运用到反腐败工作具体实践,着力规范监督执纪问责行为

所谓法治方式是指在法治思维引导下,通过制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并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创制的制度、机制、程序来处理问题的手段和方法。随着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我们应当以合法权威、公平正义和权利义务为原则,把法治方式充分运用到监督执纪问责主业中,切实强化法治反腐的力度,努力发挥纪检监察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先锋作用,让反腐败法律制度得以刚性运行。

一是严格规范纪检监察工作程序,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正当并重。如果说法治思维注重的是实体公正,法治方式则指向的是程序法定,而法治反腐归根结底就是依法规范反腐败斗争、依程序进行反腐败斗争。作为党和政府内部专司监督职能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反腐败斗争中追求实体正义,没有程序公正做保障是很难真正实现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纠正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不仅要把“合不合法”作为一种思维习惯,更要把“合不合程序”运用到案件查办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程序制度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纪检监察工作程序和办案程序,在严格执行案件线索受理、案件初核、立案和调查、审理、处理决定、移送司法机关诸多工作程序的同时,正确使用办案措施,严格使用条件和时限,严格适用对象,严格审批权限,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

二是牢固树立权利义务对等观念,把安全文明办案摆在最突出位置。对腐败行为一方面应坚持“零容忍”,不管是“老虎”还是“苍蝇”要发现一个、查处一个、重拳出击、一查到底,另一方面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还要切实维护被调查人的申辩权、申诉权、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等各项合法权利,坚决纠正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这不仅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客观需要,也是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具体体现。具体到查办案件工作中,就是要求我们把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贯穿到每一个案件中,落实到办案每一个环节中,既严肃惩治腐败,又切实保障被审查人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无错推定”和“疑错从无”原则,最大限度避免办案中的“先入为主”,充分尊重和保障党员干部的人权和党员的基本权利,把办案风险降到最低点,尽可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是强化证据意识,坚持证据客观与证据合法并重。作为党内查办违纪案件使用的一项组织措施,“两规”审查是我们惩治腐败的利器之一,但个别地方在具体运用时存在程序不规范、取证方法简单粗暴和证据的证明力不足等问题,引发社会关注。在走法治反腐道路的今天,我们应当把“两规”审查逐步纳入法治建设进程,严格遵循调查取证程序,把主要精力从获取供述转移到收集实物证据上来,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尽量改变过去重证据客观性轻证据合法性、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倾向,坚决杜绝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切实提高证据的法律效力,努力使查处的每一起案件都成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