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腐与纪检监察机关履职的良性互动略谈

发布时间:2014-12-05 10:08:51   来源:云南省纪委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全民素质的提高,人们生活于一个网络化、数字化、电子化、信息化的时代。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推进,民众的法治意识、维权意识、参与意识、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参政议政、参与管理社会的愿望更加强烈。同时,我国民主化进程深入推进,民众对政治体制改革、国家机构运转、社会管理等方面更迫切地需要行使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网络反腐成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重要阵地,要积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覆盖全国、全民共用的反腐网络,并促进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与之融合提升。

一、网络反腐的定义及优缺点

(一)网络反腐的定义

什么是网络反腐?笔者认为,网络反腐是运用网络技术把涉嫌违反党和国家关于反腐倡廉规定的有关资料在网络上传播,形成网络舆论压力,促使各级执纪执法部门及时介入惩治腐败分子,从而达到监督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公共权力正确行使目的的一种新兴反腐方式。

(二)网络反腐的优点

一是大众化、便捷化。只要具备常规生活能力的每一个人,当他有反腐意识时,他便可以利用手机、照相机、摄相机等电子产品随时随地把所见到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下来,并快速地通过互联网或无线网上传到公开的网站上。

二是公开化、自主化。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每一个网民可以自由地在网上上传与腐败行为有关的图片、视频、文字等资料,也可以公开自主地就某一腐败行为在网络平台发表评论,上传帖子。

三是震慑化、高效化。当网民们在网上就某一相关腐败行为发表评论、上传帖子时,引起公众的极大关注,某地的信息,立刻全国皆知,迅速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不仅震慑着腐败分子,而且相关部门也会及时介入,快速高效办案。

四是隐匿化、价廉化。网络具有虚拟性,网民可以拥有自己的网名,举报者无需实名制,身份可以是隐藏的,不必担心会被腐败分子知晓身份而遭到报复。网络举报者只要在任意时间在某公众论坛上发表信息,网络自身就可以将该意见在网上高度聚焦,进而引起纪检监察机关的关注,从而达到网络举报的目的,反腐成本极低。

五是联动化、形象化。网民通过网络上传兼声音、图像、视频、文字于一体的反腐资料,内容直观形象,证据丰富,有力揭露腐败分子的罪恶行径。同时,公众可以在网络平台上直接参与新闻报道,自由发表观点与言论,实现了双方、多方的沟通与交流,大大推动了反腐工作的新进展。

(三)网络反腐的缺点

一是虚假信息伤人并影响某项工作推进。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并且每个人只要上了网都可以在上面发帖、评论、转载,有的人甚至为了泄私愤,利用现代网络技术编造虚假信息恶意攻击他人,而对于广大的网民来说,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很难查证,只会盲目跟风,这种歪曲事实的“谣言”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压力后,会给一些尽职尽力干事创业的人极大的打击,挫伤其工作激情。有时由于受虚假网络舆论的影响和干扰,政府的正常工作得不到工作对象的支持,进而影响工作推进,影响经济社会发展。

二是人力辨别信息真伪增加公共财政支出。由于网络信息多且涉及面广,为了给被检举者一个公道的说法,给广大网民一个事实真相,党和国家相关部门就得对网络举报事件进行核实,必须组织相应的技术人员运用现代网络技术进行辨别,有的还得组织调查组深入实地,找到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细致调查,相关部门成了“扑火队”,被动地增加工作量,调查后发现一些信息是虚假举报,这种无为的物力、人力投入,自然增加了不必要的公共财政支出。

三是网民法制意识难以形成和强化。很多网民都只是舆论信息的追风者,他们缺乏使用网络的责任意识,加之目前我国没有颁布关于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行为予以追责的专门具体法律法规,很多匿名散布虚假信息者仍逍遥法外,这就导致随从追风者“肆无忌惮”地发表言论,而网民往往自以为占据了“反腐”的道德制高点,长此以往,难以使网民形成和强化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利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

二、纪检监察机关的反腐特点

纪检监察机关是履行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职责的专门机关,其职责就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纪检监察机关除了对党的章程、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外,还必须对党在不同时期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和国家作出的各种决议、决定、命令、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依纪依法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影响工作推进的党员干部进行惩处。纪检监察机关反腐主要有以下特点:

1.合法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依法设立的履行反腐败职能的专门组织机构,是党的组织和国家机构的重要组织部分,其职责是党和国家依纪依法赋予的。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代表党和国家,是合法统治机构的行为表现,其合法行为具有强制性,所有执纪执法对象必须无条件服从。

2.综合性。从宏观来看,纪检监察机关反腐覆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各个领域。从微观来讲,教育、卫生、医疗、住房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养老保障、低保等,应该说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只要存在腐败问题,纪检监察机关都必须严厉反腐到位,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3.系统性。各级党和国家机构均依法设立了对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无论是从中央到地方的纵向看、还是同一级政府相关部门间的横向看,纪检监察机关都形成严密的组织,既能做到一级抓一级,又能做到同级交流互动,构成了一个上下联动、左右协调、融会贯通的反腐系统。

4.权威性。因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代表党和国家,因此其依纪依法作出的管理行为必然受到相应纪律和法律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和非因法定事由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随意更改,其行为结果具有确定性和公信力,其行为在一定范围内是严肃而权威的。

纪检监察机关在全面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为主要任务的六位一体惩防体系建设中,笔者认为,惩处是推进工作的保障。惩处到位,正面教育才能得以反向印证,反面教育才会更具震慑力,制度才能得以有效落实,监督才能得以有力反馈,纠风才会有明晰的方向,改革才会日趋完善。任何腐败分子只有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惩治,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

纪检监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决定了其反腐败工作是严肃而权威的,全面而系统的,综合而深入的。网络反腐的独特性使其具有公开而自主、隐匿而价廉、大众而联动、快捷而高效等优点。如果将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反腐职责与网络反腐有机整合,让二者统一发力、优势互补、功能优化,那腐败分子将无处藏身,反腐败斗争将更具有高效率和威慑力,反腐败斗争将更能引向深入。

三、网络反腐与纪检监察机关履职良性互动的必要性

(一)网络反腐与纪检监察机关职能的融合点

1.共同维护群众利益。我国互联网、无线网已覆盖国内绝大多数人口,截至2013年12月,全国网民规模达6.18亿,手机网民规模达5亿,网络调查显示,近七成网民愿意通过网络曝光的方式参与反腐。照此计算,我国至少有约4.18亿网络反腐大军,并且这个“大军”呈不断扩大态势。这是世界上最大的群众反腐监督队伍,可以说遍布全国各地,这也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反腐队伍。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的监督者,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者。网络反腐与纪检监察机关履职都是为了维护群众利益,都得到群众的拥护,这就应该充分发挥好共同的群众力量,就像毛泽东所说的:“依靠民众则一切困难能够克服,任何强敌能够战胜,离开民众则将一事无成。”只有这样,才能共同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共同打击腐败行为。近年来,一系列官员被网络“拍砖”、“灌水”所伤,广受关注的云南“躲猫猫”、“天价烟”局长周久耕、“一夫二妻”区委书记董锋、“表哥”杨达才、“房叔”蔡彬、“闪电落马”的雷政富等等,都是在网民的强烈攻势下“现形”的。网民举报是为了把腐败分子的违纪违法行为公之于众,让其在网上快速“发酵”,最终使腐败分子绳之以纪、绳之以法。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信访室、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官方微博、意见箱等平台,是为了让群众监督腐败行为,让群众把掌握的腐败线索举报给纪检监察机关,以便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铲除腐败。由此可见,网络反腐与纪检监察机关尽职能够共同打击腐败行为。

3.二者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网络反腐是社会进入电子化时代、信息化时代、数字化时代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反腐方式,他和众多的举报方式一样,都是把腐败行为检举出来,而最终被检举的腐败行为者要受到惩处,必须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纪依法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就是要惩处腐败分子,清除腐败毒瘤,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氛围,保证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就需要知道哪里存在腐败行为,哪里因腐败行为而侵害群众利益,也就是要有反腐线索,而网络反腐及时快速地提供了线索。也就是说,网络举报是新的反腐形式,纪检监察机关履职是反腐工作内容的实质性体现和推进,二者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二)网络反腐与纪检监察机关履职的反腐优势

惩处腐败分子,需要有举报、投诉,有广泛的线索来源。当前,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民网络时代,网络自媒体的发展使网络监督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潮流,网络举报成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信息源,深刻影响着我国现有的反腐倡廉格局。惩处腐败分子,更需要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职,高效运转。网络反腐与纪检监察机关履职的良性互动能形成新时期反腐败工作的特色优势。

1.全面性和长效性结合。网络反腐渠道畅通后,民众举报、投诉内容涉及面广,时间全天候,被投诉对象涵盖所有公职人员。发动人民群众的力量来反腐,在网络新时期的反腐工作中体现“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这句话的真谛。属实举报案件经过相关部门受理、处理,有了明确积极的回应,并将责任追溯到拥有领导干部人事任免权的领导身上,实现举报全面、反腐全面,追责纵深、反腐长效。

2.激励性和经济性的结合。举报民众看到被举报人受到应有的惩处,就会增加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党和国家以后的反腐增添了信心和决心,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更愿意收集相关信息,监督各种腐败行为。那些捏造事实、恶意攻击的举报,经“辨别网络举报信息真伪软件”过滤自行删除,大大减少公共财政不必要的反腐开支;被记录不良行为或列入黑名单的网民公之于众后,广大网民知道造谣诽谤恶行将被清除,虚假举报减少,案件信息真实率高,办案经济性增强。

3.及时性和高效性结合。在以前来电、来信、来访、来函的基础上,反腐信息来源增加了一条网络途径,并且网络举报信息收集及时、传递快速;纪检监察机关获得的网络举报信息,事实证据直观、生动、有说服力、有再现性,为立案、办案、查处违纪违法人员提供了有力证据,提高了办案的成功率,自然提高办案效率。

四、建立网络反腐与纪检监察机关履职的良性互动机制

据媒体报道,自1997至2001年,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每年接到大约800—1000起涉及贪污行为的投诉和检举。新加坡采取了多种形式,利用传媒、广告、互联网、通讯等现代方法,使大众时刻关注贪污问题,反贪机构与民众广泛联系,共同建立良好的反贪氛围,不断扩大反贪的社会效果。新加坡成功的反贪污社会效果,充分说明要严厉惩处腐败分子,就要有广泛的线索来源。网络反腐恰恰发挥了广泛提供线索的功能。当然,网络举报是双刃剑,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认真全面排查线索,然后才能依纪依法惩治腐败分子。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建立网络反腐与纪检监察机关履职的良性互动机制,从而进一步推进新时期我国反腐倡廉工作。

(一)建立辨别网络举报信息真伪软件应用的机制

据报道,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开通20天,网络举报数量达15253件,日均超过760件。由此可见,网络反腐举报量超大。加之,一些信息是子虚乌有甚至恶意中伤,这样会造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对疲劳。因此,纪检监察机关要在设计一套“反腐自动搜索软件”的基础上,还要请电脑软件专家研发一套能辨别网络举报信息真伪的软件。该辨别软件应从反腐关键词检索、逻辑关系判别、网络水军判明、图文资料匹配识别等方面设计其功能。并在专门收集信息的电脑上安装,根据反腐内容的变化适时升级。当包含涉腐内容的相关网络举报信息出现时,便用该软件扫描过滤,对于人为编造、人为炒作、恶意攻击、子虚乌有的信息立即删除,并在官方网站上作出说明。

使用该软件辨别网络举报信息,能够在大量的网络举报信息中运用科技手段快速辨别真伪,把其中的虚假信息过滤出来,不用再安排专门人员对网络举报虚假信息一件一件到实地调查,极大地减少了反腐经费开支,保证了有限的反腐队伍力量投入到如实举报的案件办理工作中,增加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针对性,确保反腐败工作不被网络举报虚假信息牵着鼻子做无用功。网络举报虚假信息被及时辨别出来删除掉,避免了不识真相的网民盲目跟风,有效遏制了网络举报虚假行为的蔓延和泛滥。

(二)建立网络反腐物质奖励机制

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为强化网络反腐行为,激励网络反腐的正向作用,促使网络监督全民化,对实事求是、积极举报、敢于担当的实名举报或能核实清楚真实姓名的第一举报人,纪检监察机关应建立分等次的物质奖励机制。该机制应遵循真实性、为民性、合法性、逐级性、辐射性原则,根据举报信息涉案金额大小或举报信息为国家挽回损失程度分等级设置奖项。对于如实举报网民,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奖励,并通过网络发布奖励公告,接受网民的监督。

建立网络反腐物质奖励机制的目的是用物质奖励的方式激励广大网民的反腐热情,给参与网络反腐者经济内驱力,给旁观者效仿动力。不断地鼓励网民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利用手机、相机、摄相机等设备收集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违规资料,并积极主动地在网络上传播;不断地扩大监督范围;不断地壮大网络反腐队伍。从而强化网络反腐成为新时代人民的一种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

(三)建立网络反腐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机制

为正确引导网络反腐走上规范化道路,消除网络反腐的负强化作用,为被失实举报信息诬告者澄清事实,履行纪检监察机关保护党员干部的职责。针对网络失实举报人建立网络反腐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机制。对于捏造事实、恶意攻击、泻私愤且事实不确凿的举报信息,依照实事求是、信息共享、属地管理、肃清假相等原则,将其举报人(含网名和IP)确定为不良行为记录者或黑名单对象,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或黑名单信息库,该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开,信息库中的举报人在一定时期内的网络举报信息不会被纪检监察机关受理。

建立网络反腐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机制,能教育不良行为记录或黑名单库中的网民,失实举报行为是要受到惩处的,引导其他网民明白只有如实举报才会被受理,失实举报无门。同时能用制度化的形式规范网络反腐行为,打击居心叵测者利用网络不负责任地攻击他人行为,帮助网民形成和强化法制意识,为制定出台网络反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夯实基础。另外,信息库内容的共享可以帮助纪检监察机关排出失实举报的干扰,减少不必要的因核实网络举报信息做无用功;逐渐减少网络失实举报行为,还网络空间“一片净土”。

(四)建立网络反腐与领导干部提拔使用责任长期追究联动机制

综合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及我国选人用人方面的腐败问题来看,用人权力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能够给被用人带来某种好处,一种是给被用人带来某种害处。我国现在的用人制度反映出,更多的用人腐败隐藏于能给被用人带来好处的权力背后。对于拥有干部人事任免权不直接与群众接触的领导干部,网民一般是捕捉不到其腐败行为的,但可以建立领导干部提拔使用责任长期追究机制,将其腐败行为通过网络反腐一并进行查处。

领导干部提拔使用责任长期追究机制,按照实事求是、案件联动、权责对等、分级负责、提拔使用追溯、责罚并用、责任连带等原则,把干部任免权与被任免干部联系起来,当直接与群众接触做“务实工作”(如管理征地拆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事务)的领导干部出现腐败问题或违纪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时,对案发干部任该职时拥有直接任免决定权的领导也一并进行调查。如果拥有干部任免决定权的领导干部存在收受贿赂、贪污腐化等涉腐行为,一并进行查处;如果是按某上级领导的指示提拔使用该干部,那就将发出指示的上级领导连同本案中拥有直接任免决定权的领导由相应纪检监察机关同时查处。

该机制把领导干部的“幕后腐败”与“前台举报”挂起钩来,这样就能进一步发挥网络反腐的功能,扩大其“监督范围”,提高其震慑力;也能帮助纪检监察机关全面肃贪反腐,“苍蝇、老虎一起打”,真正做到不论是谁,不论其职位有多高,只要违反党纪国法就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实现反腐败斗争的系统性和综合性。与此同时,也能让人民群众看到自己参与网络反腐的功劳长期存在,并能够延伸到“幕后”,更愿意参加网络反腐。

(五)建立反腐败案件查处结果网络公布机制

依纪依法进行惩处的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应通过民众可以看到的网络将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腐败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造成的损害等要素,案件线索的举报时间、举报网络、举报内容,办案机构的名称、受理时间、办案时间、办案用时、挽回损失,涉案人员处理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布。公布时严格执行“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公开外,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的要求。在公布的同时,经调查属实名举报并有联系方式的,办案机关还应把办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以回应关切。

反腐败案件查处结果网络公布机制,从网络举报信息起点,经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过程,又回到网络公布案件相关信息终点,形成了一个通过网络公开而闭合的反腐系统。让网民知道腐败行为的下场,知道举报事件的处理结果,鼓励了网民反腐的勇气,增强了网民反腐的信心,激励更多网民参与网络反腐,增进了广大网民与党和国家的信任和联系。此外,也让广大公职人员“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 一定程度上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好辨别网络举报信息真伪软件应用的机制、网络反腐物质奖励机制、网络反腐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机制、领导干部提拔使用责任长期追究机制、反腐败案件查处结果网络公布机制,促使网络反腐与纪检监察机关履职的良性互动。被监督对象处于“透明”环境中,时刻做到他律与自律相结合,自觉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种规定。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查办网络举报案件,并将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和对腐败分子的惩处情况通过网络公诸于众,确保反腐无“真空”。网络反腐与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履职,二者从职能融合到良性互动循环,将有力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朱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