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评查是发现问题、推动整改、规范案件办理的重要措施,能有效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2022年,吉林省长春市纪委监委深入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查结案件进行全覆盖评查,细查问题、深剖原因,强化以评促改、建章立制,着力构建长效机制,推动案件质量全面提升。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政治监督是督促全党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有力举措,要在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上下更大功夫。重庆市涪陵区纪委监委牢牢把握职责定位,聚焦重点、抓住关键、盯住难点,持续强化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执行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

案件质量评查是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途径。浙江省台州市纪委监委以案件质量评查为抓手,在案件审理、报批备案案件审核、定期案件质量评查的基础上,探索建立“123”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体系,通过不同层级、全覆盖、常态化的案件质量评查,及时发现问题,切实做好整改,以问题为导向规范案件查办工作,推动案件质量持续提升。

受贿与行贿相伴而生,行贿不查,受贿不止。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保持惩治受贿高压态势,持续加大查处行贿力度,着力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全面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纪检监察机关“室组地”协同联动办案,能够充分释放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效能,有力促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山东省日照市纪委监委不断深化“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抓牢办案力量统筹联动、审查调查贯通融合、追赃挽损一体发力、以案促改综合施策四个环节,全面提升办案综合质效。2022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室组地”联合办案13次,移送检察机关9人,挽回国家经济损失近2.8亿元。

派驻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专责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山东省烟台市纪委监委立足更好发挥派驻机构监督“探头”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机制,推动派驻监督提质增效。

以案促改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重要举措。江苏省连云港市纪委监委深化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在严肃查处国有企业腐败问题基础上,着力发现腐败背后的问题根源,深入查找体制机制方面存在问题,深化以案促改,推进深度治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国有企业廉政风险隐患。

村级小微权力看似微不足道,但直接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坚决惩治群众身边的“蝇贪”。实践中,陕西省洛南县纪委监委围绕“完善基层监督制度、提升基层治理水平、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目标,以“网格化+廉勤监督员”为切入点,在创新机制、整合力量、精准监督上下功夫,严肃查处群众身边“蝇贪”,持续规范小微权力运行,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正风肃纪反腐就在身边。

支持保障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是纪检监察机关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的必然要求。吉林省四平市纪委监委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强化政治监督的重要内容,以制度建设为抓手,持续开展破坏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注入“勤廉”动力。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纪委监委立足监督基本职责,紧紧围绕惠民惠农资金使用、乡村产业发展、乡村治理、清廉村居建设等重点跟进监督、全程监督,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立体监督网,全力护航乡村振兴。

前不久,贵州召开全省警示教育大会,通报了今年前10个月反腐败工作情况:5月13日,贵州茅台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高卫东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7月6日,安顺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赵贡桥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10月26日,黔西南州州委原书记刘文新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通报指出,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1至10月立案数、处分数、移送检察机关人数分别增长9.8%、5.8%、8.3%。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是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重要队伍。吉林省吉林市纪委监委把加强派驻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有关部署要求和《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牢固树立系统思维和“一盘棋”的理念,强化对派驻机构一体化建设、协同化履职、清单化管理,增强派驻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村(社区)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大多涉及群众利益,且面广量大,案件办理质量直接影响案件查办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提高乡镇纪委办案质效,四川省旺苍县纪委监委实行乡案县审工作法,乡镇纪委负责案件查办、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案件审理,切实把好基层案件质量关。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

审查调查工作中,经常遇到冻结或扣押公司股份、高档烟酒、金银制品等财物的情况,一般应当在案件办结后,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变现,但是由于...

党纪政务处分(含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下同)相互匹配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一条重要原则。根据相关要求,给予党纪政务重处分应当注意相互匹配,需要同时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的也应当注意相互匹配。笔者认为,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匹配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共同违纪的概念及处分原则。共同违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党员共同故意实施违纪行为。实践中,不同身份的主体共同实施违纪行为的情况具有多样性,如何区别情况正确适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此,笔者结合实践中常见的情形进行分析。

实践中,审查调查谈话一般可分为五个阶段,即程序性谈话阶段、突破性谈话阶段、巩固性谈话阶段,以及深挖性谈话阶段、补充性谈话阶段。与此相对应,审查调查谈话笔录的制作,也可以分为五个阶段,其在内容要点和结构布局上亦有所差异。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五条对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为认定被调查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提供了规范依据。由于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被调查人已经处于监察机关的控制之下,不再具有自动投案的条件,因此,被调查人如实供述自己尚未被监察机关掌握的犯罪行为,可能产生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自首的法律效果,需要监察人员准确理解认定。

2022年10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新华社记者就此采访了党的二十大秘书处负责人。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党组织、党员及监察对象有申诉、控告等权利。纪检监察机关如何精准有效办理申诉案件,笔者认为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对各种形式的公款旅游,应重点关注是否利用公款公权公物,并结合公务行程安排、公务活动效果、造成影响等方面综合判定。擅自改变公务行程借机公款旅游,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招商参展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均应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经审批可以与被调查人谈话,告知其在审理阶段的权利义务,核对涉嫌违法犯罪事实,听取其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审理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审核认定案件事实,对案件定性处理等提出意见建议的重要文书。高质量起草审理报告是有效衔接审查调查和审议处置工作的关键,对纪检监察机关精准高效认定处理案件,更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结合学习《中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审理流程及文书规范》,谈几点初步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