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对离退休干部强化管理监督,加强日常管理,要求离退休干部党员特别是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员严守有关纪律规矩。党规党纪,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包括退休党员在内的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铁规矩、硬杠杠。一旦违反,就必须毫不妥协、露头就打。

笔者在实践中曾遇到这样一起案例。丁某系A省某省直机关某单位党支部书记、副处长。

近年来,随着渎职案件查办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党员公职人员企图通过“集体研究”的形式掩盖渎职行为,规避纪法责任。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查办“集体研究型”渎职案件谈几点体会。

“两高”于2007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干股分红型受贿进行了明确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意见》对于监察机关依法、规范查处干股分红型受贿案件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为准确理解及适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笔者结合实践对有关问题进行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明确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作为移送审理的必备材料,这既有助于强化审查调查部门严格依法规范运用审查调查措施的意识,又能通过自查检视及时补正完善瑕疵证据、排除非法证据、补强证据体系,是保障和提升案件质量的重要制度设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特定关系人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实践中,特定关系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影响力,在外办事敛财的情形屡见不鲜,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暗自支持,对于上述情形中的特定关系人而言,若不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犯罪,则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对于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因认识、心态等主观故意不同,以及是否利用职权提供帮助等客观行为不同,导致行为性质不同,笔者对此予以探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该条主要对党员领导干部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作出规定,笔者结合实践,谈谈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实践中,查询涉案对象的银行流水是监察机关开展调查的重要方式之一。不同银行提供的银行流水格式不尽相同,但主要内容和类别基本一致,包括客户账号、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余额、对方户名、摘要备注等。如何规范高效查询银行流水,笔者结合实践谈几点体会。

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本条规定中,“犯罪之日”即意味着符合犯罪构成之日。对于玩忽职守罪而言,因该罪系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侵害结果为要件,结合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时效”规定,“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六章对初步核实做出了规定,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笔者结合实践,浅议如何精准高效推进线索初核工作。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作为一种新型腐败形式,“实际占用型”受贿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复杂性和迷惑性,其实质为权钱交易、公权私用。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监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会计鉴定。笔者参与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工作中,监察机关委托会计鉴定机构对被调查人家庭财产银行流水、理财收益、证券保险等涉案财务资料进行了会计鉴定,证明了被调查人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鉴定意见增强了证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据效力。结合实践,笔者认为开展会计鉴定应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结合实践,笔者认为,适用这一兜底条款时需要准确把握“其他违法行为”的以下特点。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审查的党员,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一般由负责审查的纪委提出处分意见,经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的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按照规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或者有权处分的党组织审批。

作为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和明确规定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的基础性、主干性中央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对违犯党纪的党员实施纪律处分的实践做法确定下来,确保处分违纪党员工作沿着正确政治轨道开展,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持续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实践中,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追诉标准不同,同时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往往存在交织,因而在认定上往往会产生混淆。对于如何准确认定单位行贿罪,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实践中,违规发放津补贴现象依然存在。笔者结合实践,浅谈在监督执纪执法活动中办理违规发放津补贴案件需注意的问题。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那么撤销党内职务,究竟包括哪些职务?笔者结合相关规定,做以下梳理,以供讨论。

行贿矿产资源领域“家族式”腐败宽严相济。

行贿交通执法洗钱立案监督监检配合溯源治理。

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指定管辖扫黑除恶。

2022年4月,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第一批共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

“有了证据收集指引,证据收集、审查调查工作更加有规可依、有据可循。”湖北省大冶市灵乡镇纪委书记陈进忠表示。陈进忠所说的证据收集指引,是《黄石市纪委监委查处常见违纪违法问题证据收集指引参考》和《黄石市监委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常见罪名证据收集指引参考》。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政治监督是督促全党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有力举措,要在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上下更大功夫。新时代新征程政治监督的根本任务就是推动党员干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济南市纪委监委着力在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上下功夫,认真做实做细政治监督。

吉林省四平市纪委监委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执行情况扎实开展监督,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贯彻落实上不变形、不偏向、不走样,以有力有效监督护航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