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12-17 16:37:19   来源:大理州纪委

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着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任务,建立和完善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是全面贯彻反腐败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近年来,祥云县纪检监察机关紧紧围绕反腐败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和查办案件的实际要求,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指导和县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探索履行组织协调职能的方法和途径,建立和完善了符合查办案件需要的组织协调机制,为提高查办案件工作水平提供了有力保障。  

祥云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的运行情况

近年来,祥云县纪检监察机关在组织协调落实反腐倡廉各项任务中,严格按照《云南省纪律检查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规定》的要求,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职能作用,建立和完善了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

(一)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协调机制

2008年12月,祥云县积极理顺和完善了原有的反腐败协调机制,下发了《关于成立中共祥云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通知》,成立了由县纪委书记任组长,常务副县长、组织部长、政法委书记任副组长,公安局、监察局、法院、检察院、人事社会保障局、审计局、财政局为成员单位的祥云县反腐败协调小组,加强对全县大案要案查处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纪委、公检法、监察、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办案。

(二)建立完善反腐败协调小组联席会议制度

祥云县反腐败协调小组联席会议制度从会议研究的主要内容、组织形式、形成方式、办事机构、成员单位联系员职责五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完善,有利于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办案情况的相互通报、工作经验交流、对办案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和解决、完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的措施,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研究解决协助配合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大案要案的查处。

(三)建立完善联合办案机制

祥云县纪委、检察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凡是涉及面广、情况紧急、案情重大和复杂的疑难案件,由纪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以联合调查组、专案组、检查组等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要求、制定方案、分工包案、责任到人、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以最快的速度取得最好的查办效果。如2013年5月,在查处祥云县禾甸镇大营村委会原支书兼主任苏某某职务侵占案、受贿案中,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了专案组,由祥云县纪委牵头,县检察院反贪局、反渎局,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县森林公安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办案,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效果。

(四)完善纪检系统内协同办案机制

在加强县纪委纪检监察室办案职能的同时,实行县纪委各室和各派出纪工委之间的协调配合。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调查结束前,由案件审理室适时提前介入,对证据、事实及认定错误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核把关。必要时,从各乡镇纪委抽调精干办案人员参与办案。

(五)建立完善案件相互移送制度

祥云县纪委、检察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县纪委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被调查对象已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公安、检察院、法院在依法查处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党员和监察对象,应书面函告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处理。

祥云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存在的不足

(一)反腐败协调小组未能充分发挥协调作用

祥云县反腐败协调小组虽已建立,但职能未能充分发挥,很少召开反腐败协调小组联席会议,即使偶有召开也以县委专案组会议替代反腐败协调小组联席会议,即便如此,在县委专案组会议上,一些成员单位的党政机关领导和部门“一把手”也对查办案件协调工作不够重视,认为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甚至在协调时仍有成员单位认识上不统一的情况。

(二)联合办案资源利用不充分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办案中相互协助、利用办案资源不充分,如司法机关正式对犯罪嫌疑人按法律程序立案调查之前,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先行按纪律程序使用“两规”、“两指”手段调查突破案件,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纪律案件时,需要司法机关使用侦察手段突破案件上相互配合不够,导致司法案件和纪律案件查处效率不高,成案率低。该追究纪律责任的,没有及时追究;该追究法律责任的,没有及时惩处。

(三)案件相互移送机制不健全

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的司法案件,没有及时、全面地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这些司法案件包括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如嫖娼、赌博等),检察机关免予起诉不予起诉的案件,以及法院依法处理的案件。即使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司法案件材料,也具有不及时、不全面的特点,随意性较大;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法律责任的纪律案件,也缺乏及时、全面移送的机制。有时因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违纪当事人时,因其“态度好”,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而避免法律打击。

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的思考

在新的形势下,违纪违法在一些领域呈多发状态,随着改革的发展,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反腐败工作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宽,空间越来越广,这样客观上就必然要求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执纪执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协调行动,建立灵活、有序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为查办大案要案提供有力保证。

(一)加强与县委政府的沟通,突出查办案件组织协调功能

纪检监察机关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必须注意摆正纪检监察机关与县委政府的关系,特别是在查办大案要案时,要积极向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争取得到大力支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组织协调作用,积极出面协调、主动牵头组织,并充分利用好相关职能部门、业务部门的力量。

(二)完善联合办案机制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大案要案中的组织协调职能,调动各部门协同办案,增强合力。在查办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涉案问题较多的重大案件,特别是涉及领导干部违纪或职务犯罪的案件,县委政府组织专门联合办案组,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在办案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重点突破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检察院重点突破非党、非监察对象的违法犯罪问题,公安部门重点负责监控和抓捕涉案对象,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重点负责查核违反财经纪律、偷漏税、做假账等违纪违法问题。

(三)完善案件线索移送机制

案件线索是查办案件的关键,完善的线索移送机制可以为有效突破大案要案打下良好的基础。在查办大案要案中,纪检、监察、公、检、法、审计等部门直接受理或者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的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发现应由公安、检察、法院查处的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在给予党、政纪处理之后还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公、检、法机关;公、检、法机关在查处涉嫌党员干部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由纪检监察机关及时追究党、政纪责任;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工作中,需要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配合的,相关机关应予以积极配合,审计发现需要追究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党、政纪或法律责任的,应及时移送处理;纪检监察和公安、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发现有关单位存在违反财经法纪、财务管理严重混乱问题时,应及时向审计机关通报情况并移送有关材料,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并给予行政处罚。              

(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在查办案件组织协调工作中,对县委、政府、专案组、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和工作安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在协作联合办案中推诿扯皮,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不按要求及时移送案件材料的,形成有案不查,有案不移交,造成该给予违纪当事人纪律处分而又没有及时给予纪律处分,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法律责任而又没有及时追究法律责任的,以及因不互相配合办案,贻误战机,给查办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的相关责任人,要按相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