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形态处理措施,指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行为人,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等非处分类的处理措施。第一种形态作为“四种形态”中占比最大、运用最多的形态,如何精准规范运用,关系到“四种形态”运用效果。笔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析,以供讨论。

张某,某市某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分管该区经济犯罪案件侦办工作。2020年7月,该区居民唐某得知张某女儿之前通过了教师招聘成为教师,遂找到张某,请求张某帮助其女儿能够顺利通过教师招聘考试。张某答应帮忙,唐某许诺事成后给予张某50万元人民币。张某接受请托后找到该区教育局局长谢某。谢某明确表示,目前教师招聘考试工作程序正规,无法办理。张某得知后,未将实际情况告知唐某。2020年8月,唐某女儿通过自身努力,顺利通过教师招聘考试。同月,唐某将50万元给予张某,张某予以收受。

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借节日探望、婚丧嫁娶之机,顶风违纪违法,违规向有关领导干部或单位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以下统称礼品礼金),甚至搞权钱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此,在有力惩治收礼的同时,还需要依规依纪依法处置违规送礼的问题。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被调查人陈述或者供述,证据符合法定标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该款规定对调查实践中的“零口供”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收集提供了指南,也对监察机关办理“零口供”贪污贿赂案件提出了更高标准。笔者认为,应从注重全面收集书证、全方位收集证言、查证赃款赃物去向三个方面着力,通过形成互相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有效提升贪污贿赂“零口供”案件的办理质量。

李某,某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下属A公司的出纳,2013年开始在A公司工作,2013年2月将一笔金额40万元的A公司资金用于个人理财,一个月后归还,按照刑法的规定已超过追诉时效。初核发现,A公司直到2015年才改制为该事业单位独资公司,改制前属国有控股公司,而李某是A公司经该事业单位授权直接招聘的合同制人员,该事业单位按照雇员制管理办法对其进行管理。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指出,要围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任务,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部署加强监督检查,有力有效服务新征程开好局起好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江苏省江阴市纪委监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监督保障作用,不断激发全社会干事创业活力。

党章第四十条规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

谈话僵局本质上是矛盾运动的一种状态,矛盾运动的前进性与曲折性表明僵局有朝好的方向发展的可能。正确分析谈话形势以及转化条件,利用有利条件创造有利形势,促使谈话整体进程朝着有利方向发展,就可以破解谈话僵局。破解谈话僵局关键在于促使谈话对象由对抗转向合作,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张某,中共党员,A市某国有粮食公司总经理,该粮食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向B公司供应小麦。2017年,粮食经销商王某找到张某,称其有渠道拿到向B公司供应小麦的指标,由其组织供应,请张某利用粮食公司资金、仓储等条件,帮助解决供应小麦资金不足等问题,承诺事成后按照75%、25%比例分配收益,双方签订合伙合作协议。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纪委监委切实履行好监督基本职责,找准服务发展和履职尽责的切入点、结合点,以强有力的监督保障政令畅通、优化营商环境、解决群众急难愁盼。

赵某,系甲县县长刘某表弟,二人关系密切。2017年初,赵某邀商人张某到甲县投资一政府招商项目,并告知其与刘某的特定关系,有能力为项目中标及实施提供帮助。后经赵某请托,刘某在该项目竞标过程中为张某谋取了竞争优势,使其顺利中标,并在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办理方面提供了帮助。项目完工后,赵某谎称刘某要求张某提供100万元“辛苦费”,后张某将100万元交给赵某并委托转交刘某,赵某予以私吞,刘某对此不知情。

被审查调查人的辩解是其行使申辩权利的体现,也反映了其态度和认识。实践中,要加强对被审查调查人辩解的收集与固定,坚持正向论证与反向排除相结合,确保案件定性精准、实现良好办案效果。

房产作为不动产,兼具使用属性和价值属性。因房产的价格普遍较高,通过收送房产实现利益输送逐渐成为贿赂犯罪的常见手段。笔者结合实践,对涉房贿赂认定的若干情形作以下辨析。

专项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做实做细监督基本职责、不断提高监督效能的重要抓手。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纪委监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决清理风险隐患大的行业性、系统性、地域性腐败和坚决整治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的部署要求,牢牢把握监督工作的新要求、新内容,聚焦重点、紧盯难点、关注痛点,突出“专”字抓监督,有力有序开展“点题整治”,全力提升监督精准度和实效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第二十三条规定,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以上两个条款中都出现了“加重一档”,具体运用时有何区别?笔者认为,对此应厘清几个概念。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执纪执法制度规范越来越严密,程序要求越来越严格。党纪处分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对具有某些身份的被审查调查人规定了特别的办案程序。根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相关工作要求,笔者对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主体身份以及办案程序进行了梳理。

赵某,男,中共党员,某省属国有A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工作;钱某,赵某妻子;钱某某,钱某之弟,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推动市县巡察向基层延伸,加强对村(社区)巡察”。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坚持政治巡察定位,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统领,聚焦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开展镇村一体化巡察,以高质量巡察监督护航高质量发展。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条规定包括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两个罪名。在刑法分则中,该条规定较有特色:在一个条文中将两个不同罪名概括性地予以规定;两罪同为结果犯,两罪成立都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两罪的犯罪客体、犯罪主体以及可适用的刑罚相同。实践中如何界定两罪,笔者认为,应把握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第三项明确了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监察对象的认定规则。此类监察对象受委派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从事公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结合实践,笔者认为,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监察对象的认定,应准确把握“委派”的以下属性。

关某系A市某局局长,钱某、钟某系私营企业主。钱某知悉钟某与关某关系好(非特定关系人),遂给钟某300万元,请其转交给关某并请托帮忙尽快审批某事项。钟某将100万元转交关某并告知该钱款为钱某所送。剩余200万元钟某私自留下。后关某利用职权帮助钱某完成审批,钱某为感谢钟某协调,又单独送给钟某50万元“感谢费”。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纪委监委探索建立“一站一点一册”打好基层监督“组合拳”,延伸监督触角,夯实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基础,以精准监督推进精准治理。

日前,中央纪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常态化、全覆盖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首先就体现在案件办理的高质量。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更是在制度设计上保障案件质量的有效手段和有力抓手。实践中,如何规范高效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笔者认为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模糊性是语词的常见属性,客观地存在于语言当中。在法律领域,模糊语词的运用比较常见,在立法和法律适用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审查调查工作中,谈话笔录(包括狭义上的谈话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源自被谈话人的言语表述,必然会用到模糊语词,而办案人员在整理加工、提炼概括谈话内容以形成笔录时,也要围绕证明目的和证据标准对模糊语词作出选择与确认。因此,正确看待笔录中模糊语词存在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审慎、规范使用模糊语词,对提高笔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赵某,群众,某管材销售公司实际控制人。2004年起,赵某先后成立了多家管材、阀门销售公司,代理销售阀门、水暖器材、水泵配件等供水管材、管件,并承揽供水管道工程分包业务。2004年至2022年,A国企主要负责人甲(另案处理)应赵某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赵某将其代理的管材、管件品牌纳入A国企供应商名录,并通过向A国企相关负责人打招呼,帮助赵某承接相关供货业务。在此期间,赵某先后送给甲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60余万元。经审计,除去正当经营支出,赵某通过行贿所承接的业务共计获利48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