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财政局原局长董黎明受贿案剖析

发布时间:2012-12-27 23:51:00   来源:云南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他是财政局局长,同时又身兼数职。他利用职务便利,“空手套白狼”,未出资一分便获利千万“干股”。他被当地人称为——
    董黎明,1969年7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原系安徽省合肥市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下称新站区)财政局局长,新站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新站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房地产开发(合肥)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合肥新站建设投资公司董事长,合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安徽中州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0年9月1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董黎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合肥市原郊区瑶海街道财政所所长及新站区财政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之便或职务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接、借款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及公司股份共计价值人民币1203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董黎明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20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以“钱”换利
    除在政府部门身兼三职外,董黎明还担任五家国有企业的“一把手”。
    董黎明于1995年4月担任合肥市原郊区瑶海街道财政所所长,2006年3月起任新站区财政局局长。案发前,除在政府部门身兼财政局局长、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国资管理局局长三职外,董黎明还担任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五家国有企业的“一把手”,其职务之多令人瞠目。
    随着职务的升迁和权力的增大,周围阿谀奉承的人多了,有求于他的人也多了,董黎明渐渐飘飘然起来,自认为是“有功之臣”,居功自傲,唯我独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开始异化。
    一边是大权在握、可以任意控制资金流向的“财神爷”,可随意插手企业的经营活动;一边是唯利是图、以攫取最大利润为目的的投资商、经营者。在如此“供给与需求”的背景下,董黎明在金钱的利诱下迷失了方向。
    董黎明长期直接掌控着最重要的“资源”——钱,他也因此成为各路人马争相迎奉的对象。董黎明利用手中掌握的资源,“你找我要钱,得先给我送钱”,先后7次在支付工程款、拆迁补偿款、返还税款等方面收受他人钱财共计5万元。
    如果一个银行能拉来一笔财政存款,其存款储备基本上就不用愁了。因此,几乎每家银行都会全力争取这块“唐僧肉”,这也给董黎明提供了权力寻租的空间。“财大气粗”的董黎明大笔一挥,上千万元的财政款项就流入了请托人的银行。当然,照顾了对方的业务,必然能换回对方的“回报”,董黎明先后收受三家银行客户经理、行长所送现金和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7万元。
    以权换钱
    由于行使“绝对”的权力,轻而易举地为自己带来了滚滚财源,使得董黎明对贪欲之祸变得愈加麻木。
    由董黎明兼任“一把手”的这五家国有企业主要从事国有资产的投资、经营管理及项目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销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市政公用事业项目运营等。
    尽管重任在肩,但董黎明却有着自己的“小算盘”——这“小算盘”早在他当财政所所长的时候就开始打起了。不过,那时的他还只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一些人的“好处”,用董黎明的话说,“还属于小打小闹”。
    据熟悉董黎明的人讲,他这人搞经济有一套,在新站区招商引资、发行债券、资产重组、打造投融资平台等方面都有着“不俗政绩”。然而,面对市场经济大潮的汹涌澎湃,面对灯红酒绿的强烈刺激,面对生意场上的利益诱惑,董黎明没能守住本应坚守的阵地。由于行使“绝对”的权力,轻而易举地为自己带来了滚滚财源,使得董黎明对贪欲之祸变得愈加麻木。
    据统计,1997年至2009年,董黎明利用其担任合肥市原郊区瑶海街道财政所所长及新站区财政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合肥市原郊区瑶海街道胜利村等13个单位和个人送的钱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万元。向其行贿的既有昔日的好友、同事,也有有求于他的银行行长、会计师事务所所长、房地产开发商。
    董黎明向办案人员表露收受贿赂的心态:“其一是从众心理。认为很多人都这么干,我不这么干会吃亏的。其二是安慰心理。认为帮了人家的忙,得一点好处也是应该的。其三是侥幸心理。认为别人得到了好处,应该不会出卖我。”
    正是这些心态的不断叠加强化,使得董黎明从最初的严词拒绝到半推半就,再到后来的来者不拒,最后发展到变相索要。这种丧失信念、自我放纵的行径,最终使董黎明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以“合作”换“股份”
    凭着手中的权力,轻而易举获得巨额干股,董黎明瞬间就坐拥千万!
    当了财政局局长并且兼任数家国企的负责人后,“小打小闹”已经难以进入董黎明的“法眼”,他需要做些“大买卖”,要“发大财”。
    2007年下半年,刘某某为日后得到董黎明的关照,提出与董黎明合作开办公司。二人商议,由刘某某代董黎明出资180万元,以董黎明亲戚陶某某的名义代董黎明与刘某某合作成立尊贵公司。2007年12月,尊贵公司成立,注册资金600万元,法人代表为刘某某,占70%股份;陶某某系监事,占30%股份,共计180万元。
    2009年4月,由新站区财政局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时,董黎明找到合肥市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姚某,提出帮助其作为发起人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双方经协商,达成合伙成立小额贷款公司——鑫银公司的口头协议。随后,董黎明在申报材料审查、注册验资等方面提供帮助,使得鑫银公司以5000万元的总股本顺利注册开业,所有股金全部由瑶海建安公司支付。董黎明因此得到的“报酬”是:以他人名义占有该公司20%的股份,共计1000万元。
    凭着手中的权力,轻而易举获得巨额干股,董黎明转瞬间就坐拥千万!然而,好梦总是昙花一现。不久,有关部门便根据线索对董黎明展开调查……
    在出庭受审时,董黎明仅承认自己受贿23万元,面对检察机关指控其拥有价值1180万元的两份“干股”,他予以坚决否认。
    对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瑶海建安公司与董黎明指定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协议,是为了应付检查及完善瑶海建安公司的财务报表,而非为了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董黎明主观上明知其应缴纳的1000万元股本金由瑶海建安公司为其垫付,且董黎明系公职人员,其也承认家庭财产根本不具备1000万元借款的偿还能力,其在借款之后亦从未有过还款的行为及意愿。同时,董黎明对于其中存在的权钱交易性质也是明知的。因此,董黎明所收受的上述两份共计1180万元的“干股”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鉴于董黎明在接受办案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本案全部犯罪事实,对其应认定为自首,可减轻处罚。同时董黎明于案发后退还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23万元,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付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