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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眼”的权力——芒市勐戛镇畜牧兽医站站长违纪违法案件剖析

发布时间:2021-01-14 16:19:55   来源:德宏州纪委监委

“是我平时工作方式方法不恰当,给上门办理业务的群众留下了不好的印象。对上级明文规定的补助,我没有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因此犯了错……”芒市勐戛镇畜牧兽医站站长罗某某忏悔道。

一位乡镇站办所负责人是如何引起纪委注意的?这还要从一封举报信说起。

“接到信访室转交的信访件后,我们发现举报人反映罗某某吃拿卡要、收好处费等问题,虽然指向性很明显,但缺乏有力的证据,这给初核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该镇纪委副书记说道。

随即,镇纪委成立了线索排查小组,对该问题线索进行专题研判,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排查方案。

“线索排查小组首先找到举报人了解情况,进一步从了解具体的信访原因、要求以及部分证据指向。随着排查的深入,办案人员坚信该线索可以转为初步核实进行查办。” 一名镇纪检专干介绍说。但在对部分养牛大户的走访过程中,得到的证据和线索也几乎为零。

就在初核工作陷入僵局的时候,初核小组改变方案,直接敲山震虎,先找兽医站其他干部了解情况,再对主要涉案人进行谈话,相互对比谈话内容,从中找到了突破口。

“我们发现市畜牧局对于检疫每头牛给予1元的‘产地检疫补助’,补助的对象为各乡镇聘请的村级动物协检员,但罗某某却要求协检员将该笔补助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由其本人和另一名兽医站干部共同享受。为什么明文规定给协检员的补助却要均分呢?”带着这样的疑问,初核小组趁热打铁,直接前往市畜牧局,调取相关文件,经核实,按照文件规定,该笔资金指定由乡镇聘请的协检员享受,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享受此项补贴。

随着办案人员深入调查,罗某某的违纪事实浮出水面。

经查,市畜牧局对于检疫每头牛给予1元的“产地检疫补助”,补助的对象为各乡镇聘请的协检员,该项补助自2018年10月开始,便由市畜牧局下拨至今。由于经费紧张,该项补贴只发放到2019年12月,共计21784元,罗某某要求协检员将该笔补助通过微信转账分给其本人和另一名兽医站干部,罗某某分到8843元。

同时查明,罗某某在市畜牧局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故意设置动物防疫换证条件,增加换证程序,要求销售到外省的牛需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才能办理,让部分养牛群众不得不想办法租借他人的《合格证》来办理相关换票手续。其次,部分群众在办理肉牛换证手续时,罗某某仅凭个人经验认定群众所购买的牛非我国产地牛,在未使用电脑端查询编号的前提下,以二维码扫描不出为由,认定群众所持票据为假票,不予办理换证手续。

2019年底,罗某某为购买私家车,分别向其所服务的勐戛镇两名养牛大户借款5万元和2.5万元人民币,未立借据,也未支付利息,虽于去年6月前全部还清借款,但罗某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在日常的养牛和肉牛交易审批过程中,这两名养殖大户需到镇兽医站办理饲养牛的换票手续和防疫手续,均需经罗某某进行审核。罗某某向其所服务的群众借款,妨碍其自身工作的廉洁性。

“刚参加工作时,我追求的是工作技能的提升,关心的是群众的口碑。后来走上了领导岗位后,心理慢慢发生了变化,认为平日工作很辛苦,争取一些利益解决一下工作中的开销和使用私家车开展工作的油费是合理的,还是抱有侥幸心理,心想不会被人发现。”罗某某说道。

去年11月17日,经市纪委第161次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罗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这起案件暴露出基层监督工作的重点过多的倾向于农经站、财政所等重点部门,对于部分‘不起眼’的站办所日常管理缺少监管力度。”该镇纪委书记表示,要以案为鉴,汲取教训,立足于日常监督的全覆盖,强化站所风险防控意识,加强法纪宣传,筑牢全镇干部职工思想防线。

“肉牛养殖是我市脱贫攻坚的重点项目,作为兽医站长,本应服务好基层群众,用所掌握的科技知识帮助群众增收致富,而罗某某却滥用‘不起眼’的权力,不作为、慢作为,归根结底是理想信念出了问题,‘总开关’松动了。在走访过程中,90%的养殖户对其行为有意见。”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表示,加大扶贫领域案件通报曝光力度,增强执纪问责刺痛感和教育警示震慑力,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抵歪风、树正气。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尨姬萱 || 责任编辑  王文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