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县纪委建立“四项制度” 确保安全文明办案

发布时间:2014-10-29 11:20:45   来源:云南省纪委

澜沧县纪委在办案过程中,始终紧绷“安全”这根弦,确保依纪依法办案、安全文明办案。

一是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实行由县纪委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书,并将责任书签到各乡镇纪委。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责任的划分、考核和追究等方面的内容,切实做到人人肩上有担子,身上有责任。

二是建立安全巡视监督检查制。专案组长、副组长,当日带班领导都在不同时段巡视监督检查安全陪护工作,发现细小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将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是建立安全陪护制。陪护人员全部从本机关和派出机构的纪检监察干部中抽调,对陪护人员进行安全责任意识、安全防范、处置突发事件和安全文明办案、保障被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培训,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安全意识和法纪观念,提高陪护工作水平,为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四是建立应急预案处置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安全预案,细化应对处置措施,提高办案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协调公安、医院等单位,成立应急预案处置小组,建立工作责任制,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对照上级关于办案安全的相关规范化要求,深入查找存在的安全隐患,进一步完善办案安全措施和安全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