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科员挪用大公款——腾冲市人社局尚正甫挪用公款案例剖析

发布时间:2016-11-21 08:25:59   来源:保山市纪委

随着审判长高举的法捶落下,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局)劳动监察股科员尚正甫因挪用公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从那一刻起,尚正甫的人生将从此改变。从尚正甫的档案中不难看出,尚正甫毕业于一所著名的高等学府,学习的是律师专业,他本应是一名执法守法年轻有为的公务员,但其心存饶幸、瞒天过海,最终还是得到了正义的惩罚。本来值得自豪的人生变成了一生的遗憾。这正应了“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箴言。留给尚正甫的是痛苦和悔恨,留给公职人员的是深刻的警示和反思。

一、展卷

尚正甫,男,汉族,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人,大专文化。2002年7月毕业于云南大学律师专业;2002年7月至2009年1月在外务工;2009年1月至2011年10月在腾冲固东镇政府安监站工作;2011年10月至今在腾冲人社局劳动监察股工作。

2015年3月以来,人社局开展了专项资金检查。在对全局专项资金业务检查过程中,发现2013年8月1日在退还腾冲公路段腾泸路养护中心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7万元工作中,存在交入至清退间隔时间短,不符合工程建设周期,且退款支票存根联上显示的领款人签字为人社局工作人员,经办人尚正甫存在挪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行为。

经纪委调查组核实,2011年10月以来,尚正甫在人社局劳动监察股工作期间,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和清退工作。2013年6月18日,腾冲公路段将腾泸路养护中心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7万元交入人社局账户。此款未退回腾冲公路段账户,而是于2013年8月1日,被尚正甫以虚构退款通知书的方式骗取分管领导签字后,将此笔资金转入其朋友的一个农村信用社账户。2013年8月1日,尚正甫拿着其朋友的身份证、储蓄卡到腾北商场信用分社取现15万元,用于归还本人在信用社的个人贷款。又分别于2015年8月3日、6日、13日、27日在不同的ATM自动取款机分8次取出现金2万元,用于偿还本人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信用卡透支额度。以上17 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自2013年至今2015年,一直被尚正甫挪用。目前,尚正甫已经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思因

据尚正甫自述,2011年8月,自己因为结婚、房屋修缮向农村信用贷款。2012年8月贷款到期后,向信用社申请延期1年,根据信用社规定,每笔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延期手续,2013年7月,尚正甫面临贷款时间到期及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信用卡透支额度还款压力。在向亲戚朋友借款无果后,铤而走险,想到了挪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于是向朋友借了身份证、储蓄卡,于8月1日实施了挪用行为。尚正甫身为国家公务员,本应严格要求自己,带头遵纪守法,但其却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以虚构退款通知书的方式,挪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较大,真正是小科员挪用了大公款。

三、留警

尚正甫长期以来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弃了党纪国法的学习,理想信念倒塌,毁了自己的前程,给自己和亲人带来莫大的痛苦。尚正甫的案例,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启示和教训。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尚正甫问题的发生,再一次提醒我们,坚定的理想信念是公职人员的立身之本,放松了学习,理想信念就会淡化,精神支柱和追求就会丧失,所以,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是一项长期任务。

反思尚正甫的违纪违法过程,缺乏遵纪守法意识是他走向极端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他看来,利用自己学习的法律知识虚构退款通知书挪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来满足自己的私欲,只有自己知道,绝对不会出事。由此可见,各级组织只有不断采取有效措施,以案释法,通过典型案例及违纪违法人员现身说法等形象、生动、直观的教育方式,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增强公职人员的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引导他们切实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严格规范行为,才能真正做到依纪依法办事。(周宏武 胡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