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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院实行干警廉洁自律承诺和告知制度

发布时间:2014-12-24 14:53:42   来源:云南省纪委

云南省省高院近日出台《关于实行廉洁自律承诺和告知的规定》(简称《规定》),建立干警廉洁自律承诺和告知制度,进一步提高干警廉洁自律意识,增强干警自我约束能力,积极主动接受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

一是每名干警每年向院党组作出廉洁自律的承诺。自2014年开始,所有干警每年初向院党组签订《干警廉洁自律承诺书》,对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政治纪律、审判纪律、廉洁自律等规定作出承诺,若有违反承诺行为的,自愿接受有关党政纪律和法律的严肃处理。

二是承诺内容书面告知案件当事人及其律师。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必须与案件当事人及其律师签订《法官公正廉洁办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及其律师:合议庭成员已向省高院党组作出郑重承诺,保证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任何形式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

三是纪检监察部门严格监督检查。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方式开展承诺和告知工作的,纪检监察部门要求承诺人和告知人作出解释和说明,并对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对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进行处理,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