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存侥幸 目无法纪 ——新庄乡八德村党总支书记、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王秀成贪污案剖析

发布时间:2016-04-05 10:57:47   来源:丽江市纪委

王秀成,身为一名共产党员,党总支书记、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乡党代表、乡人大代表,却背离了党的宗旨,与民争利,利用职务之便,将惠民工程款非法占为己有,触犯党纪国法,被依纪依法开除党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案件基本情况

王秀成,男,1978年10月出生,200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专文化。2010年6月至2013年5月任华坪县新庄乡八德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2013年6月起任华坪县新庄乡八德村党总支书记、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新庄乡第七届党代表,新庄乡十四届乡人大代表。

经查,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王秀成在担任新庄乡八德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华坪县水利局在新庄乡八德村实施的农村安全饮用水项目工程款中应当支付给农民的投工投劳款项共计人民币32617.63元非法占为己有。2015年12月1日,华坪县人民法院判决,王秀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新庄乡党委于2016年1月7日给予王秀成开除党籍处分。

二、案件原因剖析

王秀成贪污案是一件典型的农村基层干部侵占惠农资金的案件。王秀成为什么敢藐视党纪,以身试法,实施违纪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法纪意识淡薄。王秀成本人大专文化,退伍军人,接受党和国家培养多年,又经过部队这所大熔炉锻炼,本应具有一定党纪国法知识,在其位理应谋其政,应为家乡发展献计出力,为家乡人民谋福祉。但王秀成经不起利益诱惑,利欲熏心,缺失共产党人信仰,法纪意识丧失,跨越做人底线,对党纪国法置若罔闻,与民争利,最终走上违法犯罪不归路。

(二)心存侥幸。王秀成认为自己是八德村书记,手中有一定权力,群众不敢举报自己。有人曾劝说王秀成将工程款及时兑现,但王秀成毫不理会,自认为自己手段高明,天不知地不知,不会被人发现。侥幸心理使他一错再错,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要得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王秀成最终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罚。

(三)审核把关不严。饮水工程惠农资金在管理使用上由县水利局及乡政府的水利部门负责审核,但由于在工程实施及资金监管上审核和把关不严,审核流于形式。王秀成知道其中的漏洞,抓住可乘之机,故意将兑付给群众资金隐瞒,并占为己有。

(四)监管乏力。惠农资金的申报、发放工作更多的是侧重于工作流程的规定,要求从村委会开始层层签字、层层把关,王秀成是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缺乏行政监督。在上报数据的准确性、资金发放的真实性等环节缺乏实质性的监督,最终导致此案的发生。

(五)公开流于形式。近年来,县乡非常重视村务公开工作,各村建设有规范的村务公开栏,并要求及时公开村务。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王秀成却将公开流于形式,以此饮水工程是县乡实施项目为由,不予以在公开栏及时公开,群众对村组事务无从实施监督。

三、警示与对策

王秀成贪污案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影响了基层干部的形象,该案的发生给广大农村党组织敲响了警钟,教训深刻,引人深思。

(一)加强教育监督。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结合村组各自实际,既要强化法律法规的教育,教育引导村组干部认识到在民生资金、“三资管理”等工作必须按规章办事。也要加强警示教育,现身说法,发挥案件查办的震慑作用,以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让基层干部认识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增强依纪依法管理集体事务的意识,使基层干部把心思和精力都用在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村和谐上。

(二)强化资金监管。民政、财政、审计部门和负责项目实施的部门(乡镇)要加强对惠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监督检查不能只满足于听汇报、看材料,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不打招呼的进行明察暗访,深入基层,深入农户,真正了解农户是否足额领到国家惠农资金,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监督监管要层层传导压力,一级对一级负责,防止监督走过场。

(三)做实村务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要公开,这是村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保障,也是村组干部自觉接受村民监督的一种方式。因此,县、乡(镇)、村要重视村务公开工作,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强化机制约束,适时进行督促检查,使村务公开工作常态化,成为预防村组干部违纪违法的一道重要防火墙。

(四)进一步强化村(居)务监督。要加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统一管理,及时解决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规范、健全和完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机制、职能职责、工作程序和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职条件及任职回避等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自觉接受村党组织领导,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村(居)委会要自觉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乡镇纪委要对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加强指导、检查、考核,协调好“两委”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关系。督促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切实担负起监督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村委会等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主动收集和认真受理村(居)民对村(居)务管理意见建议的主要职责,重点加强对村(居)务决策、村(居)务公开、村级“三资”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措施落实等方面的监督。进一步促进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着眼于从源头上遏制发生在农民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加强对村(居)务村决策、执行、公开的监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不留“盲区”“死角”全方位监督,让村(居)务公开透明、合法合规,切实发现和纠正中饱私囊、暗箱操作、优亲厚友等违纪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村集体和广大村民的利益,推进基层民主管理,保障村民管理村(居)事务的合法权益。

(五)继续加大纪律审查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基层涉农腐败问题,既要从严查处,更要着力从源头上加以治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扶持力度加大,资金分配、项目管理以及资源处置等村集体经济活动日益增多,在集体经济管理过程中,有些村组干部面对利益时,抵不住诱惑,发生了贪污、侵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对此类问题要高度重视,不论对贪污、侵占等违法行为,还是对私设帐外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要重点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腐败案件,坚决遏制村组干部违纪行为蔓延的势头,坚决维护群众权益。