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定性,这三个问题要注意!

近日,安徽省天长市纪委监委成立调研组,围绕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人才队伍建设进行了专题调研。

王某,中共党员,A市某局局长。丁某,A市某酒店负责人。丁某经营的酒店多次承办该局培训、会议,费用达数百万元。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遏制增量、清除存量的任务依然艰巨。纪检监察干部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必须不断提高审查调查谈话等业务能力,强化自身能力建设。笔者结合实践,浅议提高谈话能力需着重强化的六个方面。

江苏省常州市纪委监委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服务平台首批试点单位。近期,该市纪委监委成立调研组,围绕提升小微权力信息化平台监督精准性、及时性、有效性进行了调研。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运用谈话方式进行调研,是开展调查研究的基本方式之一,也是日常监督工作中收集第一手资料的有效渠道。做好这项工作,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心理素质和语言表达等各项能力的综合考验。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纪检监察机关是管党治党的政治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赋权、限权、行权,做到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案管部门必须深刻认识在纪检监察机关以自我革命精神强化自我监督中的职责使命,充分履行职责,以高质量的案管工作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日前,云南省文山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主任赵耀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的消息不胫而走,单位领导和同事们无不惊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列举了监察机关管辖的6大类共101个职务犯罪罪名,其中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同管辖的罪名有38个。这38个罪名,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均可以管辖,区别在于区分涉嫌相关罪名的人员是否属于公职人员。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存在公安机关将监察机关管辖案件立案侦查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在拘留期限届满前将案件报至检察机关提请逮捕的,检察机关应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初核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程序,是执纪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初核工作,对立案审查调查具有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做好初核需具备以下四种能力。

孙某,男,中共党员,A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2020年5月,B民营公司董事长张某以经营资金紧张为由,向孙某提出临时借用A公司资金500万元的请求。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刑法规定的某些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上,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均要求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查证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认定。笔者结合实践,浅议涉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贿赂犯罪案件查证时需注意的问题。

辨认是指为了查明案情,调查人员在必要时组织被调查人、证人或者被害人对与案件相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者人员等进行辨别和确认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九条明确了辨认笔录作为证据类型之一,并在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四条对辨认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作了详细规定,实现了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衔接,为监察机关组织辨认活动提供了具体依据。笔者就监察机关开展辨认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梳理分析如下。

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查处行贿行为的重点作了明确。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助力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依法精准有力惩治行贿犯罪。笔者认为,精准查处行贿特别是单位行贿,需要强化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紧扣有关条文规定及立法本意,准确界定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

关某,中共党员,某国有银行某支行行长;李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2016年2月,在李某推荐下,关某以市场价每平方米3万元的价格,在李某公司定购一套200平方米的房产,总价600万元,关某交纳定金20万元,未签署定金协议。此后,关某一直未与李某公司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未交纳后续购房款,李某也未催促关某。(后查明,其他客户在李某公司定房时均签署书面定金合同,明确在一个月内签署购房合同、交齐首付款)。其间,李某公司在关某所在银行申请2亿元贷款,关某作为行长签字审批通过。2017年2月,关某与李某公司签署正式购房合同并交纳首付款,随后关某以900万元将房产在二手房市场出售。

实践中,笔者曾遇到这样一起案件:A区B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徐某违规将其个人吃喝所产生的费用,以开展敬老活动为名在村集体资金中报销。

程序合法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基本要求之一。对于受到司法机关刑事责任追究的纪检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如何依规依法提出处分意见,纪检监察法规已先后做出了明确规定。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腐败分子的贪腐手段也花样翻新。如有的通过“影子公司”“影子股东”,安排亲友充当“台前木偶”,投资或实际控制公司及代收代持股份收益谋利等。笔者结合实践,对如何查办“影子公司”“影子股东”案件谈几点体会。

周某,中共党员,A县水务公司董事长。2014年2月,A县水务公司作为业主单位对外公开招标一水库建设项目,周某欲通过该项目谋利,但其认为直接收钱的方式不安全,为掩人耳目,其欲自己先承接该项目,再以转让项目为名收受他人好处费。

外查谈话是审查调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办案质效。高质量开展外查谈话工作有助于获取关键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办案方向,更好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如何高质量开展外查谈话,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在贪污贿赂犯罪中,除自行藏匿外,将犯罪所得存放至他人账户,或者以他人名义购买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等理财产品以期获得非法利益增值的行为,实践中并不少见。由于理财产品品种繁多,分类及范围界定方式不尽相同,且涉及到定期存款、基金、国库券、债券等各种形式,相关购买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犯罪存在一些争议,如何精准把握自洗钱犯罪的适用范围值得探析。

监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定调查机关,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的过程中需要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司法文件)的规定。受贿罪相关司法解释,为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受贿犯罪提供了规范指引,对受贿罪疑难问题的认定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实践中,为更好发挥受贿罪相关司法解释的效能,在具体适用时,笔者认为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王某,女,中共党员,A县政府原副县长。2017年,时任A县政府副县长的王某为该县“多馆合一”建设项目责任领导。商人邢某请托王某帮忙承揽该建设项目,王某表示同意。不久,王某和其胞弟王某某到B房地产公司售楼处看中一套总价为280万元的房子。王某让邢某帮忙说情打折。邢某找到朋友B房地产公司总裁欧某帮忙,欧某给予该套房产最高权限优惠九四折(优惠16.8万元)。邢某将情况反馈王某后,王某仍不满足,继续要求邢某在此基础上再少四五十万元。随后,邢某又找到欧某,表示在九四折基础上自愿出50万元左右帮王某某购房。最终房地产公司将该套房产以217万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某。王某某实际享受购房优惠63万元,其中46.2万元由邢某转账给欧某用于公司内部结算。事后,王某得知邢某为王某某在九四折优惠的基础上另支付近50万元。此后,王某未帮助邢某承揽到“多馆合一”建设项目,但承诺以后有其他项目会关照邢某。

这是一起党员领导干部受贿后向行贿人出具借条,并制造“还款记录”掩饰犯罪行为终被查处的典型案件。本案中,赵文虎的受贿行为表面上看是债权债务关系,如何抽丝剥茧查清案情?赵文虎收受施某所送200万元后又出具了借条,该200万元是借款还是贿赂款?之后,其又陆续归还施某70万元及利息,该行为如何定性?辩护人提出,赵文虎向楼某转账的170万元是楼某向其融资的借款,后楼某承诺弥补该170万元亏损系归还借款,如何看待该辩护意见?我们特邀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实事求是是审查调查工作的生命线,必须坚持一是一,二是二。实践中,在办理留置案件过程中,时常会出现留置对象作虚假供述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审查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笔者结合实践,就如何应对留置对象作虚假供述谈几点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