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是纪检监察机关适应形势任务发展的必然选择

发布时间:2014-09-11 10:11:59   来源:红河州纪委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其中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就是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系。要全面落实深化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各项任务,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加快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努力打造一支敢于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提高履职能力水平,努力取得反腐倡廉建设新成效。

一、加快转职能,围绕中心、突出主业

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业是什么?中心任务是什么?一言蔽之,就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就是执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认真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这个主业,全面履行监督责任,协助党委抓好党的作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斗争,以反腐败斗争新成效取信于民。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参与的中心工作过多,管得过宽,把一些应该由主责部门做的事情揽来自己干,很多时候是被动参与,被别人牵着鼻子走。据初步统计,2010年至今,州纪委监察局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包括各种各样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等,就多达137多个,内容涉及工程建设、卫片执法、兴边富民、退役士兵安置、征兵、希望工程、耕地保护、就业再就业、消防、打击走私、农民工、烟叶生产、林业改革、节能减排……等等,凡是州、县市党委、政府成立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几乎都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参加。今年2月8日,州政府印发了《红河州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设置方案》,保留的123个议事机构中,州纪委监察局参加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仍然还有58个,其中,临时性议事机构3个。各县市纪检监察机关参加的各种议事协调机构估计都在100个以上。形成了纪检监察机关“包打天下”、“无所不能”、“无所不在”的状况,分散了时间精力和工作力量,而自身应承担的职责任务,即科学有效预防腐败和坚决有力惩治腐败,却没有抓好,或者是抓了,但实际效果与党和政府及人民群众的要求、期盼还有差距。有的地方预防腐败工作科学性、有效性还不高,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体制机制障碍和制度漏洞仍然不少。有的地方惩治腐败的态度还不坚决,反腐败的力度还不够,这些都与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不相适应。

为适应新形势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收缩战线、突出主业”,“并拢五指、形成拳头”的要求,加快转变职能,把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工作交还给主责部门,回归纪检监察工作的本位,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种好自己的“责任田”。要按照中央纪委、省纪委的统一部署,加快调整优化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科学合理配置工作力量,加强党风政风监督和办案工作力量。要全面清理精简议事协调机构。去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由原来的125个清理调整至14个;云南省纪委监察厅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由172个清理调整至14个。州、县市两级纪检监察机关也要参照中央纪委和省纪委的做法,加快清理精简议事协调机构,从那些与反腐倡廉建设无关的事务中退出来,集中精神抓作风、抓纪律、抓办案、抓监督。集中精力做好自己的事,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更好服务全州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加快转方式,明确定位、科学履职

纪检监察机关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转变工作思路、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履职能力,提高保障、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

一要转变监督检查方式。按照州委、州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从今年起,由州纪委监察局牵头,对全州督查考核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要履行好州委、州政府交给的这项重要职责和任务,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进一步转变监督检查方式和效能考核方式,强化统一管理,整合督查力量,改进督查方式方法,提高监督检查实效。把主要精力放在抓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上,放在抓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大事项、重要工作、重点项目建设的推进实施上,确保政令畅通、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二要转变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方式。针对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中存在的仅仅停留于学文件、读报纸、搞展版、办墙报等程式化、模式化倾向,以及宣传教育针对性、实效性,吸引力、感染力不强等问题,不断探索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新方式、新途径、新办法,加强和改进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工作模式和载体,运用声光电等现代科技手段,借助网络媒体等新兴传媒增强宣传教育的影响力、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真正让接受廉政教育的党员干部受到教育、启迪和震憾。加强涉贪涉腐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工作,加大反腐倡廉网络宣传力度,提高处置网络舆情的能力,牢牢掌握网络舆论主动权,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三要转变办案方式。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坚持把程序公正作为法治反腐的首要任务,进一步规范办案工作各个主要环节的工作,加强信访举报工作,认真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加强案件线索分析排查,注重案件线索管理。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办案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建立上级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分片指导下级纪委和派驻(出)机构办案工作和包案督办制度。加强案件调查取证,查清主要违纪事实,提高办案效率。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监督,落实办案安全责任制,确保不发生重大办案安全事故。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要及时约谈、函询,进行诫勉谈话,及时批评教育,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小错酿成大错。

四要转变责任制和惩防体系检查考核方式。针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休系建设检查考核中存在的考核体系和指标设置不科学、日常监管不到位,过于注重台帐资料的检查、年终突击准备材料、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积极吸收和采纳基层干部群众的合理化意见建议,不断修订和完善检查考核指标体系,改进检查考核办法,更加注重实效。全面落实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明确各级各部门在抓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考核奖惩,促进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形成全党、全社会动手一起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

五要转变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方式。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着力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结合红河州实际,要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民主集中制,规范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突出监督重点,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严格落实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述廉制度,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实行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强化对提拔和交流干部的廉政教育和监督。建立各级纪委班子成员约谈下级党政班子主要领导、下级纪委和派驻(出)机构负责人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全面落实《云南省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和《红河州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细则》,继续推进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加快推进州县乡三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规范权力运行。完善党务、政务、厂务、村务、司法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六要转变巡查工作方式。切实改变目前部分纪检监察派出机构在巡查过程中不去查找问题、发现问题、促进问题解决,反而是帮助被巡查部门总结工作经验成效、特色亮点,搞一次巡查却什么问题都发现不了,还把被巡查部门的工作说得如何如何好,这一系列与巡查目的和初衷相悖的状况。牢固树立“对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汇报就是渎职”的观念,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巡查工作的根本任务。紧紧围绕“四个着力”,即:着力发现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是否存在违反政治纪律问题;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强化对被巡查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切实提高巡查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的监督职能作用。

三、加快转作风,纪律严明、作风过硬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协助党委抓党的作风建设的专门机关,纪检监察干部作为专门抓作风、管作风的干部,首先自身作风要过硬,才有监督别人的勇气和底气。如果自己都稀稀拉拉、松松垮垮,是没有资格和胆量去说别人、管别人的。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查找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作风整顿,着力解决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对做好本职工作信心不足,工作责任心、事业感不强,工作能力不足、效率不高,精神懈怠、得过且过,不敢承担责任,不敢大胆履职,不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缺乏争创一流、勇夺第一的勇气等突出问题,努力把纪检监察机关建设成为作风优良的机关,把纪检监察干部打造成为作风过硬的干部。每项工作要做到求实、务实、扎实,脚踏实实、真抓实干,不能坐而论道、只说不干,作风要实点儿、再实点儿,工作效率要高点、再高点,工作成效要好儿、再好点。要健全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从严监督,防止“灯下黑”。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党的意识、责任意识、监督意识,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执纪者更要严守纪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严格要求自己,带头改进作风,以过硬的作风履行岗位职责,做出让党和群众满意的业绩,赢得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树立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