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欲膨胀被“围猎” 违纪执法失自由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执行庭庭长邱继辉受贿案剖析

发布时间:2016-11-03 14:37:33   来源:昆明市纪委

“我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和法官,深知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纪和违法犯罪行为,信念的缺失,让贪婪和侥幸击垮了我最后的思想防线,沦为一名犯罪分子,严重损害了人民法官在百姓心目中的形象,丧失了一名共产党员、人民法官最基本的原则,辜负了党组织30多年对我的培养教育,败坏了人民法院名声,现在我对我自己的行为感到终身后悔……”邱继辉在忏悔录中写到。

经查,邱继辉利用担任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执行案件代理人、当事人人民币共计132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邱继辉因严重违反廉洁纪律,经中共昆明市纪委研究,并报中共昆明市委批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邱继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私欲膨胀,逐渐迷失自我

邱继辉1978年参加工作,从一名普通的工人成长为县法院院长、市中院执行庭庭长。在其担任领导职务期间,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特别在县法院任院长期间,单位先后获得县市级“文明单位”,昆明市“模范法院”、政法系统“先进集体”,云南省“先进法院”等荣誉称号;通过多方努力协调,解决了单位干部、职工住房问题。此时的邱继辉,工作能力和业绩得到了组织和群众的认可。

2004年,邱继辉调任市中院执行庭任庭长之初,也曾雄心勃勃,想大展拳脚好好干一番事业,争取在仕途上更进一步。但当看到有的律师仅凭一个风险案件,代理费就相当于自己一辈子的收入,加之自己想进入市中院党组的愿望一直未能实现,内心便悄然发生了变化,并随着时间推移开始失衡。当多年的同行、老朋友找到自己,要求在执行案件中给予关照,并提出获得的律师代理费与其五五分成时,邱继辉忘却了自己的法官身份,背离了秉公执纪的原则,踩着所谓朋友给予的“油水”,一步步滑向犯罪的深渊。

心怀侥幸,倒在“朋友”脚下

在邱继辉违纪案中,行贿人之一杨某, 1986年从省高院到宜良县法院工作锻炼时就认识了邱继辉。行贿人张某甲、张某乙为邱继辉多年的朋友徐某在饭局中介绍认识,面对曾经的上级单位同行和所谓的“朋友”,邱继辉忘记了党性原则、迷失了方向,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们谋取利益,对送来的“感谢费”,抱着一定不会被出卖的侥幸心态一一笑纳。

在庭审现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邱继辉均如数认罪,但当三个行贿人指证3笔行贿款都是邱继辉主动索要时,邱继辉自始至终不承认自己存在索贿的行为。其实,承认或不承认索贿已不重要,重要的是,此时的邱继辉内心深处,真正的应该对“朋友”这一概念重新定位了。

执纪者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就可能导致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道德上堕落、生活上腐化。”

邱继辉的违纪轨迹,提醒和告诫我们,共产党员要坚定理想信念,党员领导干部交什么样的朋友,用什么方式去交朋友,一定要慎重而思,慎重而行,谨防自己成为“围猎”的对象。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明白,成天围着你“拍马屁”的所谓“朋友”,看中的是你手中的权力,他们最终是要达到“骑马”的目的,一旦你没有利用价值时,随时会成为“朋友”检举的对象。(昆明市纪委  游丛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