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私欲贪图保健金 存侥幸终难逃法网-- 丘北县天星乡民政助理员王德川贪污案例剖析

发布时间:2016-11-07 07:45:43   来源:文山州纪委

王德川,男,1960年6月18日生,壮族,高中文化,丘北县天星乡民政助理员,因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丘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5月11日,王德川因犯贪污罪,被丘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犯罪事实:王德川利用任丘北县天星乡民政助理员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重报、冒领的形式,侵吞老年保健金共计73440元。其中,2009年1月至2014年6月,重复和虚列上报19名老年人名单,侵吞国家的老年保健金18870元。2008年10月至2014年6月,截留不发和明知老人死亡后仍然上报名单共69名,侵吞国家的老年保健金54570元。2015年4月26日,被告人王德川到案接受询问时,王德川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5年4月27日,侦查机关对王德川涉嫌贪污罪一案立案侦查。案发后,被告人王德川已将赃款全部上缴。

犯罪特点:犯罪主体较为固定。从近几年发生在民政系统的案件情况来看,犯罪的主体大多数是基层民政干部,因其对基层救济对象比较熟悉,一旦救济对象不存在了,即可轻易去冒领救济对象的救济款项而不易被人发现。作案手段相对隐蔽。民政系统职务犯罪在作案的手段和对象上,大多是利用自己工作的范围和对象的便利,采取多报、瞒报或虚报,然后用假签名、假印章代领的方法,将救济款项贪污挪用。如本案,王德川正是利用其职务之便,采用虚报、重报、冒领的手段重复和虚列上报19名老年人名单,侵吞国家的老年保健金18870元;截留不发和明知老人死亡后仍然上报名单69名,侵吞国家的老年保健金54570元。潜伏时间长,作案次数多。乡镇民政助理多数都是在乡镇工作多年,他们了解民政部门在发放的各种社会救济金过程中的漏洞,在一次犯罪没有被发现,就会无所顾忌地开始下一次的犯罪。如本案王德川从涉案开始一直持续了7年多。

犯罪原因:法律意识淡薄,拜金主义、侥幸心理严重。本案中王德川从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到一名贪污罪犯,就是因为在发放相关资金的时候,为了私欲忘记了原则。面对金钱的诱惑,不是正确地把握自己,而是认为自己的犯罪方法巧妙,不易被人发现,但终究难逃法网。救济金发放制度不健全。在社会救济金发放过程中,因救济对象存在特殊性,有的居住分散,有的行动不便。致使发放监督制度从客观上难以严格执行,一般情况是民政干部只要拿着救济对象的救济金领取本,就可以轻易地到财务领取全额救济金,而财务人员对民政干部提供的花名册缺乏认真的审核,对于是否存在编造,领取人是否健在等情况缺乏有效监督。资金管理工作不到位。社会救济资金的管理按照相关的规定,应该专款专用,设有专门账户严格管理。而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有些环节根本无人管理,在抚恤金、优待金、救助款的管理发放领取上,同样也存在此类问题。特别是有一些乡镇民政办主任和出纳一人兼,这样给犯罪分子可乘机会。救济资金运行缺少有效监督。民政系统一些人员之所以能够贪污挪用救济资金,而不易被人发现,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此缺乏应有的监督。对于绝大多数的群众来说,对优抚、优待、低保对象的条件、享受的救济标准不清楚,不了解,想监督又无法监督,同时是民政部门的领导对基层民政站的工作检查较少,有的地方甚至一年也不检查一次,有的领导甚至认为救济对象能领到的救济资金本来就不多,没有必要花太多精力进行监督落实。

预防对策:为有效遏制和预防民政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就要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把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政策观念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保民政工作的廉洁高效和社会救济资金的规范使用。建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从单位内部构筑起预防大堤,把职务权力有效地管起来,避免职务犯罪的发生。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律教育,提高民政工作人员自我约束能力。职务犯罪的发生是以思想的蜕变为先导的,防止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就必须在民政工作人员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着重抓好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预防和清除腐朽思想的侵蚀,经常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大力提倡艰苦奋斗的精神,还要经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民政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 加强培训,学习民政法律法规,提高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督导,强化落实。目前,基层民政所处于特殊的位置,其职能是下情上报,申领发放专项资金,但实际工作中,对于上级民政局拨付的资金,乡镇领导认为是专项资金,一般不过问。而从事发放资金的工作人员,上级民政局对发放进程监督不到位。在这种情况下,赋予了基层民政干部较大的权限,怎样发放这些资金,基层民政干部具有独立的自主发放权,难免出现我行我素、随意编造花名册发放资金现象。因此,应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基层民政工作制度,包括各项救济资金的发放程序等,确保民政工作规范高效,有章可循。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社会救济资金发放单位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发放,定期公布受助人员名单,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群众反映受助对象不符合条件的,要立即调查,及时处理,真正把救济资金发放到救济对象的手中。(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