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徐某某等九人系列行贿案

发布时间:2023-03-29 09:29:27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关键词】

行贿交通执法洗钱立案监督监检配合溯源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受贿案件时,发现行贿犯罪人线索,应当向监察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对监察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洗钱等刑事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应履行立案监督职责,促使公安机关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案件暴露出的相关单位廉政、履职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可以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某、徐某某等9人,系从事汽车维修、高速公路停车场运营、车辆年审服务等业务的社会人员。

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马某某、徐某某等9人分别多次请托某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某大队交通民警刘某(已判决),由刘某利用负责查处车辆违法的职务便利,对其大队查处的违法车辆予以放行,帮助违法人员逃避处罚。为感谢刘某的帮助,马某某、徐某某等9人分别向刘某行贿3.58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至15.34万元不等。

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3月30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监察委员会陆续将马某某、徐某某等9人以涉嫌行贿罪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历下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提起公诉之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量刑建议,于2019年7月15日至2020年8月28日,分别以行贿罪判处马某某、徐某某等9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分别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均已生效。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一)准确把握案件定性,严厉打击交通执法领域行贿犯罪。监察机关对刘某受贿案立案调查时,就案件定性、取证方向等听取检察机关意见。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涉嫌受贿罪,同时基于案件存在的每笔行贿数额仅有几千元,而对应的货车司机及车主数量众多,与受贿人刘某无直接接触,范围遍布全国,放行后不再与相关人员进行联系等具体情况,分析提出可以将马某某、徐某某等人确定为行贿人的调查方向。监察机关根据马某某、徐某某等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直接给付刘某钱款,累计数额较高的具体事实,考虑到此类交通执法领域“黑中介”“车虫”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打击,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本案9名涉案“黑中介”全部以行贿罪立案调查。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加强沟通配合,明确将转账记录、交易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及行贿人供述与辩解、相关货车司机的证言等作为重点取证内容,为深入调查指明方向。

(二)移送洗钱犯罪线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中,证人陈某雷应刘某要求,曾办理一张银行卡供刘某用于收取贿赂款。刘某在被调查期间,为掩饰收受贿赂行为,安排陈某雷将卡内赃款46万元取现转移,并将账户销户。经审查,陈某雷明知刘某为规避组织调查,银行卡内款项可能系受贿所得,仍实施上述行为,涉嫌洗钱犯罪。监察机关履行互涉案件组织协调职责,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陈某雷最终被法院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三)强化溯源治理,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为积极服务保障中心大局,从源头上减少该类犯罪,检察机关向某市高速交警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高速交警部门强化廉政教育、完善执法权监督制约机制。该市高速交警部门立即开展警示教育和自查自纠工作,专门邀请办案检察官在全市交警系统中层培训班开展专题授课,并对漠视群众利益、乱作为的交警进行调离,对发现的曾有乱收费行为的交警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取得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一)加大行贿案件查处力度,对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零容忍。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要积极能动履职,重视依法查办行贿犯罪。对多次行贿、向执法司法人员行贿的,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斩断各种形式的行贿受贿链条,净化执法司法环境。

(二)强化“双查”意识,同步审查洗钱犯罪线索。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调查、审查贿赂案件时,要注重调取审查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及去向的相关证据,如资金的转账、交易记录等,注意分析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并做好线索的移送和跟踪监督工作,更加有力地惩治犯罪。

(三)注重发挥源头治理作用,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从多发、频发案件中发现深层次原因,可以通过制发监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的方式,督促相关单位积极整改,加强廉政教育和建章立制工作,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廉政宣讲,有效推进执法环境改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