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纪委监委通报6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典型问题

发布时间:2019-11-29 14:33:35   来源:玉溪市纪委监委

近日,玉溪市纪委监委通报6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典型问题。

1.玉溪体育运动学校保留原职级待遇干部杨长兴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问题。2014年1月至2017年3月,杨长兴在担任玉溪一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工作纪律,对玉溪一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发放津补贴、安排宾客参观灯展、购买赠送礼品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小金库”等违纪违法问题负有监督责任。2019年4月,杨长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峨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暴晓超压案不查问题。2010年12月至2016年4月,暴晓超在峨山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工作期间,在办理李某某等8人涉嫌危险驾驶案件立案侦查时,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未按规定提取当事人血样送检鉴定,直至2017年5月峨山县交警大队清理积案后,2017年9月,暴晓超才将李某某等8人案件办结移送检察机关。2017年12月,暴晓超受到政务撤职处分,其涉嫌玩忽职守犯罪问题被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3.红塔区大营街街道规划建设和环保中心主任万霄峰不认真履行审核把关职责问题。2013年至2016年,万霄峰在负责晋红高速公路建设房屋拆迁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将应补偿给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调查大队的576148.65元房屋征收补偿款,兑付给房屋承租人郭某某等人,致使郭某某等人将该款项占为己有。2019年3月,万霄峰受到党内警告和政务记过处分。

4.红塔区工商联合会综合业务股股长唐建和、红塔区民政局社会事务股负责人秦立斌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问题。2013年10月,红塔区工商联、红塔区民政局在审核、登记成立玉溪市红塔区消毒套装餐具商会过程中,违反《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该商会未召开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选举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等情况下,同意王某某等人将名下的餐饮消毒餐具配送实体合并,登记成为团体会员。此外,红塔区工商联、红塔区民政局自该商会成立以来,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能发现和纠正该商会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致使以王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借该商会之名,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9年3月,唐建和、秦立斌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通海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储传超处置企业违法生产不及时问题。2018年3月,通海县环境监察大队收到市环保局交办的举报通海县某纸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被依法关停,又擅自使用原造纸设备违法进行生产的举报件后,于2018年4月8日到现场检查,但未对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进行处置,致使该企业仍在违法生产。直至2018年5月29日,县环境监察大队才将该纸业公司的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县环保局,提出依法对该纸业公司实施关停的建议。2018年6月,县政府对该纸业公司实施关停。2018年6月25日,储传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新平县国土资源局扬武分局局长方永云对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监管不力问题。2017年至2018年6月,方永云在任新平县国土资源局扬武分局局长期间,不履职不作为,未按职责要求开展国土资源动态巡察工作,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经营的某公司在采砂过程中破坏农用地的违法行为未发现、未上报,导致54.3亩农用地被非法占用。2019年7月,方永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