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立案的一般方法

发布时间:2014-11-27 09:06:49   来源:云南省纪委

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后,如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履行呈批手续

1.凡需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核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报批。

2.对案情简单、不需要采取有关办案措施及暂扣封存款物措施,经初核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的案件,也需要办理立案手续,但可相应简化。

3.有关部门在办理特别重大事故责任追究案件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人员立案调查,应区别情况办理。

4.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一般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办理纪律处分事宜。案件审理部门发现被处理人除已受刑事处罚的行为之外,还有其他违纪行为需要调查核实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移交案件检查部门立案调查。受到行政处罚、问责、组织处理,以及涉嫌犯罪但检察机关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但需追究纪律责任的,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立案审批的时限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上级纪检机关责成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下级纪检机关自收到上级纪检机关责成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立案.

立案决定的通报和通知

经决定或批准立案的案件,案件检查部门应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通报立案情况。此外,案件检查部门应将立案情况向有关单位或组织通报:违反党纪予以立案的,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通报;违反政纪予以立案的,通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被调查人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民主党派成员的,还应向有关人大、政协、民主党派通报。通报后可能影响调查的,可暂不通报。在立案后第一次与被调查人谈话时,案件检查部门应将立案决定通知本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因被调查人失踪、患病、出走、出逃等原因无法通知的,案件检查部门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