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区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4-10-27 09:58:26   来源:玉溪市纪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玉溪市红塔区在全区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建立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各乡(街道)党(工)委、纪(工)委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情况,作为重要政治责任,列入经常性工作,作为向乡党代会、街道年度工作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乡(街道)党(工)委、区直各责任单位党组织、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成员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一定范围接受评议。

建立专题报告制度。各乡(街道)党(工)委、区直各责任单位党组织每年12月25日前向区委报送上一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专题报告。

建立责任追究报告制度。各乡(街道)纪(工)委、监察分局、区直部门纪委(纪检组)、区纪委监察局各派出机构向区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办公室报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一案双查”的情况,无责任追究情况的实行书面“零报告”。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区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地对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纪委落实监督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腐败问题或重大腐败案件的,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甚至阻挠调查的,严格追究相关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领导的责任。

各乡(街道)党(工)委、区直各责任单位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报告制度、专题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并对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的,迟报、不报的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